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法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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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根本区别。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其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第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人格)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明证。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法人创立人、成员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

2、、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特征之示意图组织(团体)组织(团体)甲甲 乙乙 丙丙丁丁甲的财产甲的财产乙的财产乙的财产丙的财产丙的财产债权人戊债权人戊债务人丁债务人丁物质基础物质基础破破 产产法人出资人无须承担法人出资人无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补充清偿责任“有有 限限 责责 任任”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二、法人的本质 自18世纪以来,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西方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一)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团体性人格)存在的各种学说。包

3、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法人否认说,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二)法人拟制说 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三)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

4、立法所普遍采用。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一)法人否认说(一)法人否认说组织(团体)组织(团体)甲甲 乙乙 丙丙1、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二)法人拟制说(二)法人拟制说组织(团体)组织(团体)甲甲 乙乙 丙丙丁丁“法律技术的产物法律技术的产物”甲乙丙的工具甲乙丙的工具 【德德】萨维尼萨维尼 个人主义个人主义 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法人的本质之示意图(三)法人实在说(三)法人实在说组织(团体)组织(团体)甲甲 乙乙 丙丙丁丁 【德德】基尔克基尔克【法法】米休德米休德 团体主义团体主义 双重价

5、值主体双重价值主体1、有机体说、有机体说与人类比与人类比2、组织体说、组织体说独立于人独立于人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一)法人制度的产生1、罗马法:团体观念的萌芽、罗马法:团体观念的萌芽2、从个体到合伙、从个体到合伙3、从合伙到公司、从合伙到公司 有限责任的萌芽有限责任的萌芽 股份制与有限责任股份制与有限责任 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三、法人制度的产生与社会作用(二)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二)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1、融通资金、融通资金债权人债权人物质基础物质基础“防火墙防火墙”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董事、监事董事、监事3、专

6、家经营、专家经营组织(法人)组织(法人)甲甲 乙乙 丙丙 (众多股东)(众多股东)丁丁巨额资金巨额资金股股 权权独立流通独立流通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四、法人的分类四、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社

7、团法人社团法人成员成员出资出资为成员利益服务为成员利益服务(目的)(目的)(手段)(手段)捐赠者捐赠捐赠者捐赠捐赠目的捐赠目的管理人管理人实现财产目的实现财产目的(手段)(手段)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四、法人的分类四、法人的分类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二)(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关于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外国法人2、机关

8、法人、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具有公权行使职能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中间法人: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本国法人: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外国法人: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讨论:讨论:我国法人的科学分类我国法人的科学分类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

9、标准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 以法人的国籍为标准以法人的国籍为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下列哪种法人?A.企业法人 B.社团法人 C.营利法人 D.私法人 答案:ABCD 2、基金会属于下列哪种法人?A.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答案:BC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主要解决特定社会组织欲经由法人的设立程序成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进入法人的设立程序才有意义。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民通37条):(一)依法成立 1、符合法律有关设立的要求(目的、宗旨;章程、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活动方式)2、履行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批

10、准,审核,登记)(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限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限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限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最低限10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为1000万元 6、非企业法人要求具备与其职能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公司法第23条)一、法人成立的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法人的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名称包括:业务性质(工、商、服)、营业部类(批发、零售)、责任性质、所在地等。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11、。2、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明确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组织机构:称为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3、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场所: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即住所地)。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亦是法人成立地、清算地。法人的债务履行、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也与住所地紧密联系。(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与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与必要的财产联系在一起。1、要具有独立的人格 2、法人对

12、自身财产拥有财产权 3、以法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对法人成员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成为法人。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3.许可设立

13、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有限责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 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准则设准则设立主义立主义 许可设许

14、可设立主义立主义 许可设许可设立主义立主义 非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公司企公司企业法人业法人 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7条第条第2款就有限责款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任公司的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法公司法77条:条:“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

15、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许可设许可设立主义立主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第1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但依设立的事业单位,经法人登记

16、才取得法人资格。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一)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1、申请: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须报送的文件:申请登记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企业住所地,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明。2、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我国),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 3、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批准,并予登记注册。4、公告:对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传谋中向公众通告。

17、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二)非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1、申请: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送审文件:社团章程、机构地址、负责人姓名、职业、简历、成员数额。3、登记:经审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4、公告: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即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投资者

