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罪数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形态研究的任务和意义(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密相关(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1234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二、罪数判断标准p 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其中主要有行为标准说(具体又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等)、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中主义标准说、混合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
2、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p 新中国的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承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u1.继续犯的概念。u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u3.继续犯的处断原
3、则。(一)继续犯u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u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二)想象竞合犯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三)结果加重犯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二、法定的一罪u1.结合犯的概念。u2.结合犯的构成特征。u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一)结合犯u1.集合犯的概念。u2.集合犯的构成特征。u3.集合犯的处断原则。(二)集合犯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三、处断的一罪u1.继续犯的概念。u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u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一)继续犯u1.牵连犯的概念。u2.牵连犯的构成特征。u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二)牵连犯1.吸收犯的概念。2.吸收犯的构成特征。3.吸
4、收犯的形式。4.吸收犯的处断原则。(三)吸收犯第三节数罪的类型u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u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u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u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
5、罚的数罪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二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u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u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6、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2345第一节正当防卫u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u对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在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防卫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因素。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u人民警察因负有特定职责,其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
7、,具有区别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特点。u根据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需要注意事项四、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u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8、、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节紧急避险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12345(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6第二节紧急避险u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u依照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裁量何种情况下减轻、如何减轻,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要综合考虑避险目的、所保护权益的性质、过当程度、罪过形式等诸种因素。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u(一)
9、危险的来源不同u(二)损害的对象不同u(三)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u(四)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第三节其他正当行为u能够排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事由,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理论上还存在着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u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以避免侵害或者挽回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力量实现侵害避免和挽回损失的行为,也可称为自助行为或自力救济行为。如事后在其他场合下发现自己被盗的物品,来不及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当场夺回该物品的行为。u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者业务所实施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起来会侵害到他人,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的手术行为。u法令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上级组织、领导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根据行为实施的依据不同,可以将法令行为分为依照法律实施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u被害人承诺,是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对于自己可以处分的该权利受到侵害的状态表示了同意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