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及人身利益 8“产科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损害亲子利益构成侵害亲权责任”案【法律问题】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 2 人身利益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用更为抽象、概括的方法进行界定,不宜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也不能仅仅概括财产权利的客体而忽略人身权利的客体。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二、人身利益 1 人身的含义 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是指民事主体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人格和亲属之间的身份。2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1)人格利益(2)身份利益 三、对本案的分析
2、 轰动一时的“串子”案,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从民法意义上研究这个案件,关键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而要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必须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损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何种民事利益。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是在赵家还是孙家,医院抱错孩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都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骨肉分离。已经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子的赵家,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离已经20年,而没有找到自己亲生儿子的孙家和没有找到自己亲生父母的赵乙,至今骨肉分离的现状仍然没有结束,原来作为亲子养育的孩子又成为赵家亲生子,其所受痛苦更为严重。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离,在民法上表现为亲子利益的损害。亲子利益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
3、的身份、地位所体现的身份利益。亲子利益更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的义务,同时也是确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体现的亲情和关爱。亲子利益是亲权的客体,亲权固定亲子利益,依法保护亲子利益不受侵犯。亲子利益的性质属于身份利益,包含在人身利益的概念之中。民法在亲子利益上设置的权利是亲权,性质是身份权。因此,亲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亲子利益。医院对产妇抱错孩子的行为有过错,侵害的客体是亲权,造成破坏的是两个家庭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利益的损害。法院依照侵害亲权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完全正确。第二节 物 9“未经本人同意医院擅自处理患者人体医疗废物
4、构成侵权责任”案【法律问题】1 物的概念和特征 2 物的分类 3 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主要的财产利益。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2)物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3)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4)物须为独立一体。网络及网络中的物是虚拟物,也具有物的属性,民法也认为其为物。二、物的分类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在于:(1)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2)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的法律行为不同。动
5、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 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化、变异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的物。人体变异物有以下三种:1 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 2 人体医疗废物 3 尸体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死胎的性质是什么,其权利究竟归属于何人所有。死胎是人体医疗废物。它具有物的所有特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为独立一体。按照其性质而言,人体医疗废物属于动产,应当适用动产的规则。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上脱离以后,
6、不再存在人格上的价值,不再对人体健康存在作用。它具有物的属性,即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脱离之后,就成了物,产生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究竟应当归属于何人所有?在本案中,医院认为死胎既然是医疗废物,应当属于医院,由医院行使权利,进行处置。可是问题在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本属于人的人格利益,由权利人自己享有权利,一旦身体的组成部分从人体脱离,产生所有权,那么这个所有权必然应当归属于权利人所有,应由权利人对于这个所有权原始取得,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属于医院。彩某某夫妇的怀疑是完全有道理的,这就是:从自己身上分离出来的死胎,其权利怎么就归属于医院了呢?这是说不出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医院侵害了二人的死胎所有权,是完全有
7、道理的。这就是,本应当归属于患者本人的死胎,由于医院错误地认为归属于自己,而不归属于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作了销毁死胎的处理,造成了权利人无法控告侵权行为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行为。对此,应当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法理作为依据,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值得赞赏的,是一个很好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对所有的医院提出了警告,在处理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不能随意处置。第一节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 10“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发生争议”案【法律问题】1 民事权利及其类型 2 民事义务及其类型 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 民事权利是指由特定民事
8、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相结合,共同构成的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民事权利分为以下类型:1 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5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民事义务的类型是:1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2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3 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4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5 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特别具有人情味的一桩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充满了对动物的关爱。在当代社会,
9、人们保护环境、关爱动物,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在离婚案中对动物“抚养”和“探视”的争议,就是这种发展和进步的缩影。但是,动物不是人,不能用对人的法律规定解决对动物发生的纠纷。在法官劝说下,当事人达成了“抚养”和“探视”宠物的协议,也充满了温情和关爱。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抚养”和“探视”宠物达成的协议,确实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个权利、义务并不是关于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而是对于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动物不是人,因此,尽管饲养人可以将其称为“孩子”,但实际上不能按照子女抚养适用法律,确定对动物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因此,这个权利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权利人负有的
10、义务,也不是对于人身关系的义务,而是物权关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履行,也不能就按照探视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只能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借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类型。离婚达成的对宠物的探视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主权利和非专属权,允许探视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约定义务、对人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 11“酒业销售公司销售评奖出错是否应当兑现”案【法律问题】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意思表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以意思表
11、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换言之,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并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 按照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酒业销售公司进行有奖销售,其内心意
12、思和表示行为显然不一致。造成这种意思和表示行为不一致的原因在于错误。依照法理,错误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的误认或者不知。误认,是指认识不正确,例如误甲为乙;不知,是指通常的笔误、口误,例如租赁而被说成借贷。错误应是过失所为,是无意的,不是故意所为。酒业销售公司宣布有奖销售设置一等奖3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名,而原告购买50瓶酒,就中了19个一等奖。这符合错误的构成要件,构成错误。这种错误是因奖券的印制错误而造成的,在该公司而言,属于不知。错误的后果,一般为行为可以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但是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行为人对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
13、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我国现行民法则不做这种区分,在重大误解的规定中,涵盖了错误和误解的内容,其行为的后果为相对无效。因此,对于本案,酒业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中的错误,其后果是相对无效。酒业销售公司可以确认这种行为有效,也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应当支持。第三节代理及其效力 12“委托他人购买物品后委托人死亡其妻是否应当支付价款”案【法律问题】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 代理权 3 无权代理 4 表见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是:(1
14、)代理人要为被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2)对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采取区别对待态度:直接代理,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间接代理,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力。根据代理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代理:(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产生的代理。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
