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01憲法-17第十七單元:基本國策課程設計: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基本國策基本國策之內涵國防與外交國策國民經濟與社會安全國策文化教育與邊疆地區國策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2 意義:意義:國家的基本立場與發展方針,憲法所做政策性、提示性之規定,為政府施政之準據。功能功能:確定國家發展方向。政府施政的方針。國家立法的依據。內涵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3 視為制度性之保障:成立與內容係受到憲法明文規定與保障。如國防的軍隊國家化(憲法138、139)與文武官不互兼原則(憲法140)等。視為公法權利:人民由公法的法規獲得權利,受到侵犯
2、時,得請求國家保障。如國民教育(憲法160)。效力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4 視為方針條款:基本國策中有屬於宣示性質與期待性質的方針條款,原則僅有宣示效力。如外交的基本方向與目的(憲法141);農業建設與發展的方向(憲法146);教育文化的目標(憲法158)等。視為憲法委託:憲法委託立法者立法。如國防組織(憲法137)、土地政策(憲法143)、許可私營公用事業及獨占事業(憲法144)等。效力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5 國防目的:中華民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軍隊國家化: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任何黨派及個人,
3、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國防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6 軍隊國家化:軍隊屬於國家所有,不容許軍隊效忠個人或者個別政黨,不容許軍隊作為軍閥割據的工具,也不得作為黨派剷除異己的手段。軍隊國家化主要在宣示軍隊的敵人是意圖摧毀國家存亡者,而不是政治立場的異議者。國防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7 文武分治: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民主政治的本質,應透過政見爭取選票,取得執政的合法權力;而非利用軍隊發動流血政變,取得政權。文武分治原則目的,在避免軍人以武裝武力干預政府,損害民主政治的機能。國防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8 外交精神:獨立與自主。外交原則:平等與互惠。外交方針
4、: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外交目標: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外交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9 基本原則:以民生主義為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土地政策:土地私有: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與限制。天然力國有: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國民經濟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0 土地政策:照價收買: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民經濟200801憲法-
5、17基本國策17-11 土地政策:耕者有其田: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資本政策:節制私人資本: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國民經濟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2 資本政策:發展國家資本: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農業政策:農漁業現代化: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國民經濟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3 經濟政策:貨暢其流: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企業化經營公營金融機構:國家對於公營金融
6、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民經濟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4 就業政策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工作機會。弱勢者勞動政策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與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社會安全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5 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保險救濟: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身心障礙者的
7、保護: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社會安全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6 社會福利政策 婦孺福利政策: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社會保險: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社會安全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7教育宗旨: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平等受教育權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文化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8 教育制度 基本教育:六
8、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補習教育: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教育文化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19教育監督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應注意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教育文化200801憲法-17基本國策17-20扶植自治事業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肯定多元文化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邊疆民族200801憲法-17第十七單元:基本國策單元結束 思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