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施工图纸2.发包人义务3.承包人义务4.工程变更5.材料的提供6.工期延误7.质量标准8.工程验收和保修9.工程款支付方式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方式12.特殊约定13.其他条款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由于装修问题较为复杂,因装修导致的纠纷也比较常见。下面结合几则实际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涉及质量、工期、价款的典型纠纷。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
2、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朱先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而,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
3、的工程款27505元。,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而自己的部分装修工程人工费高于上海市的行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即放弃第一、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加封阳台
4、的增加费用5639元。,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朱先生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将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来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过28800元的工程价款。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5、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案中,法院最终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的,审价并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朱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如果朱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应当会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另外,如果朱先生当初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则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2012年5月18日,陈先生与某
6、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陈先生的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2012年8月9日,陈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装修公司拖延工程造成违约,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潢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装修公司同意对因装潢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2012年9月18日,陈先生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
7、元。2012年10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工程房屋现况 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交付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则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最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期限,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款,只要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这是否被视为装修完工时间呢?按照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后,装修就已完成,达到可以验收交付的条件。根据
8、双方陈述,保洁收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进行的,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竣工时间应是保洁收尾工作之日,而不是交钥匙的10月12日。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的时间,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胡先生的一处别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金额为39万元,并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装修公司应通知胡先生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胡先生
9、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胡先生有权拒收,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1.7万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13.65万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1.7万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余款。至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则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全额付清相关的工程款。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胡先生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胡先生负责。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整体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载明水电、木工、泥工、油漆等项目均检验通过。2010年1月8日,双方又对工程款项进行了决算,明确胡先生尚欠装修公司工
10、程款4万余元。后胡先生未按约付清上述余款,故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万余元。庭审中胡先生表示,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无水电线路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未履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装修公司自称工程结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装修公司从未派员履行工程的验收程序及进行整改工作;对地板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从未上门修理;增加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差等。但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胡先生支付工程余款4万余元。至于胡先生称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装修合同,存在未履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及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法院以胡先生未能提供充分
11、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上述主张亦与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并受领工作成果等行为相悖为由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装饰装修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常见,但一旦涉及诉讼要获得法院支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间届满、工程价款合法。本案中三条件均已具备。一般装修行业的欠款纠纷,业主均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如有专业律师帮助,则应从质量入手找装修公司的问题,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为业主做出有力抗辩。如果仅有主张没有相关证据,那么相应的主张是难以获得法院
12、支持的。查验装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13写明装修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和工期5质量验收标准应明确、可行2写明单价、总价、付款方式4付款应谨慎,最重要的环节6详细写明材料供应的相关内容首先,选择装修队伍时需谨慎,一定要亲自到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对该装修公司进行验证、验照,确认对方的资质后再与其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承包方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有装饰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其次,看清楚装修合同条款内容。另外,装修公司应当面签字、盖章。装修的施工内容及要求是家居装修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若该方面的条款过于笼统,就往往容易引发施工纠纷。因此,施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按照
13、居室装修部位分别写清装修内容、使用的材料、具体施工要求、承包方式和完工日期。通常承包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包工包辅料等方式。(1)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合同中的工价价款都应写清楚,不能含糊。价款主要包括:单价、总价、物管公司收费、税费。总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其他费用及税金。税费及物管公司费用的承担均应作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2)工价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3)开工、完工日期是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往往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认定,因而在合同中应当写明,并严格遵守。材料供应的约定是涉及到家居装修质量和工程款项的重要问题。因此,无论是包工包料
14、还是包工不包料,都应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上详细写明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单价;运费、装卸、搬运费用的承担。重要材料还应明确写明材料送达的时间和地点。合同中的质量和竣工验收标准条款必须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由于家居装修要满足多层次的不同需求,同一房型往往有着不同档次的装修,因而不可能将不同层次的装修适用同一标准。因此,尽量将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明确、量化,既可实际操作,又能够直观计算、计量,便于评判质量标准。付款应到对方公司的财务处进行,且应向其索要增值税发票。付款是合同中业主唯一能够约束装修公司的条款,因此应争取较好的付款条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制于装修公司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切忌出现装修款超付情况,例如:装修工程只完成一半,而装修全款已付清等。比较好的情况是:在装修工程完成40%时,至多只能向其支付20-30%的装修款。另外对于变更、增减等情形,应有书面文件支持,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同时,可以考虑留下一定质量保证金,以保障交付后的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