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一.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是是2001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21次会议修正的。次会议修正的。第一章总第一章总 则则第二章结第二章结 婚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第四章离 婚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第六章附 则则 二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
2、敬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老爱幼、互相帮助。三三.结婚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 患性病未经治愈的不能结婚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祖父母祖父母3 3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父2 2母母3 3祖父母
3、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 1己身己身2 2子女子女3 3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2 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 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 结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结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申请 审查审查 登记登记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颁布之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没有登记的同居男女可视为布之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没有登记的同居男女可视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
4、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一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1)重婚的;()重婚的;(2 2)有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二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
5、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财产权益。四四.家庭关系家庭关系 以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为基础而形以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成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夫妻间、父母和子女间、其他家包括:夫妻间、父母和子女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夫
6、妻间人身关系:夫妻间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夫妻间人身关系:夫妻间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间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夫妻间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主要有: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7、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赡养关系;兄弟姊妹间的扶养关系。兄弟姊妹间的扶养关系。五五.离婚离婚 离婚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原则:离婚原则:既保证离婚自由,同时又反对轻率离婚。既保证离婚自由,同时又反对轻率离婚。离婚依据:离婚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8、。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离婚方式: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
9、不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义务。财产处理:离婚分割财产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财产处理:离婚分割财产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990年年5月,月,19岁的孟丽与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年8月,孟丽的父亲月,孟丽的父亲死亡,留下存款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平米私房
10、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自1995年起,夫妻感情日趋冷淡。年起,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2004年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
11、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案例】【案例】1.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
12、0年,到年,到1994年年2月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件 2.因为是事实婚姻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3.孟父遗产孟父遗产1万元及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
13、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是根据是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4.谢涛借款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根据
14、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第4646条规定:条规定:由于重婚;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继继 承承 法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第三章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继承法的基本
15、原则1.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3.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原则 4.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5.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
16、生产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17、其他继承人的;3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遗遗 赠赠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8、。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遗嘱继承三、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1、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19、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的内容必须合法 【案情摘要】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
20、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情摘要】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2 2
21、、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公证遗嘱:公证机关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22、的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无效。【案情摘要】张某病危时曾当着其3个子女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经抢救、治疗,张某病愈出院。一年以后,张某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某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300元存款、彩电、冰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这份口头遗嘱显然是无效的。这份口头遗嘱显然是无效的。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继承
23、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效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40岁的王某忽然身患绝症,情况危急,想立口头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一直相濡以沫的妻子
24、,未给不孝的儿子任何遗产。下列人员,哪些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A.8A.8岁的孙子岁的孙子 B.B.姑家姐姐,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姑家姐姐,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C.70C.70岁的父亲,几年前出车祸,常年卧床岁的父亲,几年前出车祸,常年卧床 D.D.王某的妻子王某的妻子 E.E.王某的战友,跟王某一直是好朋友王某的战友,跟王某一直是好朋友 F.F.李先生,王某因赌博欠其债务李先生,王某因赌博欠其债务5 5万元万元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遗产的分割(一)遗产的分割 五、
25、遗产处理五、遗产处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亦然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亦然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份额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份额均等。案例 李老汉有10万元存款以及房屋4间,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在城里做公务员。儿
26、子年轻时因车祸,导致一腿被截肢,现以街头卖报纸为生,并患有糖尿病,医药费高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例 刘老太,90岁,5年前患有老年痴呆症,常年卧床。子,刘炳,与刘老太常年一起生活,并照顾。大女儿,刘春,在外地工作,每春节回家一次。二女儿,刘欣,辞职,每天到哥哥家照顾母亲。三女儿,刘珍,与哥哥家只隔一条街,但以照顾外甥为由,很少探望母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案例 周强,78岁,房屋10间,育有二子一女。女,周兰,农民,以种地为生。周兰的婆婆常年卧床,费用昂贵。长子,周宇,企业下岗职工。次子,周伟,做生意,属于该村的“暴发户”。经济实力充足,却因父亲当年把转正机会给哥哥,心存怨恨,故不尽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非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