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2012年7月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易燃性、爆炸性急性、慢性民眾工作場所消費行為環境局部運送過程廣大範圍工廠管理輔導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危害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農藥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災害防救法、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計畫商品標示法原子能法我國化學品法規關聯圖影響層面危害種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商港法、民用航空法、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大大 綱綱壹
2、、前言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34壹、前 言u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民國75年頒布至今年頒布至今計歷經計歷經5次修法次修法,96年修法乃因應管制需要,因應管制需要,提高行政效能、技術管制,並貫徹依法行提高行政效能、技術管制,並貫徹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環境保護等原則,政、法律保留、環境保護等原則,以有效保障人民權益。u95.5.18一讀、95.12.12.三讀、奉96.1.3.總統令修正公布5u化學物質之種類、成分繁多,世界上登錄有案者達登錄有案者達1千多萬種千多萬種,經常流通使用者約經常流通使用者約6萬餘種萬餘種,人們常用者常用者約約
3、2萬餘種萬餘種,且隨著科技發展,每年開發之新化學物質約有百餘種;在已知之化學物質中,毒性較明確毒性較明確者約者約6,000種種。u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其中具不易分解性、致癌性、致畸胎性及急毒性等化學品管制,目前公告目前公告172列管列管編號編號,共共298種毒化物種毒化物。其中,禁用禁用49種、許可運作種、許可運作156種、逕行運作種、逕行運作(第四類)93種種。壹、前 言6壹、前 言u毒性化學物質因具高毒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一旦運作不慎發生災害,對人體及環境造成極大衝擊。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基於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等原則,修正後明定。78毒管法立法精神毒管法立法精神u毒
4、管法立法精神(第第1條條)n為防制毒化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u法定主管機關n中央:環保署n直轄市:直轄市政府n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環保局並非環保局9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範圍u毒性化學物質定義毒性化學物質定義:人為有意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並公告者。u排除本法管制排除本法管制l排除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商品檢驗法
5、所稱商品及已依毒管法聲明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為廢棄物等之物質管制。l排除鉻化物製成品、醫藥靈丹、含汞日光燈溫度計等製成品、含鎘電視顯像管電極等製成品、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雙酚A為可塑劑經固化之製成品等。毒管法用詞定義毒管法用詞定義u專有名詞定義(第第3條條)n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如:多氯聯苯(編號001)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 甲基汞(編號009)生物濃縮性、生物轉化 四氯化碳(編號053)不易分解性 鄰鄰-二氯苯二氯苯(編號編號069)不易分解性 1,4-二氧陸圜二氧陸圜(編號編號093
6、)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F10毒管法用詞定義毒管法用詞定義u專有名詞定義(第第3條條)n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如:石綿(編號003)致癌性(IARC 分類為1)、致突變性 氧化鎘(編號037)致癌性(IARC分類為1)丙醯烯胺(編號050)生育能力受損(歐聯 分類為2)六價鉻化合物六價鉻化合物(編號編號055)致癌性(IARC 分類為1)1,3-丁二烯(編號062)致癌性(IARC 分類為1A)11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IARC,隸屬於,隸屬於WHO)WHO)美國環境保護署美
7、國環境保護署(US EPA)(US EPA)依(a)(a)流行病學流行病學及(b)(b)動物實驗動物實驗之資料充分程度判別IARCIARCUS EPAUS EPA說明舉例1A足夠流行病學證明人類致癌砷、石綿2AB1(證據較多者)B2(證據較少者)a.資料有限;b.資料充分人類可能致癌物甲醛、多氯聯苯、丙烯醯胺2BCa.資料有限;b.資料不足也許是人類致癌物丙烯腈、DDT氯仿、丁二烯3D資料尚不足以判別為致癌物戴奧辛、碳塵4E證據認定為非致癌物己內醯胺(C6-H11-NO)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歐盟歐盟(EC)(EC)毒性分類毒性分類 依致癌性致癌性、致突變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生殖
8、毒性分類類別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1足夠證據引發癌症足夠證據引起基因遺傳受損足夠證據引起生殖毒性2足夠證據推測引發癌症足夠證據推測引起基因遺傳受損足夠證據推測引起生殖毒性3可能致癌,但證據不足以判定可能致突變,但證據不足以判定可能引起生殖毒性,但證據不足毒管法用詞定義毒管法用詞定義u專有名詞定義(第第3條條)n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如:氰化物氰化物(編號編號046)、光氣光氣(編號編號047)、異氰酸甲酯(編號 048)、氯(編號049)、甲醛(編號066)等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編號068)、二氯甲
9、烷(編號 079)、雙酚雙酚A(編號編號166)等 1415毒管法用詞定義毒管法用詞定義u用詞定義(第第3條條)n運作 指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8大行為n污染環境 指因化學物質之運作而變更空氣、水、土壤品質,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n釋放量 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土壤中之總量16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u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第第4條條)n毒化物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n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n毒化物毒化物運送運送管理之督導管理之督導n直轄市或縣(市)毒化物管理之監督、輔導及核定n涉及有關機關間、二縣(市
10、)以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直轄市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協調17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u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第第4條條)n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執行人員之訓練n毒化物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n毒化物管理之宣導(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者)(第16條)n其他有關毒化物之管理18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u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第第5條條)n轄內毒化物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n毒化物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毒化物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n轄內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n轄內毒化物運作流布之調查及研判n轄
