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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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据与证明规则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与刑事诉讼,其差异就更加明显。三大诉讼的差异也体现在证据制度上。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促进当事人和解,使诉讼更有效率,民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司法解释对无需证明的事实、法院对证据的职权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也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还涉及许多实体法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学习中对这些内容特别注意,正确把握其特点及制度运用。引言引言一、举证时限制度(一)举证时限的含义与后果(一)举证时限的含义与后果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举证时限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的裁判有较大的影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间逾期后所提出的证据失去证据效力,体现为法院在裁判时不能以该证据作为依据。一、举证时限制度(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根据与目的(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根据与目的举证时限制度建立的主要根据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以下三点:(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3)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一、举证时限制度(三)举证期限(三)举证期限所谓举证期限,在民诉证据规定中是指当事人有效提出证据的期间。(四)逾期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四)逾期提出证

3、据的法律后果根据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的,依照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其二,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对当事人的逾期行为予以训诫。其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二、证据交换制度(一)(一)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二)(二)制度背

4、景制度背景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二、证据交换制度(三)(三)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交换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四个方面:(1)有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明确争点所在。(2)有助于进行证据整理。(3)有利于防止诉讼上的“突然袭击”。(4)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成本。二、证据交换制度(四)(四)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动。(2)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和诉讼观念,证据交换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4)证据交换的次数。(5)证据交换是为了做好开

5、庭前的准备,因此,开庭以后提出的新证据不需要再交换,法院可根据审理情形进行质证和认证。二、证据交换制度(五)(五)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证据交换是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证据信息的交流,一般而言,只要是本案证据都应当进行交换,并使对方能够了解证据的内容。但并非所有证据材料都一律要公开其内容。也就是说证据交换在内容应当有所限制。三、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的事实(一)证明的对象(一)证明的对象1、事实事实 理论上可以将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2、法规法规 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应当知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即使不知,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了解。3、经验法则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

6、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三、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的事实(二二)无需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3)推定的事实。推定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里所指为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5)已为仲裁

7、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自认的事实。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二)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二)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五、书证提出义务制度(一)(一)书证提出义务的含义和意义书证提出义务的含义和意义所谓书证

8、提出义务,是指在诉讼中,经举证人申请,持有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向法院提出该书证的义务。(二)(二)书证提出义务的条件书证提出义务的条件从民诉法解释以及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来看,书证提出义务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2)有正当的理由。(3)书证为被请求当事人所持有。(4)书证提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五、书证提出义务制度(三)(三)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适用有关强制措施,例如罚款。其二,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第2款后段规定以及民诉证据规定第48

9、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其三,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诉法解释第113条规定情形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五、书证提出义务制度(四)(四)书证提交的原则与例外书证提交的原则与例外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原则上应当提交书证原件。作为例外,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书证复制品。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也称“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原则(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原则由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

10、任具有两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或结果意义上的,因此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存在两种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比较简单,即“谁主张,谁举证”,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承担的实质意义在于确定什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谁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二)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承担依然要适用上述原则。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也称“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 (三)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三)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承担,同样适用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民事诉讼

11、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举证责任的承担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立或相反;另一种含义是相对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承担的原则而言倒置,即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对立,不同于该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规则,行诉证据规定(2002年)首次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中既有各类司法证明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规则,也有与民事诉讼相同或者相通的诉讼证据规则,而彰显行政诉讼制度特色的证据规则并不多。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33条至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年)第34条至

12、第48条的规定吸收了行诉证据规定(2002年)中经过行政审判实践长期检验的成熟内容,在遵守司法证明活动一般原理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行政诉讼证明活动的特殊规则,本章的论述围绕这些规定展开。引言引言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为什么由被告承担(一)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一)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首先,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再次,从举证的能力来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调查取证的职权,有权要求公民提供必要的协助,也能够请求其他国家机关给予必要的职务协助,因此,行政机关是

13、能够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的。最后,这是公正价值追求的结果。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为什么由被告承担(二)(二)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证明责任首先,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是说服性质的证明责任。其次,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是一种单方性质的证明责任,它并不因为原告的举证情况的变化而转移或者免除。再次,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是一种全面的证明责任。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一)什么是行政案卷(一)什么是行政案卷行政案卷是行政机关将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收集或者制作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按特定的逻辑顺序和技术标准,进行系统、完整、全面

14、、客观的编排,在行政行为依法送达并且生效之前形成的法律卷宗。除了证据法上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的要求之外,行政案卷的制作应当特别注意符合如下要求。完整性;逻辑性;封闭性;规范性;保密性。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二)什么是行政案卷的排他性(二)什么是行政案卷的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行政案卷在依法形成后即具有排他性的效力。排他性是行政案卷在证据法上的核心特征,是行政案卷在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行政案卷的排他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案一卷,不允许一案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案卷。(2)行政案卷应当在被诉行政行为生效之前制作完成。(3)行政机关

15、只能根据案卷之内的材料作出行政行为。(4)案卷之外的材料只能起反向的证明效力。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三)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为什么只能来自行政案卷(三)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为什么只能来自行政案卷首先,这是“先取证,后裁决”的一般法理要求。其次,这是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证权的要求。最后,这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四)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有哪些(四)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有哪些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行政诉讼法(2017年)和行诉证据规定(2012年)、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年)从不

16、同的层面和角度作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五)行政案卷排除规则是否有例外(五)行政案卷排除规则是否有例外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而具有一系列的例外。行政诉讼法(2017年)增加规定了如下两种例外(1)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了新的理由或者证据。(2)被诉行政机关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由第三人举证的情况。学理上还提出了如下四种例外:(1)非正式行政程序的有限例外。(2)官方认知事实的例外。(3)案件事实不成熟的例外。(4)协议约定的例外。三、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一)行政诉讼原告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一)行政诉

17、讼原告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从国外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原告都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只是在范围、标准、后果等具体的做法方面各有千秋。行政诉讼原告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2)这是由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的。(3)这是司法证明对抗性的体现。(4)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举证能力。(5)有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认真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6)有助于平衡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三、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二)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证明责任(二)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证明责任首先,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的

18、证明责任原则上是推进责任,仅仅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有充分的法理根据的情况下,才承担说服性质的证明责任。其次,原告承担的是有限的证明责任。再次,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具有明显的裁量性。最后,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具有明显的权利性质。三、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三)行政诉讼原告在履行证明责任时需要注意遵循哪些规则(三)行政诉讼原告在履行证明责任时需要注意遵循哪些规则首先,原告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要求,按照司法解释和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其次,原告应当遵循有关证据形式的要求。最后,在没有举证能力而又掌握了线索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有关的证据。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一)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一)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70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二)优势盖然性标准(二)优势盖然性标准优势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上受到广泛的重视,但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还停留在实践摸索和理论研究的阶段。(三)合理可能性标准(三)合理可能性标准借鉴民事证据法学上有关“疏明”“稀明”“表见证明”的理论探讨成果,可以认为,合理可能性是指某种事实主张不能完全确定,但符合情理,它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表见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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