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证券上市不同于证券发行。两者可以分离,也合并进行。证券上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国规定的上市标准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股票上市的标准要严于公司债券上市的标准;第一部上市的标准要严于第二部上市的标准。证券上市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证券上市的暂停有3种形式:申请上市暂停、法定上市暂停和自动上市暂停。证券上市的终止也有3种形式:申请上市终止、法定上市终止和自动上市终止。证券交易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则,并按照特定
2、交易程序进行。,本章导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下列行为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法律除了规定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外,还对信息公开的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股份收购行为包括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收购方式,各有相应的规则。,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证券上市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证券上市,第十七章 证
3、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论述了证券上市的概念及意义、证券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确立了证券上市的理论框架。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上市的概念及意义 02.证券上市的标准 03.证券上市的程序 04.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本节关键词 证券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及意义,(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区别 (三)证券上市的意义,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二、证券上市的标准,证券上市的标准是指具备
4、怎样的条件才能在法定的交易场所上市。各国规定的上市标准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股票上市的标准要严于公司债券上市的标准;第一部上市的标准要严于第二部上市的标准。政府债券的上市享有审核豁免的权利。 (一)规模基准 (二)经营基础基准 (三)股权分布基准 (四)其他基准,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9,三、证券上市的程序,(一)股票上市的程序 申请核准 签署上市协议 公告上市 挂牌交易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核准 公告上市,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0,(三)政府债券上市 基于债券主体的特殊性,政府债券信用度高,由中央财政来担保,其发行方式、时间、对象和还款期限都是中央政府财政
5、部门具体规定,因此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1,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一)证券上市的暂停 申请上市暂停 法定上市暂停 自动上市暂停 (二)证券上市的终止 申请上市终止 法定上市终止 自动上市终止,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证券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证券交易的概念和法律性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及程序,并对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研讨。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交易概述 02.证券交
6、易的一般规则 03.证券交易的程序 04.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节关键词 证券交易;现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回购;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欺诈客户,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4,一、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 (二)证券交易的分类 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不同 期权交易 信用交易 回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5,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 (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四)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7、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场所转让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6,(六)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方式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八)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7,三、证券交易的程序,(一)名册登记与开设帐户 (二)委托 委托的概念 委托的分类 订立委托合同的程序 证券公
8、司不可接受的委托 (三)成交 (四)结算交割与证券过户,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8,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 对内幕交易的处罚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 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9,(三)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我国证券法对主体行为的限制和处罚 (四)禁止欺诈客户 (五)禁止法人出借账户 (六)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持续信息 公 开,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1,
9、本节内容概要 信息公开是保证证券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基于此,本节对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特征、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操作规程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特征 02.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03.持续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 本节关键词 持续信息公开;上市公告书;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2,一、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特征,(一)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特征 (三)我国立法对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制,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3,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一)上市公告书 (二)中期报告 (三)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
10、告,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4,三、持续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一)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 (三)指定专人负责持续信息公开事务 (四)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上市公司 收 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重点研讨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一般规则以及程序等法律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02.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03.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
11、则 04.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本节关键词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权益公开规则;“台阶规则”;强制要约规则;终止上市规则;强制接受规则;同等条件收购规则;转让股份限制规则,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7,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及法律特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合并、股份转让概念的区别 1. 兼并 2. 合并 3. 股份转让,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8,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2、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 要约收购 竞价收购 协议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分类 依收购是否成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依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依收购人是否直接取得上市公司达控制地位的股权,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29,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一)权益披露规则 (二)“台阶规则” (三)强制要约规则 (四)终止上市规则 (五)强制接受规则 (六)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七)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八)“一致行动人”规则,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0,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一)竞价收购的程序
13、(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三)协议收购的程序,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1,1. 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想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 2. 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 3. 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2,1. 它使证券的流通(自由的买卖)成为可能,市场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广泛的发挥。 2. 扩大了上市公司的影响,为上市公司进一步
14、筹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3. 使投资者的投资可得到及时的变现,同时,也为投资者避险提供了条件。 4. 使上市公司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3,规模基准的指标一般以公司资本额(净资产)或证券发行量来衡量,也有同时用两个指标衡量的。如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要求公司具有1800万美元的净资产,在东京证交所第一部上市要求公司具有10亿日元的股本总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本。如果上市规模达不到一定的标准,潜在的交易量很小,就会造成“有行无市”的结局,上市公司也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15、法律制度,34,经营基础基准一般指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等。资本结构以资产负债率表示;盈利水平以年利润数额表示,有时用若干年的利润数合并考虑。,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5,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如果股权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证券的流通。纽约证交所规定,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且公众持股股数不得低于110万美元。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一部上市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000人,且公众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持股数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市值40亿港元以上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市值40亿港元以下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