11、內毒化物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n其他有關轄內毒化物之管理19毒管法委任或委託毒管法委任或委託u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第第6條條)n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n人員訓練n危害評估n危害預防20毒化物分類管理毒化物分類管理u分1至4類管理:(第第7條條)n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3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第1、2、3、4類毒化物。即第類毒化物屬逕行運作,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公告限制或禁止措施。2121.毒毒性性化化學學物物質質管管理理制制度度架架構構2122毒化物分類管理毒化物分類管理u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第第7條條)n運作人使用
12、毒化物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因採行對策及及控制方控制方法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康者,得申請解除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23毒化物分類管理毒化物分類管理u第4類毒化物管理:(第第7條條)(第(第24-38條)條)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n不受其他規定之限制如:免設專責人員 免申請許可、登記備查、核可 免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免設偵測警報設備等24毒化物運
13、作及釋放量紀錄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u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第第8條條)(第1至至4類類)n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n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發布25毒化物總量管制毒化物總量管制u釋放總量管制:(第第9條條)n第1、2類毒化物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u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第第10條條)n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n主管機關應將第3類危害
14、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n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6毒化物公告運作管理毒化物公告運作管理u公告運作管理(第第11條條)n毒化物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n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化物之管制濃度管制濃度及。u公告管理事項之變更或廢止(第第12條條)n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不合需要時,原管理事項應公告變更或廢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27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其運作管理事項u為減少民眾暴露於塑化劑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下的可能
15、性及風險,環保署於100年7月20日公告新增列管27種種及調整3種種毒性化學物質(原271種,現共298種),此次新增主要是針對各種塑化劑及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該類物質具有不易分解、生物濃縮、生態急毒性及致癌等特性。u101年2月2日修正公告石綿使用用途u本次新增及調整列管之毒化物:鄰苯二甲酸二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乙基己基)酯(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
16、酸)、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其餘1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安殺番、安殺番、安殺番硫酸鹽等化學物質 相關公告內容刊載於環保署全球環保網站相關公告內容刊載於環保署全球環保網站 (網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毒性化學物質學物質u調整調整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及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為第一、二類毒性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u調整調整具不易分
17、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u新增新增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及甲醯胺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u新增新增具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毒性化學物質學物質u新增新增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安殺番、安殺番及安殺番硫酸鹽等具生物濃縮性、生態急毒性及致癌性之化學物質為第一、三類第一、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u新增新增雖
18、然生殖毒性、在環境中不易分解及累積之特性可能沒有那麼強,但仍可能危害國內環境及國人健康之其餘1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30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二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列管編號序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禁 止 運 作 事 項068010203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禁止使用於製造14 歲以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08002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禁止使用於製造14 歲以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17201020304安殺番(工業級安
19、殺番)安殺番安殺番安殺番硫酸鹽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農藥、試驗、研究、教育用者,不在此限。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用 途 068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1.研究、試驗、教育。2 作為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1.研究、試驗、教育。2 作為塑化劑。.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4.製造馬酸酐之溶劑。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
20、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7.汽塗裝用修補漆。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1.研究、試驗、教育。2 作為塑化劑。.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4.製造馬酸酐之溶劑。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7.汽塗裝用修補漆。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用 途 080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1.研究、試驗、教育。2 作為塑化劑。.3.用於塑膠之
21、製造加工、回收、處理。4.製造馬酸酐之溶劑。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7.汽塗裝用修補漆。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1.研究、試驗、教育。2 作為塑化劑。3.藥物(品)之製造。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用 途 098二甲基甲醯胺甲醯胺1.研究、試驗、教育。2.羧化反應之催化劑。3.乙炔、丁二烯、酸氧等之溶劑。4.製造聚丙烯腈纖維之溶劑。5.二氰胺之溶劑。6.製造
