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谟拉比大法典汉谟拉比大法典 呼唤社会正义与公平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A A行政机关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机关征收财物的行为B B 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行为C C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行为D D 行政机关发布统计数字的行政机关发布统计数字的行为行为第二节第二节n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 规范创制行为规范创制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n抽象行政行为中应着重研究规范创制行为。抽象行
2、政行为中应着重研究规范创制行为。n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二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例如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为。n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特定事件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特定事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第一第一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n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创制行为的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创制行为的区分标准是:标准是:n(1 1)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
3、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定;定;n(2 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可以反复适用;n(3 3)是否向后发生效力(规范创制)是否向后发生效力(规范创制行为一般针对的是将来的事件和行行为一般针对的是将来的事件和行为)。为)。n当人不特定、事件特定时,行政行为当人不特定、事件特定时,行政行为当归于具体行政行为。当归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第二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n这一区分实际上是针对内部事务还是外这一区分实际上是针对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以及相应的效力范围而言的。部事务以及相应的效力范围而言的。n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行政系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
4、,不影响执行公务的人员作为普统内部,不影响执行公务的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通公民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时,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权利义务时,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否则为外部行政行为。否则为外部行政行为。第三第三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n可将不作为行政行为界定为:当事人认为可将不作为行政行为界定为: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其权限而没有给其带来行政主体怠于行使其权限而没有给其带来法定的给付或保护的行为。或者行政主体法定的给付或保护的行为。或者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n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除
5、必须符合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除必须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或成立)要件外,还应包括的一般构成(或成立)要件外,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以下几个构成要件:n存在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存在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n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性n有不作为存在有不作为存在n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错第四第四 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n这是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这是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目的在于探讨这两种行政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目的在于探讨这两种行政行为的
6、撤销和废止之特殊规则。为的撤销和废止之特殊规则。n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赋予相对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赋予相对人某项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证明其具有法律优某项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证明其具有法律优越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越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政行为。如授予许可证,发给抚恤金。如授予许可证,发给抚恤金。n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证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者限制其权利,证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
7、不利的行政行为。如行如行政处罚。政处罚。第五第五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n孟子曰: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孟子离娄离娄n荀子曰:荀子曰:“法而不议(裁量),则法之所不至者法而不议(裁量),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必废。”荀子荀子王制王制n孟子和荀子说的都是裁量的必要性。孟子和荀子说的都是裁量的必要性。n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第第3939条第条第1 1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第2020条、第条、第21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给予警告
8、,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n 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扩大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扩大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可同时也给我们监督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增添了困现象,可同时也给我们监督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增添了困难,所以有必要根据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约难,所以有必要根据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束程度
9、的不同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以研究裁量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保护公行为,以研究裁量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裁量权的侵害。民的权益不受裁量权的侵害。第五第五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n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情形下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为。所作的行政行为。n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
10、,或者选择不断,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第六第六 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n 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主动为之。如行政许可。如行政许可。n
1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启动行政程序,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行使权力。主动行使权力。行政行为大多都是依职权的行行政行为大多都是依职权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为,如行政处罚等。第七第七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n按照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按照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n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
12、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为,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力。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力。n非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的情况,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管制等。n(一)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一)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n 设定权利是指依法赋
13、予相对一方当事人某种权利和利益,包括设定公共权利和设定民事权利。设定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要求公民为一定的义务或不为一定的义务。为一定行为称命令,不为一定的行为称为禁令。n n(一)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即不可变更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的实质上的确定力。n形式上的确定力,即行政行为告知或受领后一定期间内,相对一方当事人未表示异议,即可认为生效,不能变动;n实质上的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正式生效后,其内容非依法律不能再变动。n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n条件条件n(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撤销n(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存在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n(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有目的、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n后果n自废止之日起无效。自废止之日起无效。n如因条件(如因条件(1 1)()(2 2)而造成了较大损失的,予以适)而造成了较大损失的,予以适当的补偿当的补偿。n三者之间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