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第八章章 法法的适用的比较研究的适用的比较研究1第一第一节节 法法的适用概述的适用概述l 大陆法系各国有着发达的普通法院系统,但它一般只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l 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制度的差别也很大。l 中国的人民法院除了承担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职能外,还审理行政案件。合宪性审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2第二第二节节 普通普通法院法院l 一、法院的种类l 对于当代世界各法律体系的法院,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l 从审判案件来说,有的国家的法院只审理民事(私法)和刑事案件,至于其他性质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审理,如英国、法国的法院,有的则不仅管辖民事、刑事案件,而且管辖行政案
2、件、违宪审查案件、税法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社会安全案件等各类案件,如美国、德国的法院。3l 二、主要国家的法院系统l(一)法国l(二)英国l(三)德国l(四)美国l(五)日本l(六)中国4第二第二节节 普通普通法院法院第三第三节节 仲裁仲裁和调解和调解l 一、仲裁l 仲裁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l 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机构或者是民间的,或者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往往不是
3、职业法官,而是仲裁所涉及问题的技术专家。5l 一、仲裁l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是随着商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l 目前世界各国的仲裁制度既存在着共同点,也存在着许多差别。l 中国仲裁的发展6第三第三节节 仲裁仲裁和调解和调解l 二、调解l 调解是纠纷解决的另一种主要方式,它是应当事人要求在第三方(调解人)参加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经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的方式。l 调解在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在古代中国所谓中华法系、远东法系中,是被非常广泛采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l 同时,调解方法在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过程中也被广泛采用。7第三第三节
4、节 仲裁仲裁和调解和调解l 二、调解l 在非洲传统法中调解也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是非洲传统法的最主要特征。l 在西方国家,尽管审判制度占有突出的地位,但是也存在着调解,包括审判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8第三第三节节 仲裁仲裁和调解和调解第四第四节节 法法的适用的发展趋势的适用的发展趋势l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的合一l 二、司法的民主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结合l 三、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日本和中国的比较9第九第九章章 监察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制度的比较研究10第一第一节节 监察监察制度的兴起与分类制度的兴起与分类l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
5、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制度正式成为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l 监察制度的发源地主要有三个:古代中国、古代罗马和古代阿拉伯。l 除Ombudsman制度以外,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国际法规范等等因素的影响,监察制度还包括其他制度,例如中国的监察制度、Mdiateur制度、Defensor del Pueblo制度,等等。11第二第二节节 不同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区域的监察制度l 一、北欧英语地区的Ombudsman制度l 这类监察制度分布最广、影响最大,是国际主流的监察制度。l 该类制度创始于瑞典。l Ombudsman制度如今已经泛化,不仅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机构可以设立,而且国际组
6、织和民间团体也可以设立。12l 二、亚洲的反贪监察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l亚洲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发源地。lOmbudsman的最初雏形就源于西亚地区。此外,东亚中华文化圈也有着历史最古老、最具特色的监察制度。l中国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御史”一职,该职务早在周礼一书中就有设置,始于商周时期l由于亚洲有着极为复杂多元的文化历史背景,亚洲各国(地区)监察制度无法归为一个统一模式l亚洲特别是东亚的监察制度有一个共同特点:注重反腐败工作l亚洲的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注重审计。13第二第二节节 不同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区域的监察制度l 三、法语系国家和地区的Mdiateur制度l 1973年1月3日,法国设立国家调
7、解使公署(Le Mdiateur de la Rpublique),其职责是接受人民的投诉,调查并调解行政机关或官员与人民之间的纠纷,扮演政府与人民沟通的桥梁。l 赞比亚、莱索托、马拉维曾是英国殖民地,其监察机构采取了Ombudsman的名称。l 调解使机构一般是独立机构,类似于司法机关,但属于行政机关。14第二第二节节 不同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区域的监察制度l 四、南欧、拉丁美洲、东欧的人权保护官制度l 南欧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安道尔以及巴尔干半岛诸国,历史上曾经是古罗马的核心领域,有些国家的监察制度带有古罗马护民官的遗迹。l 在这些国家中,意大利尚未设立中央层级的监察制度,只在伦
8、巴第、托斯卡纳、特伦托、瓦莱达奥斯塔等几个地区设立了监察官(Difensore Civico)15第二第二节节 不同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区域的监察制度第三第三节节 监察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制度的发展趋势l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价值追求之一,也成为衡量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准。l 根据“巴黎原则”,国家人权机构应该承担7项职责l 在国际法和联合国的影响下,人权机构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监察机构的发展目标。16l 人权机构的发展路径以下主要有三种:l 第一,有些国家和地区在监察机构之外,设立专门的人权机构。l 第二,有些国家对传统的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建立混合型的人权监察机构。l 第三,以前没有监察机构的国家,直接建立人权机构,履行传统监察机构和人权委员会的双重职能。17第三第三节节 监察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制度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