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钱罪何为洗钱何为洗钱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洗钱,行为,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
2、以控制。中国在所颁布的1998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洗钱罪概念洗钱罪概念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一.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 复杂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
3、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对产生非法财产的各种已然犯罪的统称。作为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总是派生于某一具有经济目的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发展历程:发展历程: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关于洗钱罪的规定。1989年9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其第3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将隐瞒、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入罪。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洗钱罪,将其上游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迅速于200
4、1年12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并增列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反洗钱法则在界定所谓“反洗钱”时,将其对象性犯罪表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1997年年刑法刑法中只有中只有25个罪名,个罪名,2001年年刑法修刑法修正案(三)正案(三)颁布后增至颁布后增至33个罪名,个罪名,2006年年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
5、六)则再次则再次扩充了扩充了48个罪名,使罪名总数达到个罪名,使罪名总数达到81个,占全部罪名的个,占全部罪名的18.6。上游犯罪特点:(1)犯罪目的的特定性。)犯罪目的的特定性。(2)犯罪所得的暴利性。)犯罪所得的暴利性。(3)与洗钱罪具有关联性。)与洗钱罪具有关联性。(4)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具有明确的法定性。二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下列行为之一: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收益来源和性这
6、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上述七种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七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三三.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四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 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
7、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洗钱犯罪中洗钱犯罪中“明知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的六种司法认定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
8、,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以以“其他方法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进行洗钱的七七种情形种情形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
9、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罪的特点洗钱罪的特点一一、国际性。、国际性。二二、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三三、复杂性。、复杂性。洗钱的手段众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脏款清洗到境外;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帐户。四是利用贷款方式洗
10、钱。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空壳公司或者利用其他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共同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4、专业性。、专业性。5、资金的密集性。、资金的密集性。洗钱罪的认定洗钱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
11、。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2、行为的对象不同行为的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行为方式不同4、客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5、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6、主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可以说,两者是普通法与特别法额法条竞合,洗钱罪是特别条款,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是一般款。(二)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二)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侵犯的客
12、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2、行为的对象不同、行为的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4、客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5、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6、主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三)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三)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
13、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2)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对于本罪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
14、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洗钱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一贯洗钱;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游犯罪”犯罪所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洗钱行为导致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情节。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情妇李平,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累积了巨额钱财,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呢?成克杰想到了洗钱,而且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不象某些
15、贪官只是简单地存在银行或寄放在亲戚朋友那里。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清洗他的黑钱,香港商人张静海是其中最重要的同伙。成克杰将赃款交给张静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帮助其转款,具体由张静海全权代理操作。成克杰的洗钱顺序具体如下:首先,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而且还须付给银行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大幅缩水。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
16、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资产又缩水不少。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至1000万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查,发现该公司是准备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将收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
17、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常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但是,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经被送上正义的审判席。【评析】成克杰洗钱案件有两个特点: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做掩护进行洗钱,一般公司所应有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账目全部通过伪造来实现。通过专业的洗钱代理人进行洗钱。本案中成克杰就是依靠张静海的出谋划策和实际操作而完成巨额受贿款清洗的。其中的种种程序和手续十分复杂,还涉及内地和香港在经济金融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差别,如果没有张静海的参与,对于成克杰这样一个从未经商过的政府官员来说其清洗黑钱的图谋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成克杰付给他全部赃款25%的巨额酬金也就不奇怪。这起洗钱案件的破获给了我们几点重要的启示:在日常工作中,银行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业务范围、经营特点、企业规模等重要信息,这是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重要基础。关注洗钱犯罪专业化的趋势并采取积极对策。完善有关法律,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账户情况的关注。加强内地与香港金融情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交流、协查工作。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的恶劣性,我国的反洗钱法也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实施的力度也要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