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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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制度是保险法的核心,是各种保险商品交换活动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具体类型之一,既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又以自身的诸多法律特点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因此,本章的学习在保险法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本章,大家应掌握保险 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分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基本理论,为学习具体的保险合同种类建立必要的理论基础。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精神,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基本

2、内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六)保险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七)保险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八)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九)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3、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参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他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首要因素,具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作为非保险人一方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此,本书认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

4、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也是我国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类型。其主要区别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上述保险标的的区别,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为标准,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自愿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时,双方依法必须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5、保险合同的种类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根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危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四、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四、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保险价值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此一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

6、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以此作为保险人确认保险责任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明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需要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五、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五、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范围为标准,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以承保的保险人人数为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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