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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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内容 n第一“担保物权”简介;n第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n第三、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一、“担保物权”简介 n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n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n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n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

2、和物的担保。n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证担保。n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n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金钱)担保。n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n

3、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n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n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不同。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下面分别提示法条的主要内容,便于大家对法条的理解。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n第170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

4、规定;第171条是讲“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的规定;第172条是“担保合同”;第173条是“担保范围”;第174条是“担保物上的代位性”;第175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176条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177条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178条是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的规定第16章“抵押权”共有2节内容n第1节“一般抵押权”有24条规定n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规定n第1节“一般抵押权”的第179条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180条是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第181条是“浮动抵押”;第182条“建筑物抵押”;第183条是“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

5、用权抵押”;第184条是“不得抵押的财产”;第185条是“抵押合同”;第186条是“禁止流押”;第187条是“不动产抵押”;第188条是“动产抵押”;第189条是“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190条是“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n第191条是“抵押财产转让”;第192条是“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第193条是“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第194条是“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第195条是“抵押权的实现”;第196条是“抵押财产确定”;第197条是抵押物孳息;第198条是“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第199条是“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第200条是“建设用地使用

6、权抵押的特别规定”;第201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第202条是“抵押权存续期间”n的规定n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主要内容:n第203条是“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第204条是“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第205条是“协议变更”;第206条是“债权确定”;第207条是“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n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n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n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付生效”;第2

7、13条是“质物的孳息”;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n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权”n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押的设立”;第225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第226条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7条是“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8条是

8、“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9条是“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规定。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定n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三、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n物权法在担保物权规定方面对原担保法相关内容作出不少补充规定n而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

9、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物权法的规定。n具体来说,学习了解物权法就担保法对担保物权规定所作的新修改、新补充,对于我们的工作、生活很在必要:n第一、这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法律风险是银行在经营活动或交易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法律要求,导致违约、发生纠纷而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在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作出修改、补充的新情况下,不熟悉、不掌握,极易产生法律风险。了解物权法就担保法对担保物权规定所作修改的必要性n第二、这是改善授信资产结构、提高授信资产质量的需要。目前授信业务呈现信用授信减少、担保授信增多的趋势,尤其是以物权担保方式叙做的授信项目不断增加。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出现新变化,要求我们知道、

10、熟悉,以便通过改善授信结构来提高资产质量。n第三、这对我们日常生活也有好处。在座各位,上班时间是中国银行的员工,下班回家又是家庭的主要成员,不少人有购房贷款,是以所购房地产按揭的。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有新的规定,如果不掌握,又怎能依法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n凡此种种,于公于私,都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会物权法相关内容。(一)第15章“一般规定”n第170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n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11、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物权法第191条第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n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n物权法

12、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n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n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

13、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关于与担保法效力衔接的规定n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二)物权法第16章“抵押权”n第180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n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1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15、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新规定n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n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n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n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6、n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n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n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n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17、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n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n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18、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n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188条是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 n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 n第189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第2 款是对浮动

19、抵押的一个特殊规定 n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n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n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n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n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

20、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n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n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n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n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

21、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n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

22、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物权法新规定n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n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n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23、,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n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n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物权法第17章“质权”n第17章质权是担保物权的另外一个内容。n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n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

24、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n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新规定n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n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n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

25、)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物权法第18章留置权 n第18章规定与我们银行关系不大,第230 条、第231 条是值得留意的规定 n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n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n物权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付诸实行。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部基本法,对我们的影响和作用,不仅很大,而且深远。n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努力掌握,以将授信业务的物权担保工作做得更好。n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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