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课件-第九章-离婚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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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精品课课件婚姻法精品课课件第九章第九章离婚制度离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1 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 2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

2、之日起自行恢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特征:(1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2 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3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

3、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的种类离婚的种类 (1 1)按离婚当事人的态度分)按离婚当事人的态度分 双方自愿的离婚与一方要求的离婚双方自愿的离婚与一方要求的离婚(2 2)从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分)从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分 行政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行政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 (3 3)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 协议离婚与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判决离婚 第二节第二节我国行政登记离婚制度我国行政登记离婚制度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和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程序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1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4、)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出适当处理。2登记离婚的限制登记离婚的限制(1)未达成离婚协议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前三项属于前三项属于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条例第第12条的规定条的规定(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1)申请。

5、)申请。(2)初审。)初审。(3)受理。)受理。(4)审查。)审查。(5)登记。)登记。(离婚证丢失的可补办)(离婚证丢失的可补办)离婚各走各?二、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处理二、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处理(一)对离婚登记翻悔的处理(一)对离婚登记翻悔的处理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未处理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未处理的一方翻悔要求。(原因)的一方翻悔要求。(原因)(二)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翻悔(二)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翻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审理查

6、明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审理查明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驳回。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驳回。第四节第四节我国诉讼离婚制度我国诉讼离婚制度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条件如下:条件如下:(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二)只限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二)只限夫妻一方要求的

7、离婚(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婚请求婚请求二、诉讼外的调解二、诉讼外的调解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如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结果如下,没有法律约束力:(1)和好。和好。(2)双方同意离婚,登记。)双方同意离婚,登记。(3 3)调解无效,起诉。)调解无效,起诉。三、诉讼离婚程序三、诉讼离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与受理(二)

8、调解(二)调解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诉讼中的调解机关2.2.调解的性质调解的性质3调解结果:调解结果:(1)调解和好)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不再办理,案件终止。(2)调解离婚)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离婚证具同等效力。(3)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判决。判决。(三)审理和判决。(三)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次日起一审判决次日起15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过期不上诉,生效。过期不上诉,生效。(四)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四)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四、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

9、护四、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意义2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胜诉权受到限制。5.保护军人婚

10、姻的除外情形。保护军人婚姻的除外情形。“但军人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美伊战争期间,在伊美军离婚率骤增美伊战争期间,在伊美军离婚率骤增(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保护 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意义 2 2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限制。不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11、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1 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夫妻矛盾十分尖锐。(2 2)女方怀)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所为。五、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五、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一)将夫妻感情破裂(一)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立法理作为判决离婚的立法理由(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由(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争议)系破裂争议)(二)正确认识感情破裂与调解二)正确认识感情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无效的关系 1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标准中的实体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标准中的实体性规定性规定2调解无效是离婚标准中的程序性规调解

12、无效是离婚标准中的程序性规定定3调解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调解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 1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看离婚原因4看夫妻关系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好可能(四)认定夫妻(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13、情形破裂的情形六、六、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身份消灭一、夫妻身份消灭二、双方获得再婚二、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的权利三、夫妻忠实义务三、夫妻忠实义务终止终止四、夫妻日常家事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五、姻亲关系消灭五、姻亲关系消灭第二节第二节离婚对财产上的效力离婚对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抚养义务终止一、夫妻抚养义务终止二、配偶继承权丧失二、配偶继承权丧失三、夫妻财产制终止三、夫妻财产制终止(一)夫妻财产的清算(一)夫妻财产的清算1、确定应当侵害的财产范围、确定应当侵害的财产范围2、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3 3、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

14、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方法(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协议分割。、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侵害的效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侵害的效力。有欺诈、胁迫者除外。力。有欺诈、胁迫者除外。2、判决分割。、判决分割。(1)判决分割的原则)判决分割的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1 1)

15、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2 2)共同债务的清偿方法。两种方法)共同债务的清偿方法。两种方法(3 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清偿的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清偿的效力。力。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各自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死亡,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死亡,另一方也负连带责任。多付的可向对方另一方也负连带责任。多付的可向对方追偿。追偿。2、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1)个人债务的范围。)个人债务的范围。(2 2)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

