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课件 - 副本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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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商标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权的概念一、商标权的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第56条和第57条分别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本书认为,商标权是直接支配商标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知识产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商标权的性质二、商标权的性质1、商标权是一种私权。2、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3、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4、商标权是一种工业产权。5、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三、商标权的特征三、商标权的特征1、商标权理论上是无期限的。2、商标权的禁止权的范围要远大于使用权的范围。3、商标权的边界具有动态性。第一节 商标

2、权的概念与特征四、商标注册申请四、商标注册申请(权、资格权、资格)本书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其主要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具有合法利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并已经产生一定影响,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经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商标,尽管尚未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该商标中已经具有实际利益。即便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最终会依法注册。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商标专用权一、商标专用权二、商标禁止权二、商标禁止权三、其他商标权利三、其他商标权利(一)商标处分权(二)商标续展权(三)商标标记权第三节 商

3、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一、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就是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只要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第三节 商标权的主体二、商标权共有二、商标权共有作为一种财产,商标当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因此,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鉴于商标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性,

4、商标权共有有其特殊性,商标法应该为商标权共有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共有的特殊规则。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同样具有时间性。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二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起算点是从核准注册之日。是由于商标与发明创造的不同以及商标法与专利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可以续展。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

5、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二、商标权的变更二、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权的变更也称为注册商标的变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本身不变的情况下其某些要素或事项发生的变化。严格地说,注册商标的变更仅仅指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三、商标权的消灭三、商标权的消灭(一)商标权的注销(二)商标权的撤销(三)商标权的宣告无效第四章 商标

6、权取得的体制和程序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一、商标权取得体制概述一、商标权取得体制概述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本制度。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如美国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类型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类型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

7、本制度。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如美国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三、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三、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基本上仍然是注册取得体制。同时,我国商标法也部分借鉴了使用取得体制的部分内容。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四、商标审查机关四、商标审查机关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

8、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五、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五、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三)优先权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当然,这只是对

9、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的。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唯一途径。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二、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二、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由商标标志和商标标志所蕴含的商品信息组成,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确定商标标志和指定商标标志所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商标法第 22条第1款规

10、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三、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三、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我国商标法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对于商标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除了上述正常情况外,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还可能涉及优先权的问题。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文件(三)商标电子申请(四)缴纳规费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

11、与核准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三、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三、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四、核准注册四、核准注册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二)商标局依职权进行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三)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二、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二、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二)注册商标违反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

12、的具体程序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第五节 商标评审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 商标法第34 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第35条(被异议人不 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第44条(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45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54条(当事

13、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 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第五节 商标评审二、商标评审组织二、商标评审组织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 标争议事宜。可见,我国商标评审机构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整了商标审查和评审的机构设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 作中心,商标评审业务用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章”。第五节 商标评审三、商标评审事由三、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商标评审事由是指当事人就何种事由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 商标 法实施条例的第51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事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 请及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商 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先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 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第五节 商标评审四、商标评审程序四、商标评审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审理(三)裁决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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