22、合成皮之溶劑。7.乙烯樹脂之製造。8.聚胺基甲酸樹脂之製造。9.合成紫外線吸收劑。10.合成原料藥。11.螢光染料、調製應用(加工)顏料。12.PU 合成皮加工。13.清洗PU 反應槽。14.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製程反應槽管線之清洗。15.植毛絨皮製程用PU 樹脂接著劑之溶劑。16.稀釋聚醯胺亞胺脂塗料。17.製造環氧樹脂之溶劑。18.清洗脫模劑之溶劑。19.電板之製造。20.醫藥之製造。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用 途 172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安殺
23、番安殺番安殺番硫酸鹽1.農藥、研究、試驗、教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新增部分)u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化學物質中文名稱用 途 003石綿1.研究、試驗、教育。2.自101年8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擠出成形水泥複合材中空板及建材填縫帶之製造。3.自102年2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石綿瓦之製造4.自107年7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煞令片之製造。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申請許可證申請許可證 申請登記文件申請登記文件 申請核可文件3738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n第1類至
24、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運作(第第13條條)。:n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並依文件內容運作。39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登記、核可文件管理:(第第14條條)n增訂。n有效期間5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n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n有效期間內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事項或廢止。u許可、登記、核可文件管理:(第第15條條)u撤銷、廢止許可、登記、核可文件、勒令歇業u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復工
25、(業)。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4041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核證類別核證類別製製造造輸輸入入販販賣賣貯貯存存使使用用輸輸出出廢廢棄棄運運送送1至3類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許可證許可證許可證登記登記逐批逐批單筆或多筆1至3類低於大量運作基準(簡稱少量核可)核可核可核可核可核可逐批逐批單筆或多筆第4類免免免免免免免免低於管制濃度以下者,非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低於管制濃度以下者,非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毒化物種類42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u第三人責任保險(第1至3類)(第第16條條)u運作人應
26、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投保。n應投保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文件保存及相關內容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3u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第1至3類)(第第17條條)u第1至3類毒化物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化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n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4毒化物專業技術人員毒化物專業技術人員u專責人員設置(第第18條條)n製造、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無需設置n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
27、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45u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要求(第第19條條)n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發布u報請備查報請備查:運作人應於運作前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縣(市市)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46毒化物停止運作毒化物停止運作u停止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第第20條條)n期間超過1個月,停止運作30日內將所剩
28、毒化物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依下列方式處理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販賣或轉讓他人 退運出口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方式47毒化物停止運作毒化物停止運作u視為停止運作第1至3類(第第21條條)n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1年以上。n中止運作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n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48毒化物運送管理毒化物運送管理u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第第22條條)n運送輛,應。n運送聯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
29、部定之。49u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販賣或轉讓對象限制(第第23條條)n取得許可證者n完成登記者n取得核可者n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u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毒化物販賣或轉讓毒化物販賣或轉讓50毒化物事故處理毒化物事故處理u毒化物事故處理(第第24條條):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其他突發事故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n增訂。n負責清理,提報書面調查處理報告。51毒化物查核毒化物查核u毒化物查核(第第25條條)n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化物運作相關物品、場所。n可要求提供相關資
30、料。n得出具收據抽樣檢驗。n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n抽樣檢驗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超過一個月抽樣檢驗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超過一個月。n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另訂。52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u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第第26條條)n違法者 依法處分 沒入處理(第第36條條)或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啟封要求限期改善或改製,屆期未改善改製可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得沒入之(第第36條條)。n未違法未違法者者7天內啟封交還天內啟封交還(細則細則)53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u毒化物污染改善(第第27條條)n由各目的事業主管
