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海域使用权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一、一、海域使用权的界定海域使用权的界定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二、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权利主体因海域使用权的类型不同而异其规格(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海域(三)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四)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五)海域使用权为集合性物权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一、一、海域使用权概述海域使用权概述二、二、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程序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程序三、三、海域使用权的母权海域使用权的母权四、四、海域使
2、用权设立的登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登记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一、一、概述概述由于海域使用权是一束权利,聚集着养殖权(养殖用海权)、拆船用海权、旅游用海权、娱乐用海权、矿业权(矿业用海权)、公益事业用海权(如海底电缆用海权、海底管道用海权等)、港口建设工程用海权、修造船厂用海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所谓海域使用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各个具体的海域使用权之中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二、二、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占有特定海域的权利(二)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三)收益权(四)转让权(五)请求续期权(六)请求改变海域用途的权利(七)取回所有物的权利(八)请求补偿的权利(九)物权请求权
3、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三、三、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一)缴纳海域使用金(二)合理用海(三)不得擅自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四)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五)报告义务(六)接受监督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的消灭一、一、消灭的事由消灭的事由(一)海域使用权期间届满(二)提前收回(三)抛弃(四)海域变成陆地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的消灭二、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一)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原状(二)获取合理补偿第十六章地役权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一、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概念(一)地役权的界定(二)地役权的法律性质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二、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4、三、三、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 地役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地役权的分类一、一、地役权的种类地役权的种类二、二、地役权的分类地役权的分类(一)意定地役权与法定地役权(二)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三)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四)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第四节 地役权的取得一、一、概述概述二、二、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一)当事人(二)地役权合同(三)地役权的设立(四)地役权登记第五节 地役权的效力一、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对供役地使用的权利(二)实施必要的附随行为、设置并保有必要设施的权利(三)地役权人享有优先权
5、(四)物权请求权(五)转让地役权的权利(六)以地役权设立抵押权的权利(七)费用支付义务及减少请求权(八)地役权人负担建造、维修的费用(九)尽量减少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物权第五节 地役权的效力二、二、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不作为义务(二)容忍义务(三)附随义务(四)维持修理设施费用的分担义务(五)设施的使用权(六)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七)合同解除权第六节 地役权的消灭一、一、地役权的消灭事由地役权的消灭事由(一)地役权设立合同消灭(二)地役权期限届满(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四)征收(五)抛弃(六)混同(七)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第六节 地役权的消灭二、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需役人占有供役地的,负返还供役地的义务;不占有供役地又未建造设施的,自然恢复原状;已经依法建造了设施的,需役人有权取回此类设施,或由供役地权利人作价补偿给需役人,但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无利益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令需役人拆除设施,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