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省条例是根据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对预防和减少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已经逐步凸现和暴露出来,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高发期,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而原条例执行近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
2、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一般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二是提炼本省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确保条例务实、管用;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
3、条,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体制。条例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一是修改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突出了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4、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第三条);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第四十一条);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第三款);四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具体职责和综合监管方式(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五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
5、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二是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四是规范了危险作业现场、化工园区的安全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五是完善
6、了隐患排查措施(第二十六条);六是增加了特殊人群(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禁止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参观危险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禁止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七是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也是对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险种的一种替代,有利于保障从业者的权益。为此,我们借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法规,明确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规
7、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三十七条)。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面是如何进一步规范的?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授权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批复。但同时又规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是对事故调查作出了选择和明确,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政府授权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规定了两种提级调查的情形(第五十八条)。二是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
8、批复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十条)。三是对有关单位落实批复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报告批复后3个月内,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是否加大了力度?答案肯定“是”。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强与安全生产法的衔接。对于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凡是安全生产法有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再规定或做出细化规定。安全生产法无规定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六十八条)。同时,为了加大对违规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我省安全生产执法现状,我们设立了简易
9、处罚的条款(第七十二条)。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我们将失信惩戒制度予以细化,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金融等部门(第五十二条)。本次修改条例重点强化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四是强化事故应急处置,
10、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责、一岗双责。(第3条)条)一是增加了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三个必须”的要求。的要求。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11、。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条、第第46条、第条、第47条)条)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第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第10条条)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2条)条)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3条)条)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保障。(第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保障。(第
12、14条)条)5.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公布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制度。(第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公布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制度。(第17条)条)6.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制度。(第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制度。(第20条)条)7.明确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第明确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第22条)条)8.建立相关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第建立相关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第24条)条)9.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第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第25条)条)10.完善了现场带班制度。(第完善了现场带班制度。(第26条)条)11.明确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情形。(第明
13、确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情形。(第30条)条)12.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第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第32条)条)13.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安全管理。(第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安全管理。(第34条)条)14.强制实施阻隔防爆技术。(第强制实施阻隔防爆技术。(第35条)条)15.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第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第36条)条)16.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产品追溯制度和批发、零售经营不得违规存放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产品追溯制度和批发、零售经营不得违规存放制度。(第制度。(第38条)条)17.明确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
14、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地明确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地下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下空间、物业服务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地下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第产措施。(第27条、第条、第39、40、41、42、43条)条)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1.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第5条)条)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第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第7条)条)3.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第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第8、9条)条)4.建立非煤矿山联合踏勘制度。(
15、第建立非煤矿山联合踏勘制度。(第29条)条)5.强化无主尾矿库闭库管理。(第强化无主尾矿库闭库管理。(第31条)条)6.建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第建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第44条)条)7.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第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第5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45条第条第1款)款)8.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45条第条第2款)款)9.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49条)条)10.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第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第50条、条、51条)条)11.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16、办制度。(第52条)条)12.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级管理。(第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级管理。(第53条)条)四、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规定政府应当提升救援能力。(第规定政府应当提升救援能力。(第55条、条、56条)条)2.完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公共管理平台事故报告规定。(第完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公共管理平台事故报告规定。(第57条)条)3.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体制机制。(第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体制机制。(第58、59、60、61条)条)一是规定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一是规定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
17、府提级调查。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二是规定较小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二是规定较小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三是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三是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时的责任认定。责任无法查明时的责任认定。四是规定了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四是规定了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五是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五是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五、严格法律责任追究1.完善委托乡镇(街办)及开发区等功能区执法制度。(第完善委托乡镇(街办)及开发区等功能区执法制度。(
18、第62条)条)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是接受上级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是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虽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虽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执法权予以了明确,但也是仅仅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关的执法权予以了明确,但也是仅仅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未赋予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从而致使其监
19、督检查的效果大打折的职责,并未赋予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从而致使其监督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扣。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责任。(第63条)条)3.细化了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细化了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64条至第条至第70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