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第五章章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1第一第一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l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l从外延来看,法律体系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l从内涵来看,法律体系一词的含义非常复杂,它不仅包括法,而且包括更多的东西。l梅里曼以哈特所谓的主要义务规则来说明这一问题。l构成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书本上的东西,有的西方学者称为“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指的是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的体系。l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和“活法”(living law),与“书本上的法
2、”相对。2l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l 法律意识同法和法律实践有着密切联系。l 总之,法、法律实践以及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体系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律体系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某几个因素上。在对不同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研究时,对法律体系的所有这些因素应该加以综合考虑。第一节第一节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3l 二、分类的标准:从单一性到多样性、从绝对性到相对性l 在比较法早期的历史上,许多学者曾经以种族、语言或法律体系出现的时间顺序为标准进行划分。l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一系列社会主义
3、国家的出现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对比较法传统的分类标准提出了挑战。第一节第一节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4l 二、分类的标准:从单一性到多样性、从绝对性到相对性l 所谓法律体系的样式,即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主要由以下五个因素构成:l(1)法律体系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 l(2)在法律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特殊的法学思想方法 l(3)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l(4)法律渊源的性质及其解释 l(5)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 第一节第一节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5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一、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历史发展l在西方学者
4、中,一般把法律体系分类思想的起源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即他对古代世界不同政体的分类。l在近代,孟德斯鸠继承了这种思想,他把政体分为三种: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l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法律体系分类的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l自1900年巴黎国际比较法学大会以来,西方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分类及其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使这一问题逐步成为比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心。l在早期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的学者中,值得一提的还有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穗积陈重6l 二、当代西方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分类l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对当代比较法学的法律体系分类的理论
5、产生了重大影响。l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按照所谓法律体系的样式构成要素将法律体系分为八类,即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7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二、当代西方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分类l 达维德和茨威格特与克茨的法律体系分类的理论,是当代比较法学家的观点中影响较大的观点。l 同时,这三位美国学者还指出,不论如何划分,都必须看到存在着一些所谓的混合法系,比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苏格兰、南非、以色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地方的法律体系就是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传统相互混合的
6、产物。8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二、当代西方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分类l 还应该看到,无论是达维德的四分法,还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八分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他们虽然都承认法律体系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但对于组成这些标准或样式的各因素中,究竟哪个因素占主导地位或起主导作用,他们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反映到分类的结果上就必然出现“不对称”的问题。9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二、当代西方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分类l 瑞典学者博丹在不同经济制度与比较法一文中特别重视经济制度对于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意义。l 相比较而言,另一位瑞典学者马尔姆斯特雷姆更重视分类结
7、构的对称问题。10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三、苏联、东欧学者的分类l 苏联和东欧的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分类问题持有与西方学者很不相同的观点,在这一问题上他们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法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的类型、把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作为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从而提出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这样就把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这四种历史类型。11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三、苏联、东欧学者的分类l 保加利亚学者斯坦列夫认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社会形态的概念是“经过科学检验的法分类学的可靠基础,分类是按照统一标准(社会
8、经济基础不同)建立的,它有力地表明,法类型的主要区别不在于立法技术,而在于对不同类型法系中社会问题所作的解决办法的内容”。12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三、苏联、东欧学者的分类l 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法学界,特别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体系的分类问题还采取“很审慎”的态度,所谓比较也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进行。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和平共处,苏联学者开始重视比较法,但其重点是放在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对立上。13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三、苏联、东欧学者的分类l 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在
9、1981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比较法学的概念、范畴、分类等一系列问题。l 阿列克谢耶夫认为,当代世界有下列主要法系(结构上的共同体):罗马日耳曼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亚洲和非洲的宗教性和社团性(不可再细分)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4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l 四、世界法律地图l2003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在网上公布了它们对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最新研究成果资料来源,并第一次绘制了世界法律地图。在该项研究中它们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五种类型,即民法、普通法、习惯法、伊斯兰法和混合法。l其中民法法系国家包括三类l普通法系国家(地区)包括两种类型l在当今世界
10、很难说有哪一个国家或政治实体典型地或全部是在习惯法之下运作的l伊斯兰法系是一个自治的法律体系,在性质上实际是宗教,主要依据是古兰经。15第二第二节节 世界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法律体系的分类第三第三节节 关于关于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几点思考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几点思考l 一、关于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标准l 1、法律体系的划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划分的种类也不同l 2、法律体系的划分由于进行划分的部门不同,其结果也不同l 3、由于法律体系的时代不同,不同法律体系归属的类别也不同16l 二、关于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l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层次上,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应是综合的,既要看到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又要看到法律
11、传统、法律技术方面的影响。法律和政治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的,世界法律体系的划分与世界政治的结构紧密相关。l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层次上,对世界法律体系也可以作出两种划分:l一种是按照法律体系所依赖的社会形态,东、西方之间的矛盾,分为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l另一种是按照南北之间的矛盾来划分,分为发达国家或西方的法律体系和发展中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体系。17第二节第二节 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第四第四节节 比较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法研究中的中国法l 一、中国法地位的历史回顾l 在比较法研究中,中国法一直占有重要地位。l 但是,在占主流的西方比较法文献中,西方法是正统,中国法
12、只处于边缘地位。l 中国法的被边缘化也与世界对中国的了解以及中国学者研究的国际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l 其次,中国法的边缘地位也与中国学者自身的国际化程度密切相关。l 最后,中国法的边缘化还决定于国外研究中国法的学者的地位。18l 二、中国法的特点: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l 1、传统的观点:法律不占主导地位l 2、历史:中国法的范围与厌诉文化l 3、现实:赤脚律师路线与关系资本主义19第四第四节节 比较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法研究中的中国法l 三、中国法的特点:关于权力组织形式l 1、传统的观点:东方专制主义l 2、历史:对皇权的约束20第四第四节节 比较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法研究中的中国法l 四、另一种思考:中国法与西方法对立吗l 1、关于法律地位的反思l 2、关于权力组织形式的反思l 3、法律进化模式的反思21第四第四节节 比较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法研究中的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