18、的利益。但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分别情况具体对待,不宜一概认定无效。2、人身性质方面的限制。法人不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人身方面的权利能力(继承、接受抚养等)。专属某些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3、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某些法律、法规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公司法: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二)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取得的时间不同

19、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范围完全一致。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2.行使的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

20、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依此说,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无效。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此说,法人经营范围外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留下了追认有效或类推适用表见代表之规定的可能性。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依此说,法人越范围行为属超越代表权行为,有追认有效和准用表见代理的可能。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所以,法人对外超范围的行为应为有效。三、

2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述(一)概述法人法人对自己的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实施者具体实施者法人工作人员法人工作人员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责任责任?何种情况下,法人工何种情况下,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被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并由法视为法人的行为,并由法人承担行为的责任后果?人承担行为的责任后果?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法人营业有关的行为与法人营业有关的行为 1 1、独立责任: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作为责任财产。、独立责任: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22、。2 2、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人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人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任。(二)性质(二)性质一、法人机关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特征:1与法人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产生方式通过选举、委派、招聘。3是法人意志的形成者 4是对外活动的代表者 5、是对内实施管理和指挥的机构(劳动、人事、生产、经营、财务等)二、法人机关的分类(一)单一法人机关 指法人的意思能力,执行能力,处分能力和责任能力都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由这单一的机构对法人全权负责。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3、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和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属单一法人机关。(二)非单一法人机关 指同一法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分别由几个机构分享。各机构间互相协调、互相制约、共同行使法人的权利。这种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机构:1意思机构。亦称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会员大会或社员大会等。2执行机构。对意思机关的决策具有贯彻、执行权的机构。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内进行经营管理。如董事会、厂长、经理等。3监督机构。对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专业性的监督机构。宗旨在于防止执行机构的权力滥用,维护法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如监事会等 三、法定代表人(一)概念 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

24、人机关的负责人。(二)特点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须是法人意思机构或执行机构的负责人 2不具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公司法第57条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1权利 1)行为权(以法人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委托权(代表法人委托他人以法人名义从事对外活动)3)追认权(代表法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认可效力)4)管理权(执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内部活动实施管理、指挥)2义务 1)忠实义务(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维

25、护法人利益)2)勤勉义务(象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保密义务(保守法人的经营秘密,商业秘密是法人财富的重要部分)4)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个人另外从事与法人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不得同时担任同本法人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 3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有下列行为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要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6、;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法人机关机关不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代理 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 无机体无机体没有意志没有意志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机关外在于法人法人机关外在于法人 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机制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机制 法人与法人机关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两个之间的关系,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法人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内:形成意思(决策)对内:形成意思(决策)对外:代表法人做出表示对外:代

27、表法人做出表示 (决策的对外表达)(决策的对外表达)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为实在之人法人为实在之人 有机体有机体有意志有意志具有行为能力具有行为能力 法人机关内在于法人法人机关内在于法人意志机能意志机能 代表制代表制 法人与法人机关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一个之间的关系,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整体与局民事主体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部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相对人表示者表示者: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代理权)(知道代理之存在)(知道代理之存在)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两个人代理人,两个人 代理人所表示的,是自己的意思代理人所表示的,

28、是自己的意思 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代表与代理代表与代理代表代表表示实施者表示实施者:代理人:代理人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被代表人被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相相对对人人 表示者:被代表人表示者:被代表人后果归属后果归属 表示实施者:代表人表示实施者:代表人代理代理代表与代理代表与代理 被代表人被代表人代表人,整体与部分代表人,整体与部分 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 不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不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五、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一)概念:分支机构指法人在某一区域内设置的行使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最典型的是分公司

29、。(二)产生:1、经法人授权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性质:1、属非法人民事主体,可在授权和登记范围内活动。(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同属非法人组织)2、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由法人对外承担财产责任。(四)与职能机构的区别 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如法人的科室、车间等。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一、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法人的“成立成立”与与“设立设立”时间时间AB 团体形成团体形成法人形成法人形成依法定程序,实现法人条件的过程依法定程序,实现法人条件的过程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成

30、立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设立者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法人条件的过程设立者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法人条件的过程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法人设立的终点(结果),并标志着法人以后法人设立的终点(结果),并标志着法人以后“成立成立”的状态的状态二、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变更(一)概念(一)概念法人法人重要事项重要事项的变更的变更重要事项重要事项 记载于法人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法人登记的事项组织、目的、资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目的、资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变动登记变动(二)组织变更(二)组织变更1、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甲甲乙乙丙丙新设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吸收合并甲甲乙乙甲甲 合并前法人

