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按照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等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保有收获物的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二、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一)权利主体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不同而异其规格(二)权利客体为土地的地表(三)权利的目的及功能是在承包地上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有收获物的所有权(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
2、(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期物权(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有偿性为原则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四、四、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一、概述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独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取得,又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权利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界定(二)
3、程序(三)承包合同(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第三节 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一、“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与创设根源二、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和定位三、民法典 新创了一种权利产生的机制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四荒”土地经营权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一)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权利(二)享有收获物所有权的权利(三)自主经营的权利(四)从发包人处依法获取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权利(五)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六)将承包地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及时获得足额补偿的权利第四节 土地承包
4、经营权的效力一、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八)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九)对抗发包人非法行为的权利(十)依法请求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限的权利(十一)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十二)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权利(十三)请求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的权利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二、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一)支付承包金的义务(二)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四)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五)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义务(六)备案义务
5、(七)容忍义务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三)承包地灭失(四)承包地调整(五)收回承包地(六)承包地被征收(七)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二、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程序性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程序性要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
6、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求作价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请求相应的补偿。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而在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民法典
7、第344条、第345条、第361条等)。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二、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一)概述(二)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以地表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地上或地下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意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三、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权利主体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不同而异其规格(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权利客体的部位可以是地表、地下、地上(四
8、)权利的目的及功能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四、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的辨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的辨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概述二、二、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三、三、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一、一、建设用地使
9、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占有、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权利(三)不动产相邻权(四)设立地役权的权利(五)出租、出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六)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八)物权请求权(九)抛弃的权利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二、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三)返还建设用地的义务(四)容忍出让人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义务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一)抛弃(二)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撤销(三)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发生(四)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五)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商等协商一致而消灭(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七)建设用地灭失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二、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用地者应予协助,甚至首先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民法典第360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同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用地者返还建设用地,可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的原状。2、用地者也可以不取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是以市场价格将之出售给出让人(民法典第358条及其比照适用)。3、索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出让金、请求足额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