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主讲:杨 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8-01 探讨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1.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通过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够防范、规避或者减轻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自身的法律责任。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安全管理要求:1.安全管理目标:初步建成覆盖所有基建项目的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输变电、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防止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确保基建安全局面稳定。2.工作思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安全发展”和公司加强
2、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设实施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策划,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总结推广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经验,严把作业人员准入关,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 理作用,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开展安全性评价和资信评价活动,强化对水电、火电、输变电重要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劳动竞赛,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管理任务。第一章 国家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监理安全法律责任和安全监理的提出 第三章 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第五章 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第七章 监理的安全
3、管理方法和程序 第八章 监理安全资料管理 第九章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理 实施细则编写纲要第一章 国家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背景 1996年3月,上海市制定和颁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0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江苏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辽宁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2005年8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4、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
5、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行为主体,监理单位是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6、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是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的内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条例中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7、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
8、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9、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规定了“管生产必
10、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11、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发布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12、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
13、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年1月1日实施,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2003 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2008年1月28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
14、审核建筑起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
15、18日建质(2008)75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本章小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
16、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2.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均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不仅要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也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相应的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第二章 工程监理安全法律责任 和安全监理的提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17、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
18、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 为了
19、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2006年11月27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安全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
20、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2.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
21、握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 生产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
22、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
23、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4.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
24、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对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内容的最新提法: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合同,信息 协调管理 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 本章小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并且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法制化。2.“安全监理”是对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也将监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监理服务范围,并且不另行取费。第三章 安全
25、事故致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作为监理人员,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有必要认识产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致因,分析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及其规律,做好事故的预防。前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事故致因理论进行了研究,在这理简要介绍几种:“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1931年著工业事故预防 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描述为四个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四个因果关系包括五个因素:遗传及社会
26、环境:遗传因素造成人的性格缺点和社会环境影响-不能接受安全教育或未经过安全教育;人的缺点: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人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如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伤害: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他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的描述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即遗传-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如果抽出第三个骨牌,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海因里希阐述了事故发生的人与物的关系,事故发生频率与伤害严重度之间的关系,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安全工作与企业
27、管理机能之间的关系,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以及安全与生产之间关系的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被称作“工业安全公理”。“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和“亚当斯的因果连锁理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只要生产没有实现本质安全化,就有发生事故及伤害的可能。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及生产作业中的不安全状态,是企业领导者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差错和疏忽,对企业的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一环。本质安全是指设备和设施或技术工艺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