31、機關輔導u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之管理(第第28條條)n運作毒化物之管理權責、運作毒化物之管理權責、用途用途、設置、設置專業技術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人員、運送運送、紀錄製作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標示、貯存貯存、查核及、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他應遵行事項該管中央機關會同環保署另定辦法。該管中央機關會同環保署另定辦法。n該管中央機關提出管理方式,環保署同意。n得依該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管理其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未規定者,當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當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辦理。54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第第29、30條條)
32、n違反限制、禁止規定或未取得許可證、登記而擅自運作,或主管機關緊急處置命令:致人於死:7年-無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重傷:3-10年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致病: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400萬以下罰金 嚴重污染環境: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以下罰金n受雇人受以上處分,雇主併科該條罰金(第第31條條)55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第第32條條)n製造、輸入、販賣: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未申請許可證許可證,100-500萬萬(第第32條條)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未申請核可核可,6-30萬萬(第第35條條)n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10-50萬(
33、第第34條條)n使用、貯存、廢棄: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未申請登記登記,10-50萬萬(第第34條條)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未申請核可核可,6-30萬萬(第第35條條)56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n意外事故未依主管機關停止運作命令者:3年以下徒刑、拘役,500萬以下罰金(第第29條條)n申報紀錄、釋放量等文書申報紀錄、釋放量等文書登載不實登載不實:3年以下徒刑、年以下徒刑、拘役,拘役,500萬以下罰金萬以下罰金(第第29條條)n運作及釋放量紀錄運作及釋放量紀錄:未依規定記錄、申報、保存,:未依規定記錄、申報、保存,違者罰新台幣違者罰新台幣10-50萬。萬。(第第34
34、條條)n違反運作及釋放量辦法:罰新台幣6-30萬。(第第35條條)57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第第32條條)n違反第三責任保險辦法:10-50萬(第第34條條)(第第34條條)n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及操作未依規定、違反辦法:10-50萬(第第34條條)致污染環境:100-500萬(第第32條條)n停止運作未依規定辦理者:100-500萬(第第32條條)n違規經主管機關限期清理毒化物,未遵守者:100-500萬(第第32條條)58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n毒化物事故毒化物事故(第第32條條)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 未遵守停止運作或部分運作
35、命令 未依規定清理(第第34條條)n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命令、抽樣、或封存保管:30-150萬,萬,連續處罰連續處罰(第第33條條)59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n運送:(第第34條條)n輸出未申請運送聯單(未登記):10-50萬(第第34條條)(第第34條條)(第第34條條)(第第34條條)(第第34條條)60違反毒管法之處分違反毒管法之處分u違法運作之處分n違反檢驗測定機構辦法:10-50萬(第第34條條)n違反釋放總量管制:6-30萬(第第35條條)n違反應變計畫辦法:6-30萬(第第35條條)6-30萬(第第35條條)6-30萬(第第35條條)6-30萬
36、(第第35條條)n違反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辦法:6-30萬。6-30萬61毒管法過渡規定毒管法過渡規定u處分後之改善期限:(第第37條條)n縣(市)主管機關不得超過30日n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之u過渡規定:(第第39條條)。u收取規費標準(第第40條條)62毒管法獎勵對象毒管法獎勵對象u主管機關對審查、查核及抽樣之保密:國防機密、工商機密。不保密者:毒化物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第第41條條)。u擴大獎勵對象(第第42條條)n連續10年未違法:運作人n致力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n發明、改良降低毒化物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所產生危險或污染方法,足資推廣者。u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
37、定相關法規或自治法規。63重要更新重要更新:1.增列或修正定義性條文增列或修正定義性條文:(2、3、6、8、10th)u製造: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化物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2nd)u運送:指以輛、船舶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載運、裝卸毒化物之行為。(3th)u改善完成說明,應載明:(6th)1.毒性化學物質之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2.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3.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u停止運作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化物運作之情形。(8th)u中止運作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達2年之情形。(10t
38、h)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2.第第4 4類毒化物申報類毒化物申報毒理相關資料毒理相關資料:(4th)u毒理相關資料係指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防災基本資料表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u運作人應於運作第運作第4類毒化物前類毒化物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毒理相關資料申報毒理相關資料1式式2份份。u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運作場所基本資料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運作場所全廠所全廠(場場)配置圖配置圖、內部配置圖有變更時有變更時,應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日內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報重新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3.副知消防機關副知消防機關:(5th)n為
39、提升毒性化學物質救災效率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救災效率及保障救災人員之安全保障救災人員之安全,明定主管機關應將主管機關應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報之運作場所全廠運作人申報之運作場所全廠(場場)配置圖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4.全國性毒化物聯防組織全國性毒化物聯防組織:(7th)n毒化物運作人,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其組設應報請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央主管機關備查。n備查內容內容,包括包括聯防組織之編組編組、任務任務、管理管理、運作人名運作人名冊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等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5.
