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设立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两种形式:会员制与公司制。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以及专门委员会。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商最具代表性。证券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在证券市场上起着联系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是沟通证券买卖交易双方的中间环节。法律对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予以严格管理,并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各项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本章导语,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除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外,还应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在整个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很重要。证券业协会分为全国性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两种,其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此外还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证券公司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第五节 证券业协会,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证券交易
3、所,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并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以及组织机构进行了探讨。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02.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03.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0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 05.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本节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证券交易所是自
4、律管理的法人,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一)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 (三)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和环境 (四)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 (五)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9,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组织形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设立程序 章程事项 (二)证券交易所的解散,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0,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 与法定义务,(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 (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义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1,五、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会员
5、大会 (二)理事会 (三)总经理 (四)专门委员会 (五)任职资格的规制,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证券公司,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证券公司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分析了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探讨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并对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02.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03.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04.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05.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 本节关键词 证券公司,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4,一、证
6、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的法律地位 进入21世纪,我国证券公司曾发展到100余家。但由于证券市场一度失去控制,这些证券公司本身的治理也存在严重问题,出现了大量亏损情况。其中相当一部分破产,一些勉强生存下来的公司也需要通过注资或重组,才能恢复正常经营。这一教训是需要牢牢记取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5,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商最具代表性 (二)我国证券公司可从事的证券业务 (三)证券公司的作用,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6,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7、程序,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7,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一)证券公司的负债管理 (二)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三)证券公司的账户管理 (四)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8,五、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 监督管理,(一)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二)对证券公司股东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根据立法对证券登记结算
8、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风险防范与业务管理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及职能 0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0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及业务管理 本节关键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1,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概念及职能,(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二)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四)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2,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程序,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3,
9、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风险防范及业务管理,(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如设置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等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管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证券服务 机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和法律性质进行了论述,分析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
10、构成、法律性质等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0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03.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04.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本节关键词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6,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它们能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使证券的发
11、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证券的交易市场中,它们能够协助上市公司及时而准确地披露经营、财务和资产状况,为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从而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7,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概念及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概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形式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 我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机构的条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8,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一)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概念 (二)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特征 中立性 非单一性 (三)
12、对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立法规制 (四)对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9,四、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念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审计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证券业协会,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1,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证券业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考察了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以及内部管理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02.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理 本节关键词 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
13、主体法律制度,32,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和性质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3,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及内部管理,(一)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 (二)证券业协会的内部管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4,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5,关于交易所的
14、设立,国际上通行三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前两种制度的采用有其特殊的背景,因为英美证券市场是自然产生的,交易所成立在先,有关监管的立法在后。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均采用特许制。不论采取何种设立制度,一国的证券法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交易所的设立也是采取特许制。,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6,证券交易的场所一般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从各国情况看,证券交易以场内交易为主,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15、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必备的交易设施、通讯设备和服务等。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内所进行的主要是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7,交易所不仅提供有形的交易场所、现代化设施,而且要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组织证券交易,主要包括接受申报、撮合成交、发布证券交易行情、公布证券交易信息、制定证券交易规则等。监管证券交易,主要包括实时监控证券交易、监督证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理异常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组织和监督,从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8,自律管理,是指证券交易所出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
16、序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人、市场交易主体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进行一线的监督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证券交易公平、有序地发展。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但同时,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其设立和解散、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总经理的任免、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制定规则等自律管理活动都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这种自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和职能,有利于其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9,国际上现有交易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
17、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参与交易活动。会员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场内交易员代表证券商参加场内交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决策,但不得委派自己的股东、职员或雇员直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确保交易所的公正性。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0,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为“实
18、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因此,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但是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这就使证券交易所今后采用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成为可能,为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市场化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1,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3)拟加入会员名单; (4)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19、 (4)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5)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2,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3,证券交易所存在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国
20、家法律规定的,或者遇有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致使交易所无法运转,或者会员大会通过决议解散的,可以予以解散。在我国,解散证券交易所,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4,证券交易所的范围主要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市; (10)
21、证券监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5,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2)从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基金。 (3)收存的风险基金应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第十五
