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海事法院Tianjin maritime court背景:在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渤海海水水质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受损、生态灾害频发,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渤海治理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明确提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天津海事法院渤海海洋污染表现及成因渤海海洋污染表现及成因一一Tianjin maritime court天津海事法院Tianj
2、in maritime court1.海水水质恶化严重(劣四类水比例高,海水富营养化问题突出)2.海洋生态系统脆弱(重要河口和海湾生态系统均处亚健康或不 健康状态,湿地破坏严重)3.海洋生物资源锐减(海洋浮游生物、底栖动生物和游泳动物等生物资源种类出现明显下降)渤海污染表现渤海污染表现天津海事法院Tianjin maritime court1.半封闭型内海的地形特征导致海水自净能力差2.沿海人口密集、重工业发达导致大量陆源污染物入海3.港口、船舶排污及海上油气开发等海源污染严重4.大规模围海造陆活动破坏海岸带生态系统渤海污染因素渤海污染因素天津海事法院渤海海洋环境审判工作分析渤海海洋环境审判工
3、作分析二二Tianjin maritime court2011-2017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收收收案地域分布收案地域分布2011-2017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结案方式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污染源2011-2017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基本情况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涉外程度2011-2017年渤海海洋污染案件受损权益类型渤海海洋污染审判态势及特点渤海海洋污染审判态势及特点1.渤海海洋污染案件集中
4、于渤海中部和南部2.污染源类型多样但相对集中3.海上养殖权益受污染侵害严重4.案件审理专业性强、难度大、周期长天津海事法院三三Tianjin maritime court渤海环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渤海环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价值未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价值未充分发挥2011年至年至2017年全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年全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情况数量占海洋污染收案比例起诉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9件0.65%8件1件制约公益诉讼作用发挥的原因制约公益诉讼作用发挥的原因1.行政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不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无法涵盖全部的海洋污染类型,现实中
5、海洋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权种类要超过上述规定的范畴3.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门 槛高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检察机关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 检察机关2.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收窄检察机关等主体往往不具备相应能力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存在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存在“量量”与与“质质”双重短板双重短板海洋污染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且地域分布不均衡经查询全国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官方网站,被列入2017年度各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具备海洋污染鉴定能力的机构仅有19家,其中具备海洋污染综合鉴定能力的机构仅5家。2017年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海洋污染鉴定
6、机构分布情况如下:辽宁省4家、山东省3家、上海市1家、福建省7家、海南省2家、湖北省2家、广东省1家天津海事法院Tianjin maritime court根据福建省司法厅2018年更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显示,登记的海洋污染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4类:海洋环境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海洋环境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天津海事法院Tianjin maritime court当前,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公信力偏低,鉴定从业者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鉴定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鉴定以及鉴定人收取高额鉴定费后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鉴定机构之间就同一鉴定事项得出不同甚至相去甚远的鉴定结果。(2015)津海法事初
7、字第63号案中,原告提交由河北省XX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但因鉴定中心未取得相关渔业污染损失调查资质,最终鉴定中心向法院发出书面声明主动撤销报告。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公信力较低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公信力较低原因分析原因分析1.海洋污染司法鉴定起步晚且地域特征明显 海洋环境鉴定机构的设立往往依托于行政机关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前者如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检测中心,后者如大连海事法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上述机构多集中于,具有依托少数沿海城市集群分布的特点。2.海洋污染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落后长期以来,在传统“三大类”与其他鉴定事项分类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下,环境污染司法被排除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登记管
8、理范围之外,相关的收费标准及人员准入、惩戒和退出机制未形成统一标准。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认定缺依据和标准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认定缺依据和标准1.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立法阙如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中没有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也没有关于纯经济损失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下位法关于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的规定仅限于船舶油污案件,范围较窄。2.纯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司法标准不统一纯经济损失在具体个案中能够得到支持,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价值取向,而非明确的法律规范。渤海海上养殖渤海海上养殖“两证两证”不全问题突出不全问题突出1.海上养殖“两证”不全主要成因突破海域行政区划12海里界线的海上养殖活动大量存在历史遗
9、留问题:控制非法养殖规模,“海域使用协议”代替“海域使用证”2.海上养殖“两证”不全司法处理标准及存在问题2012年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仅支持成本损失的“两证”不全养殖索赔处理原则。但“两证”不全成因复杂,机械化的“一刀切”处理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民生问题渤海海上养殖渤海海上养殖“两证两证”不全问题突出不全问题突出1.海上养殖“两证”不全主要成因突破海域行政区划12海里界线的海上养殖活动大量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控制非法养殖规模,“海域使用协议”代替“海域使用证”2.海上养殖“两证”不全司法处理标准及存在问题2012年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仅支持成本损失的“两证”不全养殖索赔处理
10、原则。但“两证”不全成因复杂,机械化的“一刀切”处理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民生问题天津海事法院四四Tianjin maritime court意见和对策分析意见和对策分析进一步健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进一步健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1.1.明确行政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明确行政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海洋污染主要表现为六种类型即陆源污染物污染、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倾倒污染、船舶排放泄露污染、拆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已经对前五类污染的主管部门做出相关说明,第六类“拆船作业污染拆船作业污染”则未涉及,应结合相关条例规定予以增补,明确相应的主管机关
1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4款仅规定了渔业部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没有明确渔政部门对于渔业资源的监管职权,应予明确。不同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不同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主管部门名称主管部门名称可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污染类型可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污染类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1.陆源污染物污染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3.港区水域外岸边拆船作业污染海洋行政机关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2.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海事行政机关1.港区内非军事船舶污染2.港区内拆船作业污染3.港区(交通港、渔港、军港)水域之外非军事船舶污染渔业行政机关1.渔港内的非军事船舶污染2.
