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2模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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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v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v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v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v复效条款复效条款(Restatement clause)v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v自杀条款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v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v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2、 loan provision)v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v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d option clause)v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clause)思考题思考题投保方权利和义务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0天犹豫期或冷静期天犹豫期或冷静期(2)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

3、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人按照合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2.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权利:(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

4、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3)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v(二)投保方义务(二)投保方义务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

5、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有限告知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即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回答,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视为保险进行告知回答,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1)故意隐瞒)故意隐瞒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故意隐瞒)故意隐瞒 不承担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3)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承担赔偿,但可不承担赔偿,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以退还保险费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 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6、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约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费或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 3.缴费保费的义务缴费保费的义务 缴费保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缴费保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

7、本的义务。的义务。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一)保险方权利(一)保险方权利 1.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2.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2年内)年内)(3)合同效力中止后,)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3.法定责任免除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

8、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 1.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1)给付被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2)给付受益人)给付受益人(3)给付法定继承人)给付法定继承人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 2.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1)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均应尽到员均应尽到“说明说明”的义务;的义务;(2)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尽到员应尽到“明确说明明确说明”的义务的义务 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

9、认 签订签订“客户权益确认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客户回访客户回访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

10、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的一项措施。2009年年10月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关注和热议。在在02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中第十六条,则是

11、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12、之日起,超过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30日不行使而消灭。日不行使而消灭。自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但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但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后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

13、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在新情况在新保险法保险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案情】【案情】2005年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发了保险单。2008年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

14、多囊出血住院治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疗,2009年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

15、,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16、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

17、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年7月做出判决,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年10月月1日修订后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

18、入了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案例案例 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1、解决、解决“理赔难理赔难”问题。问题。“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

19、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2、遏止、遏止“以恶制恶以恶制恶”的的“逆选择逆选择”。所谓保险人的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

20、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险费。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

21、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

22、落。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

23、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

24、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如果被保险

25、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榷。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在国外,尤其

26、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例外: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欺诈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适用不可抗

27、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1 1、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前

28、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减欠交的保险费。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2 2、规定宽限期的目的、规定宽限期的目的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业务。保全保险人业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缴费方式下,缴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缴费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宽限期条款只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宽限期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以

29、后各期的保费,与首期保费无适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费,与首期保费无关。关。复效条款复效条款1、内容: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权、内容: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30、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复效的条件(参杂逆向选择)、复效的条件(参杂逆向选择)申请复效的时间:我国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申请复效的时间:我国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时间为时间为2年,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年,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或退还已缴保费。申请复效应尽告知

31、义务,要提供能证明被保险人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要提供能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仍达到合同所要求的风险标准的的身体健康状况仍达到合同所要求的风险标准的证明(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例外)。证明(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例外)。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款手续。3、复效和重新投保的成本比较、复效和重新投保的成本比较复效成本:补缴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并且不能复效成本:补缴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

32、,并且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获得此期间的保障重新投保成本:按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重新投保成本:按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计算,保费高。但保险期间从新订约时开始。计算,保费高。但保险期间从新订约时开始。年轻人:重新投保年轻人:重新投保老年人:复效老年人:复效 门晓力先生于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年7月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万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日,按年缴付保险费。2004年和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

33、未缴纳保险费。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2006年年10月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案例案例 2007年年11月月8日(此时未交日(此时未交2007年保险费),年保险费),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

34、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审理过程中,有2种意见:种意见:1、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月30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于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于2007年年11月月8日,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

35、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能承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2、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6年年10月月30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10月月30日计算,到日计算,到11月月8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参考结论参考结论 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月月30日,宽限日,宽限期为期为60天,应该截止到天,应该截止到9月月28日。该保险事故发生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在11月月8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

36、,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间的保险责任。案例案例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用本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

37、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险费退还投保人。出现年龄误告出现年龄误告不符合承保标准不符合承保标准保险人有权

38、解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成立超过合同(合同成立超过2 2年后,不得解年后,不得解除合同!)除合同!)保险人不解除合同保险人不解除合同补收或退还保补收或退还保费,并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调整保费,并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调整保险金额险金额 2000年年7月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元,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岁写为为64岁,经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岁,经保险公

39、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年11月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家人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李某的保单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户口簿上的填写并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实的,后经多次核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岁

40、,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年龄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年龄65岁的规定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家人认为李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

41、情况下,李某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了法庭。答案答案案例案例自杀条款自杀条款v自杀是自杀是故意故意用某种手段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的各种行为。为。构成自杀的必要条件:构成自杀的必要条件: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自杀!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的行为。意外除外,不属于自杀!意外除外,不属于自杀!两者缺一不可。两者缺一不可。v自杀是否应该列入除外责任呢?自杀是否应该列入除外责任呢?自杀属于除外责任自杀属于除

42、外责任自杀也是构成死亡的一自杀也是构成死亡的一部分,如果把自杀完全部分,如果把自杀完全列入除外责任,不给付列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会损害受益人保险金,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有悖于人身必的利益,有悖于人身必须的初衷。须的初衷。自杀不属于除外责任自杀不属于除外责任会引起道德风险,使人会引起道德风险,使人身保险可能成为以自杀身保险可能成为以自杀图谋钱财的手段,既违图谋钱财的手段,既违背保险宗旨,也违背社背保险宗旨,也违背社会道德。会道德。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已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已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年内

43、,被,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v在在保险法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中只规定了2年内被保险人自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杀,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2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保险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要保险

44、金,保险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视具体的情况而定。1、规定的原因、规定的原因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应该是非本意的,被保险人自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应该是非本意的,被保险人自杀是人为地,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能承保。杀是人为地,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能承保。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社会不提倡的行为,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社会不提倡的行为,因此保险人不能为社会所反对的行为提供保障。因此保险人不能为社会所反对的行为提供保障。保险人规定自杀条款的另一大原因在于防止有人保险人规定自杀条款的另一大原因在于防止有人利用自杀谋得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利用自杀谋得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45、2、自杀条款的限制、自杀条款的限制自杀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自杀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制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杀并非真正含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杀并非真正含义上的自杀。义上的自杀。保险人规定自杀除外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保险人规定自杀除外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有人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如果是无行为能力和有人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如果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是不可能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是不可能利用自杀谋取保险金的动机的。利用自杀谋取保险金

46、的动机的。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终身寿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定: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日期之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全额保险金。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倍的保险金。金。3、

47、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夏某因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年,夏某因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保险倍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公司是否应该赔?答案答案案例案例 2003年年4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出的生命,除了留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出的生命,除了留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何处置,也倍受

48、人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何处置,也倍受人们关心。们关心。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前人寿保险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前人寿保险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2002年年1月自杀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月自杀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美金美金)保额保额的保险。原因是什么?的保险。原因是什么?案例案例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就是指投保人以手中保险单作为抵保单贷款就是指投保人以手中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累计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

49、单累计的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限。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了保险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终止。息达到了保险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终止。在一些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在一些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样的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保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险期已满2年,投保人可以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年,投保人可以凭保单向保险

50、人申请贷款。一般情况下,具有贷款。一般情况下,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保单才的保单才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可以进行保单贷款。热销的投连险不能进行保单热销的投连险不能进行保单贷款贷款!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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