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实务》课件项目五 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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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8.9.担保法律制度与实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与实务金融证券法律制度与实务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 1.10.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与实务 2.3.4.5.经济法认知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 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单元一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单元二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单元三 合同的效力单元四 合同的履行单元五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单元六 合同的违约责任项目五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苹果合同,该合同对苹果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地点、时间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当年7月至10月,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

2、付订金1万元,预计单价每吨1 000元,以6月份双方确定认可传真并加盖单位合同公章为准,单价随行就市,每吨低于市场价100元左右,当年6月确认合同实施价格。”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订金1万元,当年6月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报价,双方没有商谈实施价格。当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报价为每吨1 300元,甲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要求减少供货量,推迟发货时间,乙公司未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甲公司则反诉乙公司要求退还订金。思考:(1)什么是合同?(2)如何订立合同?(3)怎样确定合同的效力?(4)合同违约的时候如何处理?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

3、同及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开宗明义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前面所说的责任状、责任书则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适用其他法律,同样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解决衣食住行所离不开的一种协议,是明确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例如:我们在商场买衣服、在饭店就餐、买开发商的商品房,以及一个公司、企业经营中购进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这些活动都需要明确双方在这些民事活动中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明确权利义

4、务的协议就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本章要介绍的内容。合同及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15类基本合同类型,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其中,买卖合同又分为普通的买卖合同、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凭样品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分为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汽合同、供用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分为普通的

5、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的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基本建设工程勘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及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的概念广义地讲,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确定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我国的合同法就属于这种狭义上的合同法,本章所涉及的合同法均指我国的合同法。合同及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五)合法与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三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二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合同的订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立与成立一、要约和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内容具体确定、一旦内容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含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人可以对发出的要约进行反悔,即可以有条件地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二)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按照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

7、即告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订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立与成立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主体合同当事人是指参加合同关系、承担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人。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如合伙合同、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二)合同应具备必要条款必要条款是合同成其为合同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缺少这些条款就不能成其为合同。(三)合同应当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

8、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生效,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因此,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成立后的法律情形之一。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合同生效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的能力,而且还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要约和承诺都是意思表示,而合同则是要约和承诺两种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10、定。(二)预先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除规定上述合同无效外,还禁止和限制预先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所谓预先免除责任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将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三、无效合同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无效合同自成立起就是无效的,从来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其被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属于合同实体内容的确认或者变化,这种确认或者变化往往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本身,而属于解决争议的程序问题,是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因而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11、人的合同纠纷还要有赖于该条款约定的方式来解决。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三、无效合同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或双方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是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一般简称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为:首先,可撤销合同是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这点上与无效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其次,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合同效力未完全确定,这也是可撤销合同的特色,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的内容就会变更或归于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

12、权,或者过了除斥期间,该合同即确定地有效。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不是支配权,而是一种形成权。1.重大误解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三)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应当由撤销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之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如果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或者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效力(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的欠缺,其

13、有效或者无效还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追认权与拒绝权)加以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买卖合同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等。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全面、适当和相互协作的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适当地履行合同,完成合同义务。协作履行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地履行义务,而且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之间协同合作,完成

14、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合同履行的概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酬金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15、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债务人负担。二、约定不明的合同的解释规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履行义务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

16、行合同要求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没有先后顺序。(3)对方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

17、中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的变化时,可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之一:(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18、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行使代位权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主债权已到清偿期,如没有到清偿期,则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清偿期,并且,债务人不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已经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结果。(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请求权等权利,则不适用于代位权。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履行

19、合同的履行(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设计的一种救济制度。撤销权同代位权一样,也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1.撤销权的行使条件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四、合同的保全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合同关系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有着产生、变化和消灭的过程的动态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者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合同的从权利或者从债务也随之消灭。

20、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方面的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能够引起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从性质上看,合同终止的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如合同的协议解除、债务的相互抵销、债务的免除、债务的提存;二是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法定的解除、债务的混同。一、合同终止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二)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这是

21、比较常见的解除方式。(三)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就可以终止合同效力的解除。二、合同的解除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一)债务抵销的概念债务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议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数额相当的债务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法定抵销的要件2.抵销的方法3.抵销的效力三、债务的抵销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2、义务的终止(三)协议抵销协议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标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意思表示。协议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协议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由于协议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需要对抵销的效力作出具体的约定。三、债务的抵销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二)提存的事由提存的事由也称提存的原因,即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提存问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

23、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也就是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提存的合同标的物能否取回的问题。(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四、提存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以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债务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也可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免除合同,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二)债务免除的效力债权人

24、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终止;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主债务被免除时,从债务随同被免除。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债务。例如,贷款人免除借款人50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返还5万元的利息,这实际上是部分免除债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五、债务免除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个人而使债权债务的主体成为一人,由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主要发生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例如,相互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法人因合并成为同一个企业,其相互之

25、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因继承的发生使债权债务同归于继承人,该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三)混同的效力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给予保护。六、混同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合同合同的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以国家强制行使监督和保证合同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重

26、要法律手段,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违约责任除了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2)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3)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述合同合同的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采取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规则原则。严格责任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是从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而不是法律强加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追究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

27、任相比较,更为严格。实行严格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严格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严格责任较过错责任而言,加强了义务人的责任心,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从而为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合同合同的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要具备的条件。(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各种法定的、约定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28、务的行为。(2)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二)不存在免责事由不存在免责事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消极条件,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合同的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使债权未能按照其本意得到满足时,债权人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本旨履行义务。(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主要是指矫正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方式,补救措施是矫正或者修补不适当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得缺陷得以消除的一种措施。(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征:(1)赔偿损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赔偿损失是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4)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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