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三编第二章公司的类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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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商法学教学课件教学课件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类型 n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n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n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n第四节第四节 一人一人公司公司n第五节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n第六节第六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n第七节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的类型、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的类型、各种公司的特点及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准各种公司的特点及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确的理解和掌握。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全面、系

2、统地介绍公司的分类及有限责全面、系统地介绍公司的分类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详细、深入地讲解我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详细、深入地讲解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及其特别法律规制,并对国有独资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及其特别法律规制,并对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般性的讲解,使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般性的讲解,使学生在了解公司的类型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学生在了解公司的类型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以及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以及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制有全面、透彻的掌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公司制有全面、透

3、彻的掌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申请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法律性质有清晰明确的理解和把握。法律性质有清晰明确的理解和把握。本章教学提示:本章教学提示:本章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及其特别法律规则、公司上市的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及其特别法律规则、公司上市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法律性质。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法律性质。本章教学难点本章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母公司与

4、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对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互关系、对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适用。与公司法的冲突与适用。本章教学提示:本章教学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 一、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称,它

5、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的公司。(二)有限公司(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Stock Co

6、rporation或或Company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by Share),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责任的公司。(四)两合公司(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

7、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一)封闭式公司(一)封闭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

8、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二)开放式公司(二)开放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或交易。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一)人合公司(一)人合公司

9、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二)资合公司(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三)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一)国营公司(一)国营公司 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

10、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50%以上的公司。以上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50%以上的公司。以上的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有另一

11、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是指拥有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与此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1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2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基于股权的占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基于股权的占有;(3 3)

12、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n母公司与子公司(控制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控制关系)n总公司与分公司(从属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从属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一)关联公司(一)关联公司 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

13、二)公司集团(二)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七、本公司与分公司七、本公司与分公司 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个地方,甚至不同国家,直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个地方,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许多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接从事这些业务的许多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本公司本公司或总公司。或总公司。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

14、司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n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本国公司公司。n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则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指非依所在国则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指非依所在国(东道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东道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构。n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

15、他国家或地区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亦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有限责任公司,亦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责任,公司以其全

16、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二)特征 1.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2.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4.4.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评价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评价 有限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有限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了它们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

17、那样承担无了解信任,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限责任;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不须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不须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作为代价;有限公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作为代价;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亦无须对外公开。司的财务情况亦无须对外公开。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

18、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二)特征 1 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2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3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4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二、对股份有限公司

19、的评价(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 1.利于集资利于集资 2 2.分散风险分散风险 3 3.公众性强公众性强 4 4.股东变更容易股东变更容易 5 5.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 1 1.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活动多受约束。活动多受约束。2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3 3.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任感。4 4.股

20、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第四节第四节 一人一人公司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二)特征二、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二、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一)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一)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 1 1.股份社团说股份社团说 2 2

21、.潜在社团说潜在社团说 3 3.特别财产论说特别财产论说(二)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二)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 1 1.尊重事实,鼓励投资,便利公司设立,减少冲突。尊重事实,鼓励投资,便利公司设立,减少冲突。2 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 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债权人保护并不矛盾。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债权人保护并不矛盾。三、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三、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1)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2)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规

22、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第五节第五节 国有独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3、。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征(二)特征 1 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2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二、对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评价国有独资公司的评价 依照原依照原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应特别适用于国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应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所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所谓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是指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专营的谓特

24、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是指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专营的产品、行业,包括邮政、铁路、军火、烟草、稀有金属及从产品、行业,包括邮政、铁路、军火、烟草、稀有金属及从事国家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等。根据一定时期事国家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等。根据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国务院可以确定这些产品和行业的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国务院可以确定这些产品和行业的垄断程度或适当引进竞争,具体确定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垄断程度或适当引进竞争,具体确定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国家独资公司经营的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对这些领域的范围。国家独资公司经营的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对这些领域的集中控制。集中控制。第六节第六节

25、 上市上市公司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票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二)特征 1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 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所依法审核同意。3 3

26、.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公司上市的目的与作用二、公司上市的目的与作用(一)增强公司融资功能(一)增强公司融资功能(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四)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四)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公司上市的条件三、公司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上市的条件为:的规定,公司上市的条件为:(1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公司股本总

27、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3000万元;万元;(3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以上,公司股本总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额超过人民币4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10%以上;以上;(4 4)公司最近)公司最近3 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七节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二)特征(二)特征 1 1.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2 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3 3.由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由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性质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性质(一

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三)外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n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中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案情【案情】天路皮革有限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天路皮革有限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州分公司。20002000年年6 6月月5 5日,广州分

30、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业执照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兴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兴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1 1个星期后,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公司检验,皮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兴业公司按合同如

31、期付款,于是兴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持要兴业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讼。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1 1)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都留)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 2)按公司章程规定,)按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而广州分公司现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委任的,对于刘某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总经理

32、李某擅自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一种意见认为,天路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

33、产生的法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

34、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n注:注:本案例节选自徐晓松主编、陈丽苹副主编:本案例节选自徐晓松主编、陈丽苹副主编:公司法学案例教程公司法学案例教程,知识,知识产权出版社产权出版社20022002年版。年版。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1.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调整2.“2.“次级债权次级债权”理论理论3.3.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

35、作为诉讼主体 4.4.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问题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问题5.5.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当与一人公司并存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当与一人公司并存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1.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之间的法律关系。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之间的法律关系。2.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3.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4.4.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与理论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与理论意义。5.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6.6.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7.7.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8.8.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不同?9.9.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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