28、生事故的功能.如即使操作者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设备或工艺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这些功能是设备本身固有的,不是事后补偿的.本质安全是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由于技术的发展局限,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为追求的目标.“人机轨迹交叉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1961年吉布森)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作为能量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系统安全理论(20世纪50年代致60年代)1.不仅要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还要通过改善物的不安全状态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2.没有任何一种
29、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可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5.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上面典型的五种理论综述认为:1.从直接原因来预防安全事故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施、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无防护或防护不当、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施
30、工场地环境不良等;2.还应消除引起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 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知识个人防护意识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从全国2007年工程建设事故统计资料分析,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基础工程和使用电气工具中。伤亡事故的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与起重伤害五类,全国工程建设死亡总数915人,其中高空坠落占45.45%、坍塌占20.36%、物体打击占11.56%、触电占6.62%、机械伤害占6.42%,总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90.42%。防止安全事故的最基本方法 1、3E原则 Enginn
31、eering-技术:对工程技术进行层层把关,确保技术的安全可靠,运用技术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安全;Education-教育:利用各种形式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Enforcement-强制:借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人们的不安全行为。2、防止事故的基本方法 因此,从理论上说,防止安全事故四种有效办法: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对不适合上岗的人员进行调整;必要的行政惩戒和法律手段。3
32、.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3)隔离 4)减少故障和失误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1)设置薄弱环节 2)个体防护 3)应急救援预案 实现安全监理的目的:通过施工现场的人-机-环三者的和谐运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使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案例一 【背景】【背景】某个具有送变电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某个具有送变电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在拆除位在拆除500500千伏输电线路旧塔施工中千伏输电线路旧塔施工中,送电工张送电工张准准备挂拆塔吊点时备挂拆塔吊点时,攀爬过程中攀爬过程中,在杆塔上转
33、位时失去安在杆塔上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全带保护,从铁塔约从铁塔约4242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时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时,在场在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20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10,10分钟分钟120120急救车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经经120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医护人员现场检查,伤者张伤者张已已经死亡。经死亡。事故调查发现事故调查发现:1):1)施工单位作业指导书已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业指导书已经监理单位审查审查,拆塔时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拆塔时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2)2)作业前施工单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作业前施工单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底,
34、作业中也未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中也未安排监护人员。【问题】:【问题】:1 1)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 2)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3 3)该起事故暴露出哪些安全管理上的不足)该起事故暴露出哪些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分析:1.作业人员在杆塔上转位时,应先挂好安全带,因动作失稳从高处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 致在高空作业转位时违章作业,失去安全带保护,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3.施工现场缺乏全面的安全防范措施,未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施工单位疏于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监察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5.开工前未进行
35、安全技术交底,更缺乏完整的交底记录,充分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格,也是事故反生的间接原因;6.施工单位只有送变电二级资质,只能承接220千伏以下工程,施工队伍资质不够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7.监理人员虽然在现场,但没有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坚持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真正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案例二【背景】某500千伏送电工程施工中,在进行G140G170光缆展放时,因该段的各盘光缆接头处均有110千伏及以上带电线路,故对光缆实行三盘连放,牵张段长度约12公里,小张设G140号,小牵设在G171号,小张张力显示200公斤,小牵牵引力显示1600公斤。
36、当光缆牵到G159号时,直径13毫米的导引绳在小牵前约40米处突然拉断跑线,尾线在G170号塔上的光缆滑车处跳槽被卡,跑处约30米后停止滑移,但由于导引绳拉段后跑线的惯性冲击,缩短了该绳在G169与G170之间的弧垂与220千伏某线路A相间的安全距离,造成该220千伏线路跳闸。【事故调查】三盘光缆同时展放是高难度作业,施工单位在制定作业方案时未对安全措施充分考虑,施工中安全监护不力,且原本封的越线网因受停电时间制约已于一周前拆除.【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项目部人员责任心不强,施工前对导引绳外观检查不力,对导引绳可能被拉断的隐患估计不足,导致使用的导引绳被拉断,造成断裂的导引绳对220千伏某线
37、路放电,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跨越线路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原封的跨越网在导线施工结束后就拆除了,导致光缆展放时对下方220千伏运行线路无保护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三盘连续展放作业的安全情况认识不足,安全监护不够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应.4.事故教训:要加强对施工工器具的保养和检查,加强安全监护,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本章小结:本章小结: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来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通过制度来提高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强化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费用投入。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施
38、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安全培训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技能,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3、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通过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可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督,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危险点辩识与预控理论在电力建设中被广泛应用。如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基建安200550号。可以这样说,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是事前预控、事中控制。1.危险点的含义 危险点是指在作业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
