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黑白简约商务通用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consectetur adipisicing elit.2 0 1 8 一、基本概念 二、常见职业病 三、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正己烷中毒(二)三氯乙烯中毒(三)苯中毒(四)二氯乙烷中毒(五)噪声聋(六)尘肺病接触:白电油、抹机水、擦机水、洗网水等;无色易挥发液体,无明显刺激性气味,空调车间易造成集体性严重中毒。常用于印刷、电子等行业的
2、清洗工作,如清洗印刷机械、液晶显示器、手表表面等;危害:可经呼吸道和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后主要引起周围神经损害;一般起病隐匿,进展缓慢,从接触到发病一般是几个月到几年。中毒主要表现为手足麻木、两腿酸软无力、行走困难、容易摔倒;严重者可有四肢或手掌肌肉萎缩等损害。该病起病类似“风湿病”,病程长(1年左右)接触:“洗板水”、“三氯水”、环保清洗剂、工业清洗剂等是无色、易挥发的液体,有芳香气味用于电子、五金等行业的清洗工艺,如清洗线路板、不锈钢等。危害:可引起严重过敏反应,个体敏感性差异很大,导致全身皮肤损害、中毒性肝损害、心脏损害、视神经损害、猝死等死亡率高达50%手工用三氯乙烯擦洗线路板三氯乙烯职
3、业损害患者,女,17岁,出现全身性皮疹、严重肝损害,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4.2.患者谢某接触接触:普遍存在于天那水、开油水、洗面水等溶剂中,常使用于产品清洁、喷油、印刷、粘胶等工艺。危害:危害:急性以急性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比如头痛、头晕、呕吐、昏迷等;慢性以慢性以损害人体血液系统为主,苯为确定人类致癌物,可致血象改变、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防护防护:1、使用不含苯的溶剂;2、苯系物可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使用岗位除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口罩外,还应禁止徒手作业;3、合理通风;4、做好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u高毒、损害脑细胞,可致中毒性脑病,死亡率高,常留下严重后
4、遗症(残废),严重者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u中毒早期类似“重感冒”,易被误诊。u华松公司金虎牌“ABS514”、“3434”、“3435”胶水主要化学成分。常用于粘合塑胶玩具(水枪、摇铃等)中毒患者黄某出现意识障碍、抽搐、昏迷。2012年广州市白云、荔湾区制鞋小作坊共发生39例职业性1,2-二氯乙烷,其中死亡4例。公安部门抓获涉嫌提供有毒胶水或非法储存危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21人。躺在病床上的陈锡隆至今神志模糊,口齿不清 含有二氯乙烷的粘合剂 金虎牌3435胶 宝安某玩具厂用ABS514粘合手摇铃玩具。十几天后,13名女工出现头痛、头晕、呕吐,其中2人出现神志不清,抽搐,被诊断为职业性二氯乙烷中
5、毒。接触接触:涉及振动、摩擦等工艺,如粉碎、冲压、气枪、组立等均可能产生噪声,噪声大于80dB(A)的作业称为噪声作业。危害危害:在缺乏有效保护情况下,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其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鸣、听力下降,脱离噪声环境后可恢复。如情况无改善,则导致听力的永久性损伤。防护防护:1、以无声或低噪声设备替代高噪声设备;2、采取隔音、减振、消声、吸声等降噪措施;3、将噪声作业与非噪声作业分开设置;4、正确佩戴合适的耳塞/耳罩;5、缩短工作时间;6、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7、日常生活中避免继续接触高噪声环境。接触接触:石材、宝石等行业的粉碎、混料、打磨、抛光等工艺。危害危害:接触粉尘可
6、引起尘肺病。尘肺病主要表现为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严重者可丧失劳动能力。尘肺病一般在接触粉尘作业1以上后发病,其发病具有不可逆性,且无特效疗法。尘肺病患者尘肺病患者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
7、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 元。河南小伙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余波未平,深圳再现“尘肺门”。100多名来自湖南的农民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的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这些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他们的职业病诊断因此无法进行。1.职业病防治法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90号令
8、)(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二)工作场所(三)制度建设(四)申报(五)职业健康检查(六)宣传培训(七)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
9、现状评价。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20万罚款。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告知卡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022-1
10、2-26宝安区小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项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
11、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七十一条第(一)项:5-10万(及时、如实)(四)申报(四)申报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案由: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12、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12-26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
13、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第二十条第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14、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取消集体诊断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三
15、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政府兜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