22、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6,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7,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7)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章
23、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8,总经理是理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理事会聘任。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49,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从国际上来看,证券交易所一般设有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工资委员会、规则委员会等等。,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0,对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证券法规定: (1)除了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外,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
2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也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1,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在部分国家仅是
25、证券商的一种。所谓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为其核心业务的商事主体,它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和个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个人与合伙组织不能经营证券业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2,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商最具代表性。主要分六种:(1)佣金经纪商,是接受公众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代为买卖有价证券,成交后按规定收取佣金的证券商;(2)专业会员,是兼有经纪商与自营商双重职能的证券商;(3)零数自营商,其交易对象为佣金经纪商。当佣金经纪商接到客户不足一个成交单位委托时,即向零数经纪商进行交易;(4)交易厅经纪商,交易对象为佣金经纪商。佣金经纪商接受公众客
26、户委托后,由交易厅经纪商代替其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佣金,实为经纪商之经纪商;(5)注册交易商,是以个人身份获得交易所会员席位,在交易厅自由活动,觅取交易机会,谋求利润的证券商;(6)债券经纪商,是在债券交易室从事债券交易的证券商。此外还有执行其他业务的证券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3,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有: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上述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
27、体法律制度,54,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者信用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交付部分证券,由证券公司为其垫付不足的价款或证券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由国务院制定有关融资融券的规定,同时,证券公司要从事融资融券活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所从事的上述业务在证券市场上起着联系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是沟通证券买卖交易双方的中间环节。因此,证券公司一般可被称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
28、度,55,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6,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这三项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注册资本
29、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经营其中2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论是经营何种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都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7,证券公司的设立在我国采取特许制。公司发起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30、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1、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8,鉴于我国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2)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对证券公司提高经营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很有必要的。,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59,证券市场充满着风险
32、,为防止市场交易风险形成对证券公司的冲击,需要公司自身筑起一道防线。 (1)风险准备金制度。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提取风险准备金后仍要依公司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其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不能挪作他用,并应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提取比例的规定。 (2)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0,加强账户管理的宗旨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33、,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1,1.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
34、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限制其业务、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撤销业务许可等行政监管措施。 3.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2,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
35、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该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证券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行为,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6、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从事的服务以及所选择的组织形式来看,似应归为企业法人一类。但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许设立的,它又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应作为特殊法人对待。,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5,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
37、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登记结算机构很快进行了改革,成立了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这对于提高结算效率、加强监管、降低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所谓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所谓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保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的职责与功能;所谓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7,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 (1
38、)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8,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69,设
39、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程序主要包括: (1)设立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设立申请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章程草案等文件。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章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4)经核准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入运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0,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用于补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一种基金。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二是由证券公司按
40、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个来源是否利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主决定,法律上未作强制规定。,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1,对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严格管理: (1)基金应当依法筹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缴的办法必须依章办理; (2)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3)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4)向责任人追偿。如果风险损失是人为的因素造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用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追偿。,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是多方面的,但其核心的内容是为证券客户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务。在业务管理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不得将
41、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确保名册、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 (3)妥善保管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上述财产。“货银对付”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该机制下,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
4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暂不向违约参与人交付其买入的证券或应收的资金,从而保障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违约时不会发生本金的损失。“货银对付”和“交收担保”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收风险,极大地改善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法律环境。,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不得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合存放;并且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即证券交易结算履约优先。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正常交收秩序的权威性,保证了业务规则的严肃性,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
43、全运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称“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 (2)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谈话、文章等;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服务等。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
44、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7,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8,在我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5
4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79,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具有中国国籍; (2)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46、德;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4)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证监会审批后,颁发执业证书。,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0,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要求所属咨询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证券投资咨询的职责。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格;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
47、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不得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1,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证券投资价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资信评估机构是一个承担特殊责任的社会性咨询服务机构,它不经营证券的发行与买卖,仅向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市场提供某
48、一证券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资信评估机构对证券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一般采取三等九级制,最高为AAA级,最低为C级。,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2,所谓“中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使自己在人员或资金方面不和与自己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生任何关系。如果评估机构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一方而对证券评级要求得过严,则不利于证券的顺利发行,筹资者很难筹集到资金;如果评估机构过分倾向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客户一方而对评级要求得过宽,则可能导致“垃圾证券”泛滥,最终将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3,所谓“非单一性”,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应
49、设立多家资信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单一,容易导致对证券评级的偏差,而使投资者以及客户失去选择的余地。,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4,从我国的实践看,证券资信评估刚刚起步,评级制度不健全,评级市场的需求不足,人们对评级的认识不高,评估公司之间利用非市场因素竞争,有影响力的资信评估公司还未形成。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证券资信评估业也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85,对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管理,原则上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相同,但还应当明确: (1)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确认; (2)境外的资信评估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评级服务,需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提交该评估机构主要情况的资料,由财政部进行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确认; (3)获得业务许可的资信评估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须经年检,重新确认其证券业评估资格; (4)在股票公开发行、交易中,资信评估机构不得与审计机构合二为一; (5)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如有严重误导、重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