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综述精品督综述精品PPT分析分析主要内容一、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点二、法律依据三、基本概念四、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五、学校卫生监督主要职责六、预防性卫生监督七、经常性卫生监督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九、行政处罚十、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l人群密度较大、人员相对集中l同一学校(班级)学生年龄接近,生理特点相似l生长发育阶段免疫力较低l学生间的接触密切l自我防护意识较差l有传染病引入时,容易发生传染病的爆发一、学校、托幼机构一、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点的特点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l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卫生部【颁布日期】1990年4月25
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目录】共六章41条 第一章 总则(4条)(目的、任务、范围、主管部门)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13条)(对学校的要求)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10条)(对各部门的要求)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3条)(监督职责等)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7条)(警告、责令改进、建议)第六章 附则(4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l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2012年9月24日印发法律依据(续)法律依据(续)l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原卫生部 教
3、育部【颁布日期】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予以发布。(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施行日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l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2年5月9日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35号)三、基本概念三、基本概念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托幼机构:
4、是指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基本概念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各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审查评估,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概念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基本概念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卫生、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5、、劳动卫生、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基本概念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卫生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四、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1.促使学校履行职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2.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学校创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3.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4.促进学校对教学条件及设施设备的改善,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五、学校卫生
6、监督主要职责五、学校卫生监督主要职责(一)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学校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卫生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辖区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监管的职责主要由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卫生监督职责1.依照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等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7、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实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卫生监督职责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二)托幼机构l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l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8、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第三条(相关机构)第二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预防性卫生监督六、预防性卫生监督(一)主要监督依据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5.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6.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7.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8.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9.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10.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1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1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15.游
9、泳场所卫生标准 16.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学校的选址:包括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污染及灾害发生情况等。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风玫瑰图及说明等。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卫生问题、卫生措施、设施及预期效果等。2.选址、设计审查 按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学习环境(教
10、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校内公共浴室、学生宿舍、学生图书阅览室、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3.竣工验收 学校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要求施工,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七、经常性卫生监督七、经常性卫生监督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对学
11、校的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卫生问题及卫生隐患,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二)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三)学习环境卫生监督(四)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五)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督(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1.主要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2.监督内容(1)机构和人员是否成立以学校
12、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普通高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l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l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l区别主要是有证和无证。对器械、卫生设施、布局、功能上也有区别。l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
13、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卫生室 面积40平方米以上,有功能分区(三室分开)。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保健室 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有适当功能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是否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
14、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寄宿制学校或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l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l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l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2)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
15、案。(内容包括: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职责分工、出现疫情后的疫情报告程序、处理程序、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品)等)(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是否建立中小学晨午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是否对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有记录。(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
16、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3.传染病疫情报告(1)疫情报告人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与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及工作流程;每天对学生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2)疫情报告时限和内容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天内有例或者连续天内有多个学生(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
17、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确诊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当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3)疫情报告程序 对内疫情报告程序:应在单位内形成并建立由个人到直接领导、到疫情报告人、到法人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流程。对外报告流程:应在最短时间内(不能超过两小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疫情情况通过电话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学校应该配合卫生部门监督检查,
18、协助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完成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查等工作。(二)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1.主要监督依据 参照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监督内容(1)一般监督内容是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记录。应发证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二)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涉水产品是否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学校饮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二)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2)分类监
19、督内容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学校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泉水、窖水等)(以上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净水器、沙滤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二)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l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和每批次检验报告。l检查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l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l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l饮水机、净水器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三)教学环境卫生监督1.主要监督依据o学校卫生工作条例o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o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o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
20、生标准o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o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o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o室内空气质量标准o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三)教学环境卫生监督 2.监督内容(1)采光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玻璃,单侧采光从座位 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2)照明 灯管垂直黑板,控照式灯具。(3)黑板 无破损、无眩光。(三)教学环境卫生监督(4)课桌椅 教室最少设2种不同型号的课 桌椅或可调式课桌椅,每人1席。(5)微小气候 教室设通气窗,寒冷地区 有采暖设备。(6)噪声 教室不受音乐室等外界环境干 扰。(三)教学环境卫生监督3.监测内容 利用仪器设备检测,客观反应教学环
21、境卫生状况。主要包括:教室人均面积、黑板尺寸、采光系数、玻地比、反射系数、照度(黑板、桌面)、均匀度、课桌椅与身高符合率、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噪声等。(四)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l校医院、卫生所(室)参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四)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l保健室l人员要求 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l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l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五)学校其他方面卫生监
22、督l学校内设宾馆(招待所)、游泳场馆、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 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内容(五)学校其他方面卫生监督l学生宿舍 宿舍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与教学用房合建,采光、通风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础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男、女生宿舍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宿舍楼内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建立宿舍卫生管理制度(五)学校其他方面卫生监督l学生厕所o蹲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女生1个/15人、男生1个/30人。o有洗手设施。学校厕所是否为无害化卫生厕所。(五)学校其他方面卫生监督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是指在学校供学生集中使用的独立设置或附
23、建式具有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卫生厕所。主要有四种形式:l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厕所l三格化粪池式厕所l沼气池式厕所粪尿分级式厕所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依法采取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学校传染病疫情爆发的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传染病暴发的疫情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2.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控制决定,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
24、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二)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依法对学校的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设施、水源的卫生安全防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运行情况、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含消毒剂)的使用情况等影响水质卫生的因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作现场监督笔录。2、学校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水质异常,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对因饮用水净化消毒或者卫生管理不规范导致水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待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3、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
25、为依法立案调查。4、属于工业污染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人为投毒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三)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异常反应的应对原则 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任务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单位对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单位、个人资质、接种疫苗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学生的异常反应症状及程度进行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于预防性药物异常反应,有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处理。九、行政处罚九、行政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7条)l第三
26、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l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l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
27、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l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28、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l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l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
29、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l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解: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规定)十、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十、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为了呵护祖国的花为了呵护祖国的花朵朵,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三方要共同努力,校三方要共同努力,给孩子们创造一个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卫生、安全的校园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环境!结结 语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