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书 山 有 路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 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
2、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 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书 山 有 路 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政府保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第二章
3、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职责和权力第十二条(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 制毒化学品;(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十二)指导、
4、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书 山 有 路(十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十六)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十七)管理户政、国籍、难民、出境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事 务,管理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十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十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二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二十一)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二十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联合国警察维和行动;(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危难救助
5、)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 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救助。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前款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根据现场情况 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请求支持。第十四条(内部协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书 山 有 路 公安机关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因履行职责需要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有关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协作、配合。第十五条(外部警务协助)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6、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不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第十七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方式强制执行。第十八条(传唤)人民警察
7、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 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 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 传唤。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 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十九条(现场处置)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劝阻、警告 或者
8、制止;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可以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 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第二十一条(继续盘问)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进行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继续盘问时间自
9、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 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 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 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 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
10、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 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 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拦停检查)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 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 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第二十四条(人身检查与生物
11、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 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第二十五条(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 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第二十六条(采取刑事措施)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第
12、二十七条(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 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 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 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
13、近亲属领回。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 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 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 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 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14、。第三十条(警械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 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 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 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书 山 有 路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
15、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 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 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 接使用武器。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 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 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十二条(
16、不得使用武器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 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场所。书 山 有 路 第三十三条(停止使用武器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第三十四条(现场工具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
17、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第三十五条(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 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三十六条(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 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 民检察院。书 山 有 路 第三十八条(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
18、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 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九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第四十条(应急处突专门力量)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人民警察应急处突专门力量。第四十一条(职能定位)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和中央公安事 权的执行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执行
19、机关。第四十二条(机关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派驻专门机构。第四十三条(公安分局、派出所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由设置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书 山 有 路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四十四条(机构设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合法的原则。第四十五条(领导职务任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
20、公安机关的 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第四十六条(内设机构人员任免)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 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第四十七条(警力调动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第四十八条(分类管理)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和管理
21、需要,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别于其他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专门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和职级晋升制度。书 山 有 路 第四十九条(衔级制度)人民警察实行衔级制度。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人民警察衔级工作,确定评授衔级的范围及条件。第五十条(着装要求)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五十一条(录用条件)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七)经人民警察院校或者专门
22、的培训机构进行初任培训,考试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的;(三)国家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条件)书 山 有 路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考试合格。第五十三条(招录培养)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统一招录,公开报名,分类招考,严格考
23、核,择优录用。对于 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方式招录。对拟录用对象,录用机关应当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 有关情况进行考察。第五十四条(警察院校建设)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院校建设。人民警察院校承担人民警察后备人才培养、在职人民警察培训和警务研究等职能。第五十五条(预备警官)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 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 察抚恤等待遇。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
24、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 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教育培训)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负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职业发展规划建设,有计 划地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保证人民警察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人民警察对履行职责所需知识和技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评聘制度。第五十七条(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训练和考核标准。人民警 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
25、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第五十八条(宣誓)担任人民警察应当进行宣誓。第五十九条(职业道德)人民警察应当恪守忠诚可靠、竭诚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不畏艰险、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第六十条(职业荣誉制度)国家建立人民警察职业荣誉制度。第六十一条(表彰奖励)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集体或者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 励。第六十二条(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一)散布有损
26、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工时制度和休
27、假制度)书 山 有 路 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 班补助。第六十四条(服务年限与退休)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 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第四章第四章 保保 障障第一节第一节 警务保障警务保障第六十五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对其认为违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定和
28、命令,可以向发布决定、命令的 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人民警察执行第三款规定的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害后果,未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 的上级、执行决定和命令的人民警察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 的上级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排除执法干扰)书 山 有 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
29、察实施法定职责以 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执行职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造 成自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可以视 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八条(妨碍执行职务的处理)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30、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不提供证据或者作伪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四)故意阻碍用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车和警卫车队通行的;(五)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民警察有权予以警告和采取措施制 止。第六十九条(袭警的处理)书 山 有 路 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 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
31、他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警用标志装备管理)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组织和 个人不得仿造、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经费
32、保障)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 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 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七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培训经费)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第七十三条(科技强警)书 山 有 路 国家加强科技强警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建立警用装备标准体系,努力提 高警务工作科技信息化
33、水平。第七十四条(警力编制)国家建立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核定承担地方 公安事权的警力编制。第七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 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职业保障职业保障第七十六条(保持身份权与申诉权)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按照有
34、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第七十七条(控告权)人民警察认为所属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 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七十八条(工资待遇)书 山 有 路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第七十九条(职业安全保障)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 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第八十条(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八十一条(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
35、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 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 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 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 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第八十二条(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国家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志愿参与的人民警察抚恤、医疗和特 困救助基金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第八十三条(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
36、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 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八十四条(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第五章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执法和监督第八十五条(严格依法履职)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 超越权力、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第八十六条(证据收集)人民警察办理案件应当重证据,重程序,建立执法
37、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全面收集能 够证实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犯罪、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八十七条(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 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第八十八条(办案区域)人民警察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专门的办案区域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九条(执法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公安机关制定涉及公民
38、、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将 听取意见的情况予以公布。书 山 有 路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执法信息。第九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严格 按照规定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关机 关报案、控告、举报。第九十一条(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 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第九十二条(回
39、避)人民警察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第九十三条(执法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 责制。公安机关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第九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 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 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九十五条(外部监督)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
40、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九十六条(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 实施监督。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 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人
41、事处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对 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民警察的,可以限期调离或者予以辞退。第九十九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 下禁闭。第一百条(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书 山 有 路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影响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损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视情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越权责任)公安机关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
42、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零三条(国家赔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适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第一百零五条(数级定义)本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日)每年 7 月 6 日定为人民警察日。第一百零七条(警旗、警徽、警歌)书 山 有 路 人民警察警旗、警徽、警歌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武装警察部队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一百零九条(施行和废止)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