16、于25%。我国大陆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6,其他基准包括: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上市证券的设计符合证交所的要求,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 另外,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债券的上市也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债券的发行量、期限、信用等级和发行公司的资本规模、偿还本金利息的能力等等。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17、)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需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7,证券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的申请,接受上市核准。在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先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再由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美国的上市公司则必须到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交易注册,然后正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查同意。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18、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8,按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惯例,上市申请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此协议,上市公司承诺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承担上市协议或交易所自律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上市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证券
19、种类、发行日期、发行股数、每股金额;(2)上市费用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要求;(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要求;(5)证交所质询、调查上市公司的事宜;(6)股票停牌、复牌事宜;(7)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办法;(8)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9)双方认为应增列的其他事项。,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39,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签署上市协议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
20、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0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等。,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0,在我国,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申请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风险;(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募债章程);(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另外,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
21、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市报告书,是上市公司债券的申请人请求核准机关核准的申请文书。该报告应写明本公司的基本概况、上市的原因、上市的条件等内容。,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2,申请上市暂停指上市公司主动向证券交易所请求暂停其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与证券交易所签署的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交易。其申请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计划重组,可能是派发利息
22、等。,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3,法定上市暂停是指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5种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即:(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了5种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情形:(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
2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4,自动上市暂停是指上市证券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其上市交易自动暂停。如在证券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下,一旦交易报价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该证券的交易自动暂停。,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5,申请上市终止,理论上讲是应当允许的,因为公司应有经营上的自主权,其中包括上市与否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公司股票、债券上市涉及大众的利益,如无法定理由发生是不能批准上市终止的。,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6,如果法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在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或有其他必须终
24、止上市的原因,证券交易所可依法决定证券终止上市。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5种股票上市终止的情形,即(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7,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即:出现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出现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
25、券上市条件的,或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何种用途使用的,或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的,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8,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是转让的一种。证券转让除了证券交易以外,还有赠与、继承等。,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49,(1)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就是说,证券交易不仅仅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的买卖,而且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的买卖。 (2)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
26、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需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3)它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无论是证券内容还是证券形式,都是经法定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证券已经依法发行且已经到达原始投资者手中。,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0,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交割,买者付出现金,卖者交付证券。,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1,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交割和清算要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在远期进行。,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27、52,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不同点在于: (1)期货交易可以用少量资金进行较大数额的投资。由于期货交易是远期交割,投资者即使不持有足够的现金和证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较多的证券。 (2)在交割日之前可以通过对冲买卖卖出和买进期货,只进行差额清算。投资者利用期货交易可以转移风险、确保价格的稳定,而期货交易中的投机者则是为了赚取在买卖期货合同期间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差价。,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3,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金融商品交易权利的一种买卖。这种权利就是以未来特定时间为行使期限,以协定价格(即履约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权利。金融期权通常有外汇期权、利率
28、期权、股票期权及股价指数期权等。,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4,信用交易,也称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经纪人交付欲交易总量一定百分比的现款或证券(称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经纪人或是通过银行贷款提供而进行的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5,回购,是指在卖出(或买入)证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买回(或卖出)这笔证券,实际上就是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证券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6,证券的严格监管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允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买卖,整个金融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在市场上交易的任何证券都必须是合法的证券,
29、即已经法定的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且已经发行的证券。,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7,有转让限定期的证券,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从公司成立起1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有的股票等。规定这些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主要是防止利用特殊地位谋取利益,而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0、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另外,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59,在我国,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目前,在我国交易所之外的合法证券交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通过产权交易所进
