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一、金融法原则的含义一、金融法原则的含义金融法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它集中体现了金融法的本质和精神,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对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作用。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四)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
2、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二、金融法的功能二、金融法的功能(一)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二)完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三)维护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第四章银行机构及业务法第一节 银行机构及业务概述一、银行及其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一、银行及其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从事经营存款、贷款与结算等中间业务,是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机构。第一节 银行机构及业务概述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作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银
3、行法指调整货币流通和货币信用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银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亦即机构)地位,业务活动关系以及监督管理关系。第二节 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二、中央银行的职责二、中央银行的职责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业务四、中央银行的业务第三节 商业银行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公司制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等职能。第三节 商业银行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接管、终止以及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第三节 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2、设立的程序(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四)商业银行的终止解散;被撤销;破产第三节 商业银行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
5、式与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等企业形态。(二)组织机构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4、行长或总经理第三节 商业银行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4、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5、自我约束的原则第三节 商业银行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2、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3、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不同于中央银行,在性质、业务等方面也区别于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其具有如下特征:1、资金来自政府2、不以营利为目的3、主要从事资产业务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二、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二、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定(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