40、所剩毒化物造冊申報所剩毒化物造冊申報(9th)本法第20條規定,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6.事故通報所稱主管機關事故通報所稱主管機關(11th)本法第24條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事故發生所在地如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報知,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u本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緊急防治措施:(12th)n足以即時控制毒性化學物質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n中止引起事故之部分
41、或全部運作。n能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之各種措施。u本法第26條第2款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者,由主管機關命運作人提出其改善或改製計畫書,並載明完成期限,報請核准。(13th)u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2款或第3款為啟封交還,應於核准改善或改製計畫書或認定未違反本法規定後七日內為之。(14th)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u本法第26條第2款及第36條第2款所稱屆期屆期,指前條經核准之計畫書所載之改善或改製完成期限屆至。(15th)u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6條規定沒入沒入之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16th)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肆
4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毒化物毒化物毒化物毒化物毒化物(七)毒化物運作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八)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九)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十)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十一)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十二)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70(一)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 71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n運送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1st):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第三項條規定訂定之。立法目的:為確實掌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送流向及數量,主動監控毒化物運送,俾有效管理毒化物於運送過程中之安全,並預防毒化物運輸災害事故的發生。規
43、範內容:明訂毒化物運送時之運送聯單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本辦法由本署會同交通部共同會銜發布。72n申報運送聯單之運送數量及物質狀態(2nd):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一)氣體:五十公斤。(一)氣體:五十公斤。(二)液體:一百公斤。(二)液體:一百公斤。(三)固體:二百公斤。(三)固體:二百公斤。二、航空許可之運送。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
44、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73非槽罐運送氣體非槽罐運送氣體5050公斤以上或液體公斤以上或液體100100公斤以公斤以上之運送聯單申報自上之運送聯單申報自99.1.199.1.1起實施網申報起實施網申報n運送聯單申報方式規定(3rd修正):(1)採部分強制”電信網傳輸”方式管理運送聯單之申報,除輸出入毒化物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通關簽審單證比對),及外,其他應申報者,得採書面或電信網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者得採傳真為之,俾利業者遵行辦理。(2)運送聯單申報增加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為落實運送危害預防管理
45、,運送前運送聯單申報,增訂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7475運運送送毒毒化化物物方方式式及及聯聯單單申申報報流流程程4.4.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施行日期另定施行日期另定記文件攜帶攜帶(D)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75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n運送聯單各聯分送或收存規定(4nd)-採“電信網傳輸”申報,其第一聯、第五聯免再送交或傳真起運地、訖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聯: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章後收存。第二聯:依運送方式需要,送交通有關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證或
46、運送許可 第三聯: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由所有人複製一份收存備查,書面正本依海關規定申辦通關。第四聯:於運送前交付運送之運作人。第五聯:於申報日起五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六聯:於毒化物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受貨人收受之毒化物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聯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n運送聯單格式(5th)-單次、多次運送聯單及運送副聯三種。7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n散裝申報(6th)-得採網申報。n通行證或運送許可申請(7th
47、)。n公運送:起運地之公監理機關。n鐵運送:起運地之鐵站。n海上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港口管理機關。n航空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航空場站。n運輸工具之標示(8th)。n運送人員訓練證明(10th)-交通部。n公運送實施臨時查核(11th)。77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u運送前n可以變更申報修改聯單上所載內容資料 商品分號列及進口日期(輸出入運送)起運時間、司機姓名及運送號 專責人員姓名與證號應於98.07.01完成設置丙級專責人員如為所有人自行運送者,由該所有人完成設置;如為所有人委託運送者,由該運送(即承運)之公司法人完成設置另並未規定專責人員應隨n可以副聯修改起運日
48、期、運送數量或取消運送78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u運送後n若是散裝運送者,可以在起運日3日內修改運送數量(非散裝運送者起運日後不可修改數量)u根據危險物品運送管制事項n載運毒性氣體輛載運毒性氣體輛(含空含空)限於白天(除禁行段外,其他准許通行段,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運送(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0&p=133)79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n運送過程應攜帶文件增加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9th修正)-為利運送即時應變,增訂運送時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文件。-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
49、防應變資料: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組設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行駛線等。(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新增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100年年10月月1日日實施實施)80n運送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12th修正)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維持正常操作。前項輛共分4批次,以逐批方式納入管制。各批次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批次:運送毒化物罐槽,自97年8月1日起施行。(97.4.29發布)第二批次:運送氣體或液體毒化物的非
50、罐槽,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98.9.29發布)(100.9.21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81明定明定2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之適用對象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之適用對象u於於98年年9月月28日日修正前,修正前,列管輛已裝設即時追蹤列管輛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適用系統適用附件一附件一規格外,規格外,其餘各批輛應其餘各批輛應依附件二依附件二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82既設運送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既設運送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u為利提昇即時追蹤系統達到裝設的管理效益,強制規範既設輛裝設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復及查獲違反毒管販賣或轉讓規定者,該輛應改以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