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基于保险法的调整作用,保险活动上升为思想意识性的保险法律关系,故保险法律关系是贯穿于整个保险领域的法律现象。保险法律关系是将保险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加以系统化的基本线索。因为,在保险市场上,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活动都可以归纳为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它通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各种保险活动统一起来。保险法律关系理论是学习保险 法的关键,掌握保险法律关系,有助于理解各种保险活动的共性问题。为此,学习本章时,首先应当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含义和法律属性,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尤其应当重点掌握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保险法
2、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正是保险法调整社会关系之作用的具体体现。因此,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无不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形式予以表现,以便实现保险法的调整机制。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三)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
3、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对保险法律关系所作的划分。它是我国 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国外的保险法亦多适用此分类。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间存在诸多差异,具体表现如下:1、两者的保险保障功能不同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4、两者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5、两者所涉及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这是根据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对保险法律关系所作的划分。补偿性保
4、险法律关系,是指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生活。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
5、关系,可见,其基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划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保险业以外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再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保险人一、保
6、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基于保险经营的行业特点,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概括为两个资格条件:一是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取得保险人资格。二是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获准经营的保险业务范围之内。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投保人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节 保险法
7、律关系的主体三、被保险人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所要求的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特定要求。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四、受益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依法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只承认受益人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是独立的当事人。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就是经被保险人依法指定。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保险人
8、的义务一、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责任,二是承担施救费用。(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性质与民事责任是泾渭分明的。其内容就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保险标的损害或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该项义务的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着
9、如下各项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三)通知义务(四)施救义务(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六)保险金请求权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它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本书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这 种经济利害关系体现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享有的经济利益。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下述法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所保护。2、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 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