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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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如何举证法谚曰:当事人提出事实,法官适用法律。一方面,基于裁判中立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其主张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当法院不能判断当事人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伪时,由于不能拒绝作出裁判,因而就存在法院应当裁判哪一方败诉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所谓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的问题是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引言引言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的职能在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明

2、加以判断,决定是否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这就产生了两种责任:一种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予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法院通过分析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提出的证据,可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依此作出裁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一一)举证责任承担概述)举证责任承担概述所谓举证责任的承担,通常是针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言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在诉讼中谁应当对特定事实加以证明以及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对相应不利后

3、果予以负担。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来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加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有可能不能成立,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比较复杂,要根据待证事实的类型或性质来决定,所以存在一个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就待证事实进行分配,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复杂,通常认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控诉人或自诉人。对于公诉案件之所以由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一

4、般认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因为被告人的地位变成了反诉的自诉人,所以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要对反诉请求中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5、政行为违法时,既可以主动证明,也可以不予证明,只要行政机关没有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时,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实际上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在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规定出台以前,实务界对举证责任的理解通常仅限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比较简单,即“谁主张,谁举证”。第十章如何质证质证不仅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是法庭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就是诉讼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质证的过程。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

6、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是法官认识、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因而也是法官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质证对于落实言词审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及确保法院公正裁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包括质证的概念、质证的意义、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内容、质证的程序和质证的方式等内容,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质证方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引言引言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一一)质证)质证的概念的概念1、质证概念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质证概念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质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

7、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稍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吸收了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活动,现主要由民诉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加以规范。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一一)质证)质证的概念的概念2、质证的概念、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不同于对质。对质的内容是针对陈述矛盾的

8、案件事实或者专门知识的不同理解和认识,而质证的对象是证据材料,其内容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对质的主体是证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质证的主体则是控辩双方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二)质证(二)质证的的意义意义1、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概称。直接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2、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人们通常将诉讼比喻为战争,一方进行攻击,另一方进行防御。攻击表现为诉讼主体提出诉讼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防御则表现为对对方诉讼主张的否认

9、和反驳。3、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官不仅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而且不能主动去收集那些能够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除依靠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之外,质证能够为法官的判断提供有效的帮助。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二)质证(二)质证的的意义意义4、质证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前提、质证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前提司法裁判的作出建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质证,能够帮助法官对每一个证据的特点形成判断,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并适用正确的法律作出裁判。5、

10、质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质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构成。质证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方式和保障,完善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二、质证的模式(一)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一)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英美法系的诉讼,证人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们所说的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实物证据的制作人等。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几个阶段。(二)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二)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在法国,没有严格意义的质证概念,因为对人证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德

11、国法律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限制不像法国那么严格。尽管对证人的询问主要也是由法官进行,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三、质证的主体(一)质证的主体是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一)质证的主体是诉讼中的控辩双方质证的主体是指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均可以提出证据,并反驳对方提出的证据,所以刑事诉讼的质证主体就是控辩双方。在民事诉讼中,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情况与民事诉讼相同。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也是质证的主体。(二)法官不是质证的主体(二)法官不是质证的主体无论在哪一种诉讼中,法官都不是质证的主体。四、质证的客体质证的

12、客体也称为质证的对象。需要接受质证的证据必须是诉讼一方提出而对方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行否认或者存有疑问的证据。一般而言,对于双方均认可的证据,就不需要进行质证了。(一)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可以成为质证的客体(一)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可以成为质证的客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控辩双方收集并提供给法庭。控方提出的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以及刑罚的轻重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辩方提出的证据对于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可以成为质证的对象(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可以成为质证的对象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质证的客体(三

13、)经技术侦查所获取的和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证据也是质证的对象(三)经技术侦查所获取的和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证据也是质证的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经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对此,刑诉法解释第107条作出了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四)可以不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四)可以不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那么该项证据就无须质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由法庭决定。五、质

14、证的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因此,质证的内容就是诉讼双方就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三个特点进行的质辩。(一)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材料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是该项证据材料能够进入诉讼的前提条件。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决定了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具备了合法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在内容上还必须是真实的。(三)证据的关联性(三)证据的关联性具备了合法性特征并且内容真实的证据材料,也可能因为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的联系或者联系疏远而被法官最终排除。六、质证的程序(一)

15、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一)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公诉人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对控方证据发表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由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二)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二)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自己收集或申请法院收集的上述证据,经法庭许可,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自己收集的或申请法院收集的上述证据,经法庭许可,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4)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可以相互发问、辩论。六

16、、质证的程序(三三)行政行政诉讼中质证的程序诉讼中质证的程序行政诉讼的质证程序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不同。由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庭审中,是由被告方先出示证据,包括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或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之后由原告进行质证。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质证结束后,再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经过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七、质证的方式及法律效果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质证方式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全案证据的质证方式有多种:(1)一证一质,逐个进行;(2)数证一质,分组进行;(3)先主要证据,后次要证据和补强证据;等等。对于诉讼中每一项证据的具体质证方式,需要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灵活运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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