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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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医疗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 第二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l 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与决定3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强制医疗诉讼程序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与特点l 概念:l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指对因患有精神疾病并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并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保安

2、处分措施。4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强制医疗诉讼程序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与特点l 特点:l1.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l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仅仅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l2.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不是对精神病人的刑罚。l3.强制医疗具有直接或间接拘束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效果。l4.强制医疗具有防卫社会安全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的双重目的。5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点l 概念:l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指国

3、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特定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对其实行强制医疗的诉讼活动的总称l 特点:l 1.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l 2.强制医疗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l 3.强制医疗诉讼程序必须借助于鉴定,但不完全依赖于鉴定。6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 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发展l 1.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该项规定太过原则,不仅对强制医疗

4、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语焉不详,而且在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问题上也不无歧义。7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 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发展l 2.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较为系统完整地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并作为特别程序编中的专门一章,用6个条文结束了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缺失的时代。8第二节第二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l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求:l 一、主体是经法定鉴定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5、力的精神病人。l 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l 三、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9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 一、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l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l 当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

6、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10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一)启动的主体l 人民检察院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l(二)启动的时点l 强制医疗程序最早可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启动,也可以伴随立案、侦查、起诉的过程而启动。l 审判中也可以启动强制医疗诉讼程序。11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三)启动的方式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l 1.人民检察院申请的启动方式l即由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

7、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l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依职权的予以启动方式。12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四)强制医疗的保护性约束措施l 在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强制医疗决定以前,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为了防止公共安全与不特定人之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紧迫危险,需要对此类精神病人与外界实施暂时性隔离与约束,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在理论上属于行政即时强制措施。13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8、程序的主要内容l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l(一)审理组织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l(二)开庭审理与申请不开庭审理l 为了不泄露精神病人的个人隐私,保障精神病人康复后能重返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不公开审理。除了合议庭成员,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辩护人以外,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都不得到场旁听案件的审理。14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l 人民法院应该在审理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维护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必要的

9、监护。l(四)指派法律援助l 当精神病人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5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五)事实调查l 强制医疗程序的调查阶段,要重点查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它有关情节;危害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表现;危害行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实施危害行为的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和案件调查时所患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16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10、的主要内容l(六)审理后的处理l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审理后,应当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l(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l(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或依据精神卫生法送医治疗;l(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17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 l(七)审理时限l 根据刑

11、事诉讼法第3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该在1个月内做出强制医疗决定。l(八)申请复议程序l 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8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九)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l 强制医疗单位应该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痊愈者或病情得到好转,已完全或基本消除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医疗单位应该及时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l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12、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19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九)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l 申请解除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被强制医疗人诊断评估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对强制医疗人的精神恢复情况做出鉴定,对被治疗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根据强制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在一个月做出是否终止强制医疗的决定。l 强制医疗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决定书当日应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决定之后,可以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20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

13、序的主要内容l(十)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l 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与执行进行监督。具体应该包括以下环节:l(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l(2)如果发现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而没有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采取。21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3)由人民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强制医疗程序,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到场,

14、如果认为强制医疗审理过程中存在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等诉讼程序违法现象,应该由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l(4)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以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应该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l(5)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定期巡视医疗机构,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医疗单位对被强制医疗者的治疗与看护有违法情形,应该通知医疗机构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行政惩戒的检察建议。如果人民法院违法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决定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2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

15、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23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24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l(一)概念l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国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l(二)涉外案件:l(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10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

16、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25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二、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l 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几种案件:l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l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l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26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

17、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l 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l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l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27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三、涉外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l我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参加或缔结的有关涉外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条约。l我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很不完备的。l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有7个条文涉及涉外刑事诉讼问题。l这些条文只对涉外刑事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进行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l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的部门规章。28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一、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l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l(1)适

19、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l(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l(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l(4)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29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一、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l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关系:l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l 1.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的是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补充,l 2.对刑事诉讼某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30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二、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

20、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l 含义:l 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31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二、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l 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遵守这一原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1)中国刑事法律条文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条款,都是中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遵守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刑事诉讼条款;l(2)中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条款,不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及诉讼参

21、与人均无遵守的义务。32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l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的含义是:具有外国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外国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他既不能享有国籍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也不必履行国籍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33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l(1)司法机关在进行涉

22、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l(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l(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的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l(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在送达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34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l(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

23、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司法人员的审(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等意见;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l(2)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地迁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认为已经送达。35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 五、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l 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必须委托

24、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不允许其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中国律师。36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一、当事人外国国籍的确认l 外国人的国籍以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l 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在当事人的外国国籍确认前,司法机关可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案件;l 在当事人的外国国籍确认后,要遵守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和

25、其他特别规定,及时将案件转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37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l 外国人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l 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并且我国有义务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8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4.中国公

26、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5.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l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9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三、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l(一)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境l

27、 进行涉外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及时作出限制他们出境的决定。l 司法机关在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诉讼终结前不得出境。40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二)逮捕、拘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l 司法机关在逮捕、拘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下列特殊规定:l 1.逮捕、拘留的决定(批准)权l 2.逮捕、拘留后的通知41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 四、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l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

28、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l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l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l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42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 一、刑事司法协助概述l(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l 概念:l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

29、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的协助程序。刑事司法协助是司法协助的一种。l 意义:l 1.有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l 2.有利于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43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l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l 其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l 其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l 其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l 其四,国内的法律规定。44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l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l 包括

30、:l 1.请求国的司法机关l 2.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45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四)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l 中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互相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不仅要遵守双方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且要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原则:l 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l 2.对等互惠的原则。46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五)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联系机关l 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双方的刑事司法协助主体之间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提出。47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六)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l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

31、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l(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l(2)代为收集证据,包括收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资料;l(3)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取证;l(4)涉及赃款、赃物的转交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48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 我国实践中没有把相互承认判决和裁定作为刑事司法协助的组成部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l(1)我国传统观点一向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非法干涉,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要求。l(2)我国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同,在司法程序的

32、许多方面有着与国际惯例不太一致的地方,因此,承认、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裁定有许多的困难之处,而要求外国执行我国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也有一定的难度。49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七)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l 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是指被请求方依据法定或条约规定的理由,拒绝请求方有关实施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l 拒绝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l(1)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供司法协助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l(2)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项请求所提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l(3)该项请求所涉及的罪犯或嫌疑犯具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国籍,且不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50l(八)

33、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l 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1)请求所涉及的进行调查取证或诉讼的主管机关的名称l(2)案件的名称l(3)执行请求所需涉及的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地、出生日期、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在诉讼中的身份,法人的名称和地址l(4)必要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l(5)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案情摘要,如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则还应写明该项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l(6)执行请求所需附具的其他材料l(7)请求的内容。请求书应当由请求机关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51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l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l(一)送达文书l(二)调查取证l(三)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取证l(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l(五)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l(六)移管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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