12、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3.渔港内的拆船作业污染4.任何污染行为导致的渔业资源损失军队环保部门1.军事船舶污染2.军事船舶拆解污染3.军港内的海洋污染进一步健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进一步健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2.2.建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权基金建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设立由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基金募集方式构成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维权基金。与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形成有效互补,鼓励相关主体积极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1.1.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为契机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为契机 合理调控海
13、洋污染鉴定机构规模及布局合理调控海洋污染鉴定机构规模及布局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2.2.加强海洋环境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海洋环境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海洋环境司法鉴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确定污染源、判定污染程度、海
14、洋环境质量评价、确定污染损失四项主要工作,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进行明确、统一的划分完善海洋污染鉴定收费管理和惩戒机制完善海洋污染鉴定收费管理和惩戒机制:出台海洋污染单项鉴定收费最高限额的“天花板价”;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3.3.健全海洋环境司法鉴定质证和认证保障机制健全海洋环境司法鉴定质证和认证保障机制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海洋污染鉴定庭审质证对抗性 发挥专家陪审员在海洋环境司法鉴定认证中的专业职能完善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完善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1.1.在船舶油污情形之外类推适用船舶油污纯
15、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在船舶油污情形之外类推适用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地缘因素地缘因素,即索赔人经济活动与污染区域的远近程度经济依赖度经济依赖度,即索赔人经济活动对受污染区域资源的依赖性替代资源的可选择度替代资源的可选择度,即索赔人对其他资源和商机的选择范围经济圈完整程度经济圈完整程度,即索赔人与受污染区域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程度经营合法性经营合法性,即索赔人经济活动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授权完善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完善海洋环境纯经济损失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对2.2.应完善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完善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尽快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层面明确纯经济损失的内涵,承认其在侵权损
16、害赔偿范围中的地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对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拓展到其他海洋污染领域推进海上养殖推进海上养殖“两证两证”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1.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上养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上养殖“两证两证”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创新创新“两证两证”发放管理方式发放管理方式:由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对养殖户养殖用海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先向渔业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再持养殖证到海洋行政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从而形成养殖证申领对海域使用权证审批的制约,实现“两证”发放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区有序推动退养进程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
17、区有序推动退养进程:加大旅游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引入社会资本;推行陆上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海上养殖推进海上养殖“两证两证”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2.2.统一海上养殖统一海上养殖“两证两证”不全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不全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在栾树海等在栾树海等2121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1名原告从事海上养殖均未取得养殖证。就养殖证与养殖权利养殖证与养殖权利的关系问题,天津海事法院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农业部渔业局进行咨询,在综合以上部门的答复意见和
18、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海上养殖证发放情况,形成以下思路:“污染事故发生前,栾树海等21名原告已经开始实际养殖海参,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未提出异议。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开展集中行动对养殖海域进行了核实、清理和规范,并以此为依据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发放溢油事故赔偿补偿款。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全部养殖海域均在赔偿补偿范围内。上述事实说明当地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均实际许可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生产。因此,应视为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对因污染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享有合法的索赔权利”。推进海上养殖推进海上养殖“两证两证”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2
19、.2.统一海上养殖统一海上养殖“两证两证”不全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不全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分析通过分析“康菲溢油康菲溢油”系列案首案的审理思路可以得出:系列案首案的审理思路可以得出:第一,海上养殖证的审批和颁发系渔业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目的在于加强海上养殖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权益保护。养殖证是养殖户从事海上养殖的权利证明,但并非是合法养殖的必要条件。渔民合法的养殖权利源于地方政府的授权和许可,渔民合法的养殖权利源于地方政府的授权和许可,换言之,不持有养殖不持有养殖证但经过地方政府许可仍应视为享有合法的养殖权利。证但经过地方政府许可仍应视为享有合法的养殖权利。第二,2012年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海上养殖“两证”不全的处理原则,系基于我国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使用和海上养殖行政管理模式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虽然对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海上养殖“两证”不全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没有也不可能全面照察各地海上养殖“两证”不全问题的具体成因,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化适用,需要在分析个案化适用,需要在分析个案“两证两证”不全实际原因的基础上做出区别对待。不全实际原因的基础上做出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