16、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责任。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如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替对方清予支持。如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债的,法律亦不禁止。债的,法律亦不禁止。(四)离婚时一方侵犯对方财产(四)离婚时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处理权的处理1、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2、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处理、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处理对侵权方可少分或不分。可从发现之日起对侵权方可少分或不分。可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请求再分。两年内起诉,请求再分。(五)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五)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1 1)夫妻必须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夫妻

17、必须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所有的书面约定。(2 2)必须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必须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3 3)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六)经济帮助请求权的立法理(六)经济帮助请求权的立法理念念 1、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2、须义务方有负担能力。、须义务方有负担能力。3、须离婚时已发生经济困难。、须离婚时已发生经济困难。4、须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须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第三节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特征:特征: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夫妻。、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夫妻。2、损害行为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18、。、损害行为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3、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婚。4、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夫妻侵权一方承、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夫妻侵权一方承担。担。5、请求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请求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成立条件成立条件(一)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1、一方须有法定的过、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错。2、另一方须无过错、另一方须无过错3、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实的、客观的损害。(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1、物质损害赔偿

19、。、物质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3.1.26日公布,日公布,2004.5.1施行的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2、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原告的行使方、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被

20、告,可在离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4 4、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向法院提出损

21、害条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协议离婚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四)离婚损害赔偿费数额的(四)离婚损害赔偿费数额的确定确定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物质损害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过错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过错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礼道歉、精神抚慰金。(五)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五)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的适用过错一方原则

22、的适用 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过错情形,在同一离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过错情形,在同一离婚案件中不能同时并用。即有离婚损害婚案件中不能同时并用。即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离婚时,适用离婚损赔偿法定过错的,离婚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害赔偿。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只有其他一般过错的,适用照顾无过错只有其他一般过错的,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方原则。第四节第四节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一)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一)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为哺乳期为2年,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年,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1哺乳的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

23、不宜共同哺乳的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活疾病;生活疾病;2母亲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母亲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4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1、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的法定情形。、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的法定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的;

24、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平生疾病的,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平生疾病的,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的。(5)父母)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考虑子女意见确定。3、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三、离婚父

25、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一)探望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探望权的概念及特征又称探视权或父母与子女的交往权。是指离婚又称探视权或父母与子女的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看望和交往的权利。看望和交往的权利。1、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人身权。、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人身权。2、探望权只由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只由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3、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一方。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二

26、)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二)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复1、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2、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1)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中止探望权的条件。(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中止探望权的程序。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3)探望权的恢复。)探望权的恢复。(三)(三)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可对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可对义务人挽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义务人挽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四、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四、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一)协议变更(一)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父母双方

27、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二)诉讼变更(二)诉讼变更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变更子女直接抚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下列情形应予支持: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下列情形应予支持:(1)共同生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直共同生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接抚养子女的;(2)共同生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对子共同生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女身心健康不利;(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直接抚养能力的;该方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其他正当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

28、的。五、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五、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一)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一)子女抚养费的负担1、享有受抚养权子女的范围、享有受抚养权子女的范围(1)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2)成年子女。)成年子女。2、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和负担原则、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和负担原则是以满足子女生活、教育需要和父母双方负担是以满足子女生活、教育需要和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为原则。能力为原则。3、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方式、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方式(1)协议确定。)协议确定。(2)判决确定。)判决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月总收入的)有固定收入的,月总收入的20%30%,2个子女的个子女的50

29、%以内。以内。2)无固定收入的,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无固定收入的,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上述比例确定。的平均收入,参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比例。4、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期限及执行、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期限及执行(1)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期限。)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期限。1)至子女)至子女18周岁为止。周岁为止。2)1618周岁,自食其力者,不给抚养费。周岁,自食其力者,不给抚养费。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尚在校接受)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

30、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负担抚养费。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负担抚养费。(2)子女抚养费的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执行。1)定期给付。)定期给付。2)如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一)如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一次性给付。次性给付。3)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用财物折抵的,用财物折抵(二)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二)子女抚养费的变更1、协议变更、协议变更2、诉讼变更、诉讼变更(1)判决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判决增加抚养费的条件。(2)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3 3、子女姓氏变更拒付扶养费的处理。、

31、子女姓氏变更拒付扶养费的处理。不得拒付扶养费;责令恢复原姓氏。不得拒付扶养费;责令恢复原姓氏。六、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六、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监护一方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监护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方无力独立承担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方无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才由未与子女生活的另一方民事责任时,才由未与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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