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章留置权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一、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概念(一)置权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三)留置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但受有限制(六)留置权在物上代位性方面特殊(七)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二、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一)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尽相同(二)发生的原因、功能不同(三)成立的要件不同(四)标的物移转占有的时间不同(五)将标的物折价或变价的条件不同(六)消灭的原因不同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三、三、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一)留置权与同
2、时履行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竞合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四、四、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一)性质不同(二)成立方面的关注点不同(三)标的物不同(四)目的不同(五)效力不同(六)实行方式不同(七)消灭的原因不同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五、五、留置权的分类留置权的分类(一)主体不同(二)成立要件上不同(三)效力不同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一、一、概述概述留置权的取得,有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有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基于继承事实。所谓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留置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留置权合同而取得,而是指留置权随着被担保债权的让与而由受让人取得。最为常见的留
3、置权取得方式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以下专就这种取得方式予以介绍。传统民法通常都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产生条件划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留置权产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条件,只有这些限制条件不存在时留置权才能成立。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二、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一)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的动产(二)债权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三)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三、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所谓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就是阻止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民法典第449条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
4、置”的规定,即属此类。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一、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二、二、留置权的效力所及于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的效力所及于标的物的范围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三、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占有权2、必要费用的求偿权3、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4、保管留置物所必需的使用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6、物上请求权7、实现留置权的权利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三、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3、及时实行留置权的义务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四、四、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
5、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一)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3、留置物的处分权4、留置权的消灭请求权5、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四、四、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二)留置物所有权人的义务1、返还保管费用的义务2、损害赔偿义务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五、五、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的竞存质权的竞存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六、六、留置权的实行留置权的实行(一)概述(二)留置权实行的条件(三)留置权的实行方法(四)留置财产变价的确定基准(五)留置物的变价额与留置权担保债权之间的受偿关系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七、七、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一)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二)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三)债务履行期已经延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