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员通用与基础知识胡兴福胡兴福 董慧凝董慧凝 主主编编2下篇 基础知识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3(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4(一)(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Z7.1.1 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P126)Z7.1.2 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P127)(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5Z7.1.1 Z7.1.1 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 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见的精神和各地区实施的相应政策内容来看,
2、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城镇公共服务的权益。(2)享有在流入地就业的权益。(3)享有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益。(4)享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权益。(5)享有医疗保障的权益。(6)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益。(7)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的权益。(8)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9)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益。(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6Z7.1.2 Z7.1.2 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住房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1)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
3、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7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
4、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8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生产经营地营地)所在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的农民
5、工,1 1至至4 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9(2)医疗保险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
6、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0(3)失业保险
7、我国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每满1 1年发给年发给1 1个月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12个月。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8、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流
9、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2(4)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
10、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3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4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企
11、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农民工,要提供就业证;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5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
12、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执行。农民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
13、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国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7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4、等手续。(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8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男年满606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5050周周岁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9
15、 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20(二)(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Z7.2.1 流动人口从事
16、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件的办理(P130)Z7.2.2 流动人口就业持证上岗的规定(P131)(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21Z7.2.1 Z7.2.1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件的办理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件的办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适用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
17、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办理暂住登记。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22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
18、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外地来京人员承包、租赁、使用本市企业或者商业、服务业的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23Z7.2.2 Z7.2.2 流动人口就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流动人口就业持证上岗的规定(1)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择业权(2)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
19、而受歧视。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基本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24(三)(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Z7.3.1 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分工(P132)Z7.3.2 流动人口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P134)(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25Z7.3.1 Z7.3.1 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分工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分
20、工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流动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流动就业管理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兵役等各项管理工作,并把管理与对流动人口的疏导、服务、教育等各有关工作紧密衔接。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把这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26 特别是人口流出和流入多的地方,要加强对口交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工作中的突
21、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掌握人口流动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各种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27 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路边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
22、和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收容遣送工作;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28(2)劳动部门劳动部门 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单位招用外地人员、个人流动就业进行调控和管理;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负责疏导“民工潮”。(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29(3)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查“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件;对集贸市场中的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对外来个体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0(4)民政部门民政部门 负责收容遣送工作;主管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5)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6)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部门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开展
2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7)卫生部门卫生部门 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8)农业部门农业部门 负责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疏导。(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1(9)建设部门建设部门 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10)铁道部门铁道部门 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配合有关部门清理铁路沿线的盲流人员;打击火车站及列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11)交通部门交通部门 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
25、“民工潮;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轮船上的违法犯罪活动。(12)军事机关军事机关 负责流动人口中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管理、征集工作。(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2(13)党、团组织党、团组织 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原所在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原所在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3Z7.3.2 Z7.3.2 流动
26、人口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流动人口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1.流动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依据(1)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对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
27、管理的职责342.雇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依据(1)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告。(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对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2项的规定,对将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
28、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款。(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53.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2
29、)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6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37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