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教程》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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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概述合同的保全,即合同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积极或消极地不当减少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合同的保全具体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合同的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扩大了合同效力的范围。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一)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二)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三

2、)债权人代位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形成权(四)债权人代位权不是直接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权(五)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六)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广义上的管理权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三)债权保全的必要性(四)债务人已陷入迟延(五)不可代位的权利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权行使的方法1、以自己的名义行使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二)代位权行使的界限1、可代位行使的行为

3、类型2、可代位行使的范围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一)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二)时效的中断(三)效果的归属(四)费用的负担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1、形成权说2、请求权说3、折中说4、责任说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一)要件概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

4、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采此种模式,我国法亦采此种模式。二是不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统一规定,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三)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

5、使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的效力抑或绝对的效力(二)效果的归属(三)费用的负担第六章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在学理上,通说认为民法上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上的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包括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定金担保,还包括债的保全制度等

6、。狭义上的担保则仅指特别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设立担保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制度,包括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定金担保。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的从属性2、担保的补充性3、担保行为的要式性4、担保的变价性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二、担保的基本分类二、担保的基本分类(一)人保、物保与定金担保(二)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三)本担保与反担保(四)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

7、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是一种无须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5、抵押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第二节 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立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形式(二)抵押合同的条款(三)抵押物的范围(四)抵押权设定的公示问题第二节 抵押权三、抵押权的效力三、抵押权的效力(一)对债权的效力(二)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

8、范围(三)对抵押人的效力(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第二节 抵押权四、几种特殊的抵押权四、几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界定及其制度功能2、最高额抵押的特征3、最高额抵押的确定第二节 抵押权四、几种特殊的抵押权四、几种特殊的抵押权(二)浮动抵押1、浮动抵押的界定2、浮动抵押的特征3、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第三节 质 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质权的概念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动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

9、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提供动产或权利用于担保的人称为出质人,用于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称为质物。第三节 质 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特征质权与前面介绍的抵押权一样,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如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但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权有自己的特征。这就是:1、质物的特定性。2、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第三节 质 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界定所谓动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

10、的以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节 质 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二是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法律行为是取得质权的一般方式,在实践中又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质权设定行为,二是质权让与行为。所谓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继承、善意取得等。第三节 质 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三)最高额质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商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有关问题的处理,除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可参照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七章中最高额抵押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质 权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界定权利质押,是指

11、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的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第三节 质 权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二)权利出质的范围依据 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 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节 质 权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的设立依据民法典第441条至第445条的规定,出质的权利类型不同,权利质权设

12、立的时间也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留置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一方在相对方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前,得拒绝给付的权利。狭义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

13、,在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二)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留置权不依合同而产生。第四节 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留置物应为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债权清偿期已届满第四节 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消极要件1、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2、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3、无排除留置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第五节 定金担

14、保一、定金担保的概念与作用一、定金担保的概念与作用(一)定金担保的概念定金担保,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的履行,以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设定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中,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第五节 定金担保一、定金担保的概念与作用一、定金担保的概念与作用(二)定金的作用依据民法典第587条等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由给付定金方收回。如出现当事人违约,则依定金罚则处理,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五节 定金担保二、定金的成立二、定金的成立1、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定金的实际交付第五节 定金担保三、定金的适用三、定金的适用(一)定金的最高数额限制(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三)定金罚则的选择适用(四)定金与赔偿金同时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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