31、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二是证券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即:我国目前存在两个合法的场外市场,即产权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场所的多元化,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培育,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了法律空间。,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0,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交易的方式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又称集合竞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所谓价格优先,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买方出
32、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交,以此类推,连续竞价。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1,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已于2002年联合发布的交易规则中确立了大宗交易的方式,并先后颁布了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对大宗交易的具
33、体规则作出规定。 除了集中交易方式之外,还有做市商制度、协议转让制度等。做市商制度又称双边报价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开市期间,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向公共投资者双向买卖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2,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里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方式。证券现货交易,又称即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
34、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交易行为。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了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制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制定证券的交易。,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3,证券信用交易,即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又称保证金买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部分保证金后,由证券经纪商垫付余额并代为买进证券的活动。买进的证券必须寄存在经纪商处,投资者应向经纪商支付全额
35、佣金和贷款利息。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卖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部分保证金后,由证券经纪商贷给证券并代为售出的活动。售出证券的价款作为贷款的抵押寄存在经纪商处。信用交易可刺激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活跃市场。但投机性强,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4,为证券交易开立的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记录,也是证明投资者权益的资料凭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对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以防被他人非法利用,损害客户利益。,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5,证券交易费用
36、一般均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应当缴纳的除税收之外的各项费用。 从我国目前来看,证券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以下3项:(1)发行公司需支付的上市费用;(2)投资者需支付的佣金、开户费、委托手续费等;(3)证券商需支付的入场费,即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自营或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应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由于证券交易的收费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人的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不得在规定以外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6,
3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进行反向操作,反向操作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所谓反向操作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有这种反向操作行为的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行使收益“归入权”。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7,名册登记是委托人(
38、投资者)在集中市场进行证券买卖的前提。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留存其书面授权书。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个人名册登记: (1)证券从业人员; (2)因违反证券法,经有关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3)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8,开设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基本条件。每个投资者必须开设证券与资金两个账户,
39、证券账户用于存储投资者已经购得的证券;资金账户主要用于存储投资者的存款和卖出股票时的价金。在证券交易完成时,只在两个账户中划拨,即增减证券或资金数额,而不必实际提取证券和现金。 按上海交易所的规定,证券账户由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时一并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发给统一的磁卡。资金账户由委托人选择有关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划入该专户,委托人持有资金账户磁卡。,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69,所谓委托,是指委托人向证券公司发出的表示委托人以某种价格购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意思表示(通常称为委托指令)。严格来讲,委托还包括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第十七
40、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0,从委托交易的数额大小划分,证券交易委托可分为大宗交易委托、整批交易委托和零数交易委托。大宗交易买卖要按书面申报方式,限于当日成交;整批交易委托指一手或一手的倍数的交易数量的委托;零数交易委托指零星数量的委托,即不是一手数量的委托。 从委托的价格限制划分,证券交易委托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公司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券公司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委托人成交。市价委托指令须立即执行。限价委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证券公司按限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券公司在执行时,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第十七章
41、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1,从委托的途径划分,证券交易委托可分为书面方式委托、电话方式委托、电脑方式委托等。书面方式是指由投资者以书面的形式如电报、传真、信函、直接报单等向证券公司写出自己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的一种形式;电话方式、电脑方式是指投资者分别通过电话或电脑传递委托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的形式。,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2,订立委托合同的大致程序是: (1)委托人交付保证。委托人办理买卖委托时,须向证券公司交付足够的证券或现金。 (2)委托人提出委托,填写委托单。如果是通过电报、传真等途径委托,则由证券公司填单,将电报传真等凭证附后。 (3)证券公司接
42、受委托。证券公司应审查核对委托人登记名册、账户密码、证券或资金数量及委托内容。,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3,证券公司不可接受下列委托: (1)全权交易委托,即由证券公司全权决定买卖的证券种类、数量和价格。 (2)保证金交易委托,即仅由少量的资金或证券作为保证,作交易量较大的委托。,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4,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相互间通过交易所内竞价,就买卖证券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的行为,一般均是通过电脑进行和完成的。交易所电脑主机收到买卖申报后,即按证券品种、买卖价格和数量排列,并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并向证券公司打印“买卖申报回单”,确认要约或承诺。电脑将各方买卖申报按规定
43、的顺序原则自动撮合成交。一经成交,即向双方证券公司发出通知。,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5,结算交割是指证券买卖的最后结算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结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清算交割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净额交收”的原则进行清算交割。具体做法是,每一证券公司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交收其应收应付相抵销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交收每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销后的净额。 第二阶段是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清算交割。由于实行无纸化电脑操作。证券集中保管,办理交割时,由清算机构通过证券集中保管库存账户划转完成,从而使清算交割变
44、得非常便捷和容易。我国证券市场(股)采用1交收制度,即对投资者来说,当天进行的证券买卖,最早可于第二天在证券公司打印交割清单,核对其前一天的买卖活动。,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6,证券过户是指证券由证券转让人移转至证券受让人的登记过程。上市的记名证券的过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电脑统一办理。,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7,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8,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
45、信息的知情人员。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如窃取、骗取内幕信息的人,他们也属于禁止的主体对
46、象。,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79,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0,证
47、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
48、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为了保护广大的投资者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的秩序,必须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2,违法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手段主要有: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3,(4)以其他手
49、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指没有某种情况而进行制造,通过他人或者机构将其进行传播的情形。这种行为与信息公开原则相悖,常常使人信以为真,导致投资判断失误。在有的国家称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第十七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85,我国证券法从两个方面的主体行为作了限制: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