15、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的类型有:(1)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已消灭后的代理。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原本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法律并不使其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是令其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从而有别于上述三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16、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五、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邓某委托左某为其购买100斤黑木耳,双方基于委托关系发生代理关系,左某取得购买黑木耳的代理权。左某行使代理权,为邓某购买了100斤黑木耳。无疑,左某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邓某。邓某因车祸死亡,并不能消灭这个代理关系,其代理后果仍然归属于邓某的继承人。因此,该100斤黑木耳属于邓某的遗产,同时,该遗产中还包括对左某为其购买的100斤黑木耳价款的债务。左某将100斤黑木耳交给邓某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并不十分正确。如果邓某的妻子已经继承了邓某的遗产,则这种要求是正确的,邓妻以自己不知此事、邓某已死且自己要黑木耳没有用为
17、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如果邓妻并没有继承邓某的遗产,而是邓某的债权人成立了破产清算组织,则左某应当将黑木耳列入遗产范围,同时请求清算组织支付黑木耳的价款。第四节民事责任 13“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法律问题】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 2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3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 4 民事责任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义务的这种“不利法律后果”,既包括原应履行的义务的继续履行,也包括追加一个新的法律义务。民事责任的功能是:(1)填补损害,救济权利;(2)惩罚违法行为;
18、(3)警戒社会,达到一般预防目的。二、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依据行为人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对对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一般准则。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四、民事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救济对方当事人相适应
19、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和形式。换言之,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民法规定的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五、有关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作了部分特别规定:(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
20、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五、对本案的分析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仅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将乘客按时送到目的地,更重要的,是要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保障乘客的安全,不仅要防止各种事故,防止他人对乘客实施侵权行为,更要保证自己的运送行为的安全性,不使乘客遭受任何原因所致的损害。本案的铁路局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对自己的运送工具的安全性都没有保证,竟然使一节车厢的地板松动上翘,使乘客漏到车外的铁道上,造成严重伤残。这不是运输部门的一般疏忽,而是一种对乘客、对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对此,铁路局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赔偿。同时,全国的铁路部门以及所有承
21、担旅客运输任务的承运人,都必须接受这一惨痛的教训,确保今后不能发生这样的惨痛事故,切实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按照合同责任,造成损害,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按照侵权责任,因为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本应当依照客运合同的要求,安全、准时地将客人运送到目的地,却由于自己的过失,致使列车地板上翘,造成乘客漏出车厢,跌落铁轨之间,遭受严重伤残的后果,具备了民事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铁路部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既是违约责任,又是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利益之外的人
22、身的或者财产的固有利益的损害,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一方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起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起诉,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赔偿,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第五节诉讼时效 14“幼年时注射针头折断留在血管中,43年后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2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时间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 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
2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时间 我国的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分为三种。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也叫做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也叫做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再继续
24、计算的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发生了法定事由,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自中断事由终止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决定延长的消灭时效制度。四、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第189、190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了特别规定:第一,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
25、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五、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六、对本案的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案件,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1987年1月1日开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按照这样的规定,似乎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应当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即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26、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其中增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条件,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当一个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时候,其侵权行为并没有终结,仍然在继续。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开始计算,只要侵权行为没有结束,受害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还应当看到的是,医院方在事件发生的当时就承诺,今后终生为于某免费治疗,这说明当事人已经排除了诉讼时效的约束,医院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对于某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有什么理由可以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呢?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而不是使它成为庇护加害人的工具。如果侵权行为人都不主
27、张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就无权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完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于受害人一方应当予以同情,只要具有合法的理由,就不要轻易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应当尽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值得研究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是给债务人以抗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的性质是永久性抗辩权,只要合法的抗辩权一经行使,就可以永久地对抗请求权。既然是抗辩权,就必须由债务人依法行使,不经行使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产生的抗辩权,法官无权依照职权援引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民法总则第192193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第六节期间计算 15“一方逼
28、迫另一方达成增加价款协议后14个月起诉请求撤销”案【法律问题】1 期限及其种类 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一、期限及其种类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期限的确定方法有四种:(1)规定日历上的一定时间,如2006年10月8日。(2)规定一定的期间,例如规定6个月、1年等。(3)规定某一法律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例如某人结婚的时间。(4)规定以某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例如未约定清偿期的借贷合同,出借人第一次提出清偿请求的时间,就是计算清偿期的起始时间。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建筑公司与孙某合作,原来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480万元,建筑公司要求孙某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孙某以土地不予过户为条件,要挟其另加800万元,建筑公司被迫同意。建筑公司认为孙某是胁迫,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在14个月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增加价款协议。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孙某确实有胁迫的可能性,但是,合同法规定相对无效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权受1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人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这一期间是除斥期间,其后果是期间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提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论是按照自然计算法还是历法计算法,均已超过了1年,该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