39、具和行为动作等。危险点包括三个方面:1)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环境;2)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机器设备;3)作业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操作。2.危险点概述 1)把诱发事故的客观原因归纳为危险点的存在;2)把危险点演变成现实事故看成是一个逐渐生成、扩大、临界和突变的过程;3)把事故预防的重点放在分析预控危险点上;4)把习惯性违章看作是生成、扩大危险点直至使危险点发生突变的重要因素。3.危险点的特性 1)危险点具有客观实在性 危险点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不论你是否承认,它都客观存在,而且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它就会由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的事故;2)危险点具有潜在性 危险点存在于即将进行
40、的作业中或存在于正在进行的作业中,但没有转变为现实的危害;3)危险点具有复杂多变性 危险点的复杂性是由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的,相同的危险点可能存在于不同的作业过程中,即使是相同的作业情况,所存在的危险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在分析危险点时一定要针对工程的具体特点;4)危险点具有可知可防性 危险点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就能够被认识和防范,98%的隐患是可以预防的,只有2%的隐患会演变成事故。4.危险点的成因 1)伴随着作业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有作业活动,就必然会生成相应的危险点;2)伴随着特殊天气变化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出现这类不良天气,就有可能生成相应的危险点;3)伴随着设备工器具技术缺陷而
41、生成的危险点只要这些设备工器具潜藏有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就有可能生成相应的危险点;4)伴随着设备长期缺乏维修保养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这些设备带故障作业,就会生成相应的危险点;5)伴随着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直接生成的危险点-只要有违章作业,就必然存在危险点.5.危险点演变成事故 危险点演变成事故一般要经历潜伏、渐进、临界、突变四个阶段:1)潜伏阶段:危险点已经生成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2)渐进阶段:危险点在逐渐扩大,但仍处于量变时期;3)临界阶段:危险点的扩大已进入导致事故的边缘;4)突变阶段:危险点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演变成现实的事故。因此,预防事故,必须从控制处于初始阶段的危险点着手,只要做
42、好防范工作,就能遏制事故的发生。6.最易使危险点诱发为事故的是习惯性违章 危险点是引发事故的客观因素,习惯性违章是导致事故的人为因素,两者一结合,很容易造成事故。1)习惯性违章人为地制造新的危险点;2)习惯性违章掩盖危险点的存在;3)习惯性违章使危险点扩大;4)习惯性违章使危险点演变成事故.7.危险点的预控 1)显现的危险点能够通过分析和预想发现,依据是以往的经验,但是每一次具体作业的情况并非相同,危险点不是固定不变的,危险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对危险点的预控要进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对时间较长、过程复杂的作业,在进行危险点预控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对每一阶段的危险点进行调整分析;2)潜在的危险点需
43、要我们不断提高认知去认识和控制,所以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技术分析;3)不断收集危险点预控资料,积累经验,提高对危险点预控判断的准确性,要认真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做好事后总结。案例三【事故简况】一镇供电所长周某,在无停电计划、无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安全员郭某和职工甘某对10千伏线江山支线10#杆刀闸进行检修.两人在未明确工作负责人,未得到电话确认停电,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甘某登杆拉开隔离刀闸,在继续登杆验电时,误碰到油开关支柱瓷瓶接线柱带电侧触电从杆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暴露问题】1.供电所长周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无停电计划和无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排进行电气作
44、业,并且未采取防止倒送电措施;2.作业人员在未得到已停电回复,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得到任何许可情况下强行登杆作业;3.安全监督缺失,安全员郭某没有起到最基本的安全把关和监督作用,对眼面前的违章视而不见.案例四【事故简况】某供电公司配电班在对10千伏线路故障停电查线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班长李某安排张某登杆检查6#杆绝缘子情况后离去,张某在登到8米处才系安全带,以手电照明察看瓷瓶情况,在检查C相瓷瓶时张某右手误抓C相导线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检查发现事故导线断落与220千伏路灯线搭接串电,造成10千伏线路带电.【暴露问题】1.现场负责人严重违反安规,未采取安全措施,违章
45、指挥人员登杆,且本人不在现场监护;2.死者为转岗不满一年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差,不具备独立从事外线作业的能力.本章小结 1.危险点是客观存在的,对危险点的分析与预控,就是运用以往的经验去认识、判断它,预控成效的好坏,取决于分析判断的准确性;2.危险点预控不仅要做好对显现的危险点的预控,还要分析潜在的危险点,所以危险点的预控是一种动态管理;3.习惯性违章是诱发事故的人为因素,危险点的存在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因素,所以杜绝习惯性违章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第五章 监理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防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核心应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进行,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施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施工人
46、员是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理要正确理解自己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1.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并与建设单位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及安全监理协议,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2.监理要针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承担属于自身管理工作的有限责任。监理只能够承担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于监理的权限范围和工作职责。由于施工单位和监理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冲突的,因此监理的管理是有限制的。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抓大事,抓危险的事,抓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3.监理应严格执
47、行条例对监理的要求,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监理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其目的是进行安全目标控制的预控,是出于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的考虑,而不是介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4.业主要求监理承担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监理的安全管理是消除安全事故原因的外部力量。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与施工生产密切相关,消除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施工机械等物的不安全因素是施工单位的内部管理,而监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外部管理,是外部因素。因此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在得到施工单位的接受后,才能成为有效措施,才能变为安全管理的积极做法。5.监理的安全管理是一种间接和补充的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48、工作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消除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但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危害性极大,需要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因此工程监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监理责任,这就是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管理体制。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应当积极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消除,但是监理不能做到直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本章小结 监理要充分理解自己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摆正自己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纲,依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第六章 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五十七条:工程
49、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第五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工程师)。第五十九条:监理承包商的职责:(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
50、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9)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