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 - 副本.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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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司概述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民法上被称为营利法人。公司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公司是营利法人 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营利法人(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营利法人,具有社团性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u(2)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股东出资后,资产产权归公司,权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u(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在出资人(股东)之外,形成了独立的主体,脱离了出资人的个人因素。股东的

2、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型企业,没有脱离出资人的个人因素,其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属于出资者个人。(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6)公司设立的要求比较严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简单得多。公司是企业法人,存在破产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只有解散的问题,不存在破产的问题。u(7)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强大的筹集资金的能力,所以,公司的规模可以很大;个人独资企业所能筹集的资本有限,因此一般是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最简单的企业形态。u(3)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和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u(4)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两人以上(也有一人的情形);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人,投资人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u(5)公司设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司事务,出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事务;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亲自管理,直接控制企业。(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3)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u(4)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公司事务,经营管理人员采用适任原则,股东只有担任

4、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时,才能直接参与、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合伙人一般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方式。u(1)公司是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该公司对外交易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股东自己的行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虽具有社团性,但未脱离个人因素,合伙企业对外交易时,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但本质上其交易行为是合伙人的共同行为。u(2)公司活动的直接依据是章程;合伙企业活动的直接依据是合伙协议。(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8)公司股东不能退股(个别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见公司法第142

5、条),股东脱离公司,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方法;合伙人可以退伙,也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股东不能被除名;而经其他合伙人决议,合伙人有被除名的可能性。u(9)公司股东的股份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份额,都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都可以质押,但质押合同生效的具体要求不同。u(10)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相对简单。u(6)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担保,因此出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以劳务出资。u(7)对于竞业禁止的要求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公司的分类(二)无限责

6、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四)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12345一、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六)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6(七)母公司和子公司7u名称是主体相互之间区别的标志。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名称,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之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同时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事项。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u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

7、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自治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如“江苏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性公司和符合条件经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可以不使用地方行政区划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的含义和组成u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种标明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的字样,关键是“有限”两个字,实

8、质上是向社会公示股东的有限责任。(二)公司名称必须标明的字样u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的独立、排他的权利。u 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u 公司的名称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公司取得和维持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名称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具有市场价值,具有可转让性。(三)公司的名称权一、公司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二、公司住所(一)公司住所的概念p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基本场所,也是公司地理位置的表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公司住所的意义 1.住所是行政管辖的一项依据 2

9、.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一项依据 3.住所可以决定债务履行的地点 4.在涉外案件中,住所还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章程的法定性u章程的自治性u章程的公开性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自治性文件。章程是公司的行为规范。章程记载的事项,反映了公司的类型、目的、规模、营业范围等重要内容。三、公司章程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第76条)。公司章程采用书面形式,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视为同意

10、接受章程。一般认为,公司章程的签字、盖章之日或者经创立大会通过之日,并非章程的生效之日;公司的成立之日,为公司章程的生效之日。0102(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三)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绝对记载事项有所欠缺或者违法,章程就不能生效,公司不能成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发行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是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的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载入章程,就不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相对记载事项,是为了给当

11、事人提供指导。相对记载事项有分公司的设立等。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明文规定,任由当事人记载的事项。当然,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违法。如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等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公司章程虽由股东制定,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u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u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文件,所以在理论上有“章程产生公司”的说法。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

12、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五)公司章程的变更1.章程变更的原因p(1)公司住所变更;p(2)公司名称变更;p(3)公司董事、监事组成变更;p(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p(5)经营范围变更;p(6)其他重大变更。p 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公司法并未作限制。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有变更的需要都可以进行变更。2.章程变更的要求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保持同一性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资本的

13、含义 狭义的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额。公司一经注册成立,就合法地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而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应当指出,并非所有的股东出资都构成公司资本,如溢价发行股份时的溢价部分就不计入股本,而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广义的公司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四、公司资本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u 公司资产u 股本u 注册资本u 实缴资本(二)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u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14、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及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三)公司资本的构成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p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使公司成为合法、合格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是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与自然人相比是类同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公司的权利能力终于公司的终止。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之时,为公司终止之时。(二

1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公司不能享有和承担,法人与自然人虽都具有人格,但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性质上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0102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u(1)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u(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转投资的限制u转投资是权利能力问题。公司有转投资的权利能力,但是受到限制。公司法第15条针对转投资作出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

16、.转投资概述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三)关于转投资p 公司担保,是公司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公司与他人之间,会有协作或者其他往来,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公司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但有内部程序的限制。(四)关于公司担保p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17、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五)转投资和公司担保的内部程序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能够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为法人,从事法人的目的事业,自当有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也同时终止。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因此,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公司行为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在我国,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u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18、,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之“法定”,是指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法律授权确定。比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就是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授权确定,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选择的范围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我国法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担任。u代表与代理不同。法定代表人由一人担任,代理人可以是一人(单独代理),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共同代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法定代表人的含义三、

1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p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理论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为法人之机关,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p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表示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也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p 代理人以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要么加盖法人的公章,要么向相对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而法定代

20、表人签订合同,由其签字即可,是否加盖公章,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p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承担责任,但有规定的除外。(二)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三)表见代表“表见”的文义是表面上看见,是指有权利外观。表见代表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实施代表行为,在相对人为善意时,被代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后果的制度。表见代表是代表人的无权代表行为:表见代理是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发生效力,均须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

21、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应当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才可为代表行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表的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只是其个人行为,则应其由个人承担责任。比如,法定代表人张甲在上班路上驾驶汽车与李乙的车剐蹭发生冲突,张甲将

