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实务》课件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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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8.9.担保法律制度与实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与实务金融证券法律制度与实务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 1.10.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与实务 2.3.4.5.经济法认知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 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单元一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单元二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单元三 重整与和解单元四 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项目四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10年公司即负债80万元,2011年负债620万元,2012年负债800万元,20

2、13年负债达1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B市经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14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某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A铸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A铸材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B市经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A铸材公司从2012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

3、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B市经委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国外通称为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在不能清

4、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二,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企业破产的一般过程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二)破产申请的方式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三)破产申请的撤回企业破产

5、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二)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企业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

6、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

7、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1.指定管理人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五项义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8、。(5)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6)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7)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制管理人制度与债权度与债权人会议人会议一、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9、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24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制管理人制度与债权度与债权人会议人会议(二)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

10、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制管理人制度与债权度与债权人会议人会议一、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制度(三)管理人的职

11、责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制管理人制度与债权度与债权人会议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1.破产债权的特征2.债权申报期限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1)职工债权。(2)连带债权。(3)未到期的债

12、权。(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4.债权确认管理人制管理人制度与债权度与债权人会议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无优先权的债权人。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职权及议事规则(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3)表决权。

13、(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5)裁定及复议。3.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重整与重整与和解和解(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裁定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担保权暂停行使。(3)取回财产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4)投资人不得请求收益分配。一、重整重整与重整与和解和解(二)重整计划1.重整计划的制订2.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3.重整计划的执行(三)重整终止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1.不能实现重整的目的2.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3.重整计划获得批准4.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一、重整重整与重

14、整与和解和解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一)和解申请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二)和解协议的通过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0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二、和解重整与重整与和解和解和解与重整的区别重整重整和解和解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

15、以上的出资人或者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直接申请;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

16、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一)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1.可撤销行为2.无效行为(二)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1.追回权2.取回权(1)权利人的取回权。(2)出卖人的取回权。3.抵销权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一、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

17、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二)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方式2.破产财产的分配(1)清偿顺序。(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提存。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为:(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2)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3)因

18、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 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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