31、的权利、义务,合并前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继受由合并后的法人继受二、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变更2、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丙丙乙乙甲甲乙乙甲甲 分立前法人的权利、义务,分立前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继受由分立后的法人继受拓展与反思:拓展与反思:分立后若干法人的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分立后若干法人的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例 题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例1、甲乙两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交货10吨,乙付款100万元。甲乙订立合同后,乙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则原甲乙的合同应如何履行?答案:若无特别约定,丙

32、丁就货物受领享有连带债权;就交付100万元对甲负连带债务。例2、设例2中乙分立时丙丁约定,对甲之债务承担分配原则如下:丙为70%,丁为30%。后甲请求丙付款100万元。丙称:“只付70万元,多1分也不给。”问:丙之主张在理否?为什么?答案:无理。丙丁之约定对其二人为有效,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甲,二人对甲仍承担连带责任。例 题 例3、设例1中乙分立时丙丁与甲约定,将来由丙负责偿还70万元,由丁负责余额。问:甲将来可向丁请求多少债权?答案:30万元。例4、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

33、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债务应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D三、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原因(一)法人终止的原因民通民通45条条被撤销被撤销解散解散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时间时间AB 原因发生原因发生法人消灭法人消灭依法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的过程依法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的过程“清算清算”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同一(清算)法人同一(清算)法人法人法人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为清算之必要为清算之必要保留之保留之 三、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终止(二)法人

34、清算的程序(二)法人清算的程序1、清算人清算人由法人终止的决定人召集、组织由法人终止的决定人召集、组织2、清算人职责、清算人职责 清理财产清理财产 了结现务了结现务 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 移交剩余财产移交剩余财产 作清算报告作清算报告 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3、清算人的地位、清算人的地位负责对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负责对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通意见60条 例 题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

35、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以外的民事活动 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到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以清算为目的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以外的民事活动。例 题 对于清算法人,下列行为有效的是()A.与A企业签订的债权清偿协议 B.与B企业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 C.与C企业签订的建筑房屋的协定 D.与D企业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协定 答案:AB 解析:掌握只

36、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就能正确选出:AB。法人在清算中间,可能要进行诉讼,也就是说要清理债权债务,在诉讼中间,清算组是诉讼当事人。资料: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认为,财产可属于特定的人,属于特定的目的,前者是有主体的,后者是无主体的。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是 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因为意思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的意思是有或者没有,至少是无从证

37、实的。被集合体目的所决定的个人的意思仍旧是个人的意思。既然集合体并没拥有和他们的组织分子所有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否认说,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资料:法人拟制说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至12、13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早期注释法学家提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的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后来的寺院法也提出法人是“拟制的人”和

38、“观念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自 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萨维尼(Savigny),18世纪末期,萨维尼阐明了自己对于法人本质的认识。他认为,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法典第26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

39、理人的地位。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资料: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40、”。,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该说的集大成者德国基尔克(Gierke)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有机体说产生于19世纪末期,这个时期,正是所谓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的时期,有机体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正适合于这个时期民商立法的需要。的代表人物法国的米休德(Michoud)等人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 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

41、团。法人是一种抽象的实在,法人具有区别于其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 奠定了大陆法系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无限公司简单地说,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就是指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股东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即全体股

42、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且每一个股东都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债,他既可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偿债,也可只对其中一个股东提出偿债要求,股东不得拒绝,当一个股东偿还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其他股东就可解除债务。除此之外,连带责任还包括: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发生的债务也要负责;在退股登记后,股东对退股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在退股后二年内仍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至5年内,股东对公司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人们也称无限责任

43、公司为“人合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信誉较高;同时公司组建简单,只要两个股东相互信任就可组成公司,免去了繁杂的法律登记手续。而对股东来说,则无需向公众公开业务内幕。保密性强,有利于竞争。但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因此,投资风除太大;股东又不能自由转让股份。要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这无疑加大了公司集资的难度。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即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在公司股东中,既有无限责任股东,又有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

44、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由于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权,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业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若要转让股份,还必须得到半数以上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有限公司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如英、法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如果超过50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若向公司

45、以外的人转让,须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同意。由于股东少,因此公司设立手续非常简便,而且公司也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营业状况,增强了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国家最主要的一种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帐

46、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

47、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个

48、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检举;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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