22、李乙打伤,自应由张甲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并无民事责任。(四)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责任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还应当重视和加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及教育与培训工作。公司职工的利益还可通过工会来保护。公司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司职

23、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有权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管理也是实现职工权益保护的途径。公司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已经成为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一项程序。一、

24、公司职工权益第四节公司职工权益保护、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0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应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

2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党的组织第四节公司职工权益保护、党的组织 人格,是指主体资格。公司的人格,是指由法律承认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指自然人之外,由自然人根据法律创设的人。其为“人”,具有法律意义和形式意义,使其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以满足自然人的需要。公司具有人格,表明其能够独立地对外为意思表示,独立地参加法律关系,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第五节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一、公司的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与股东是财产和

26、责任相互分离的两类主体。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决策权等),股东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可能会滥用权利进行不正当行为。比如,虚假出资,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欺诈性经营等。股东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以公司是独立法人为理由,逃避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公司成了从事非法行为股东的“挡箭牌”(“挡箭牌”与外国公司法理论所说的“面纱”意义相同),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个挡箭牌之后。也就是说,从事违法行为的股东,会以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二、公司人格的滥用第五节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 公司人格的否定也称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定公司的法人性,使公司股东直接面对原公

27、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的否定,体现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人格的否定,又被形象地表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在具体案件中否认公司的法人性,并非永久否认其法人资格。其是“一时的否定”,不是“永久的否定”。在特定的情况下,让公司的股东也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就是对公司人格的“一时的否定”。比如,股东抽逃出资,法院判决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股东对抽逃资金承担责任后,法人继续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公司人格的否定(一)公司人格否定的含义第五节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u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

28、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2.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的人格否定u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29、限责任时的公司人格否定(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第五节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第六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的存在,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一方面,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也称为社员),另一方面,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因出资而享有对公司的股份。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法定的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向公司出资的方式成为股东,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受让股份)成为股东,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如继承)成为股东。以继承方式成为股东的,该股东本质上也是出资人。一、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成员u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

30、。产权关系明晰,是现代企业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具有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又是其能够独立发展的物质基础。公司的创立是基于股东的合意和出资行为,公司的创立,须股东达成创立公司、共同出资的合意。在股东出资完成后,出资的财产与之发生脱离,出资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从而形成公司与股东的产权关系。u股东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可以表述为: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股东的出资是让渡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行为,股东依出资而取得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公司名下的财产由公司享有,股东以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财产享有产权。二、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第六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ABCu收益权u资产净值权u控制权股东

31、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后,对公司享有权利。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本质上是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就是股权。股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三、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一)概述第六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二)分配利润案件1.分配利润案件的原告、被告p 请求分配利润,是股东收益权的体现。只有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因此,只能由股东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分配利润案件的被告。2.起诉的事由 公司拒不分配利润,股东起诉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股东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是没有提交此种决议。0102第六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行使知情权的原告剥夺知情权的规定、约定无效不正当行使知情权

32、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正当目的”对判决的要求及对判决的执行董事、高管等人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特定文件材料产生的赔偿责任135246第六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三)股东的知情权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33、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一、关联关系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是特殊的多方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

34、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成立和无效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决议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决议无效是指决议成立但无效。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不成立和撤销(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不成立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1.无效与不成立的原因(1)无效的原因p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无效。

35、比如,董事会决议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决议自始无效。(2)不成立的原因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所作决议不成立。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所作决议不成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作决议不成立。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所作决议不成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0102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p 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是确认之诉。p 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以作为原告的有股东、董事、监事等。上述条文中的“等

36、”,包括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其他人员。例如,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分红决议,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p 作出决议,属于公司法人的行为,决议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被告是公司,不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不是公司董事会。2.2.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和被告p 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要受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60日的限制,请求法院判决决议无效和判决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受60日的限制。3.3.主张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均不受6060日的限

37、制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1。撤销的事由(原因)p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撤销决议之诉的原告、被告 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

38、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据此,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现任股东。任何股东都可以作为原告,不受持股数额的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等不能作为原告。作出决议,属于公司法人的行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公司,不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不是公司董事会。0102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1)性质不同(2)原因不同(4)是否受期间的限制不同(3)请求主体不同3.无效决议与可撤销的决议的区别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三)对决议为成立、决议无效、撤销决议判决的效力1.判决的溯及力p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成立、决议

39、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决议无效、撤销决议判决对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为保护交易安全,决议的无效、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公司董事会就某项投资计划作出了决议,为落实该计划,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乙公司(善意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后来,股东请求法院撤销了该决议,甲、乙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甲公司不得就该项投资计划再与他人签订协议。0102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u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0、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例如,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增加注册资金并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决议被判决无效或者被判决撤销后,公司应当持判决书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撤销该变更登记,以恢复原有的登记。(四)变更登记的撤销第七节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 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公司设立人。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即参加公司设立工作的最初的

41、股东、原始股东。他们对股份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公司成立后,股东可能变更或增加,新加入的股东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工作,因而不称为发起人。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起人要满足三个要件:(1)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的人;(2)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3)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一、公司发起人的含义第八节公司发起人及相关民事活动的后果公司的发起人是法人设立人的一种。发起设立的公司(将要设立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最终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一)目标公司成立,民事活动后果的承担(二)目标公司未成立,民事活动后果的承担二、发起人(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第八节公司发起人及相关民事活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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