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城市排水条例解读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 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5、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6、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8、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二、重点法条解读二、重点法条解读三、三、条例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一、条例条例主要章节构成
2、主要章节构成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管理体制、管理原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管理体制、管理原则和资金保障等内容。则和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规划与建设 包含排水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建设要求、验收条包含排水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建设要求、验收条件和使用限制等要求。件和使用限制等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设施养护设施养护 包含河道整治、养护维修责任、养护维修要求、排水包含河道整治、养护维修责任、养护维修要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河道管理及禁止事项等内容。设施安全防护范
3、围、河道管理及禁止事项等内容。第四章第四章 排水管理排水管理 包含雨污分流、排水许可办理、污水预处理等内容。包含雨污分流、排水许可办理、污水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第五章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 包含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处理要求、运行管理包含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处理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要求。要求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要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24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规小时举报投诉电话,规定了市民监督、行政监督与考核、应急预案等制度。定了市民监督、行政监督与考核、应急预案等制度。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章第八
4、章 附则附则 明确明确条例条例自自20102010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1、关于、关于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2、关于、关于条例条例的概念解释的概念解释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
5、行为。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公共排水设施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3、关于城市排水管理体制、关于城市排水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
6、水管理工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理工作。4、关于公共排水建设资金投入、关于公共排水建设资金投入
7、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增内容)划。(新增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5、关于排水规划编制问题、关于排水规划编制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排水
8、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七区统筹措施之一七区统筹措施之一排水规划统一编制。排水规划统一编制。6、关于排水规划内容、关于排水规划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 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新增内容)等内容。(新增内容)第十条第十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
9、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控制性要求。6、关于规划征求意见、关于规划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增内容)的意见。(新增内容)7、关于城市排水设施验收条件、关于城市排水设施验收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
10、工验收。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资料齐全;(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8、关于城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规定、关于城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
11、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 施,由市排水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政负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
12、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9、关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理、关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3、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照定执行。(具体参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52号)号)10、关于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关于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
14、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保证正常使用。11、关于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关于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15、,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新增内容)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新增内容)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12、关于服务热线电话的规定、关于服务热线电话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二十四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立二十四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
16、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等情况的投诉。等情况的投诉。13、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常运行。环保
17、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14、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
18、响城市排水设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保护措施。15、关于城区河道的管理、关于城区河道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覆盖城区河道。禁止覆盖城区河道。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
19、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坏城市排水设施。1、现有排水审批事项、现有排水审批事项(1)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许可 (2)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3)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许可设管道许可(4)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设中小饭店排水条件认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设中
20、小饭店排水条件认定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许可事项(3项)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日内作出决定。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以及附属
21、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1、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许可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区河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
22、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坏城市排水设施。”2、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许可埋设管道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许可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
23、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经营权。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许可、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许可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6项)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公共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
24、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1、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1)污水处理厂、泵站设计方案审查)污水处理厂、泵站设计方案审查(2)公共排水管道设计方案审查)公共排水管道设计方案审查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拆除、移动城市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
25、重建、改建费用。2、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核准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排水
2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管部门同意。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3、污水处理厂临时停运许可、污水处理厂临时停运许可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
27、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认。4、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的确认、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的确认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应
28、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5、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29、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6、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 1、关于、关于条例条例涉及的污水处理厂责任涉及的污水处理厂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
30、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要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染。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
31、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备、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
32、监控装置,并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纳入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日常监控。纳入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日常监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生产事故致
33、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一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小时之内向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
34、织临时接管。不符合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临时接管。2、关于、关于条例条例涉及的养护维修单位责任涉及的养护维修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档案。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
35、、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维修。维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行。行。因抢修城市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因抢修城市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抢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便利。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