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1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政二字第O九七九七O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六三二四七四號函頒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廉政倫理規範 報告人:張爵鴻報告人:張爵鴻2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規規 範範 目目 的的w 廉潔自持,依法行政,提升本府廉潔自持,依法行政,提升本府清廉形象。清廉形象。全民都在看全民都在看w 營造優質乾淨的公務環境。營造優質乾淨的
2、公務環境。成敗在各位成敗在各位3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執執 行行 重重 點點w 拒絕受贈財物拒絕受贈財物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拿人手短拿人手短(私密私密)拒絕、退還、送交政風拒絕、退還、送交政風 均需簽報知會。均需簽報知會。拒絕飲宴應酬拒絕飲宴應酬吃人嘴軟吃人嘴軟(公開公開)參加應簽報知會。參加應簽報知會。請託關說事件請託關說事件應簽報知會。應簽報知會。w 避免金錢借貸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邀集或參與合會合會、擔任財物或身、擔任財物或身分之分之保證人保證人-應簽報知會應簽報知會(確保生活正常確保生活正常)。4Ci
3、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簽報登錄之必要性簽報登錄之必要性w 確保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確保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w 保障自身廉潔清白保障自身廉潔清白(公關、仲介、不當場公關、仲介、不當場合合人、地人、地)。5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登 錄(一)本府員工本府員工服務機關(構)服務機關(構)/單位單位職稱職稱姓名姓名相關人相關人服務機關(構)服務機關(構)職稱職稱姓名姓名通訊地址通訊地址聯 絡 電 話聯 絡 電 話有無有無職務上職務上利害關係利害關係有有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
4、關係。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無職務上利害關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事由事由受贈財物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飲宴應酬請託關說請託關說其他廉政倫理事件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事件內容概述與處事件內容概述與處理情形理情形(簽報機關簽報機關)處 理 情 形 與 建 議處 理 情 形 與 建 議(政風處政風處)簽報機關簽報機關單位單位會知機關會知機關(政風處政風處)承辦人或當事
5、人承辦人或當事人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相關人係指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相關人係指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6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登登 錄錄(二二)簽報人簽報人服服 務務 單單 位位職稱職稱姓名姓名相關人相關人服務機關(構)服務機關(構)職稱職稱姓名姓名通訊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聯絡電話有無有無職務上職務上利害關係利害關係有有 業務
6、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無職務上利害關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事由事由受贈財物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飲宴應酬請託關說請託關說其他廉政倫理事件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事件內容概述與處事件內容概述與處理情形理情形(簽報人簽報人)處理情形與建議處理情形與建議(政風室政風室)簽報單位簽報單位政風室政風室核閱核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
7、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相關人如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相關人如餽贈財物者、邀宴應酬者、請託關說者等。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登錄表正本由政風處建檔,並印影本交簽報人存查。7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違違 規規 懲懲 處處w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相關規定懲處。w查証途徑查証途徑:1.檢舉或政風機構主動查察。檢舉或政風機構主動查察。2.通知當事人說明通知當事人說明 懲處作為懲處
8、作為: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法。違法、其他失職行為違法、其他失職行為縣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縣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言行失檢,處事失當,有損公務員聲譽、情言行失檢,處事失當,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節輕微-申誡申誡。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機關聲譽,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情節嚴重-記過記過。8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9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10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9、為使所屬機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公正無關學校員工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特訂定本規範。條條 文文11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指編制內正式人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指編制內正式人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及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非編制人員及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二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
10、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 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政士(代書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等
11、。等。指揮監督: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 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等。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等。費用補費用補(獎獎)助: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而費用補而費用補(獎獎)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
12、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而此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員工之職務有關聯者。12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3.其他因本機關其他因本機關(構構)或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構構)業務之決定、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或不利之影響。(三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正常社交禮俗標準:1.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市價不超過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新臺幣3,000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
13、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元為限。2.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新台幣新台幣1,500元元者。者。(四四)公務禮儀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 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溝 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五五)請託關說請託關說: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於 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
14、本機關(構)或所屬機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 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六六)受贈財物受贈財物: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他人: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他人 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約者亦同。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其要求或期約者亦同。(七七)飲宴應酬飲宴應酬:指
15、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 象。象。13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公務員服
16、務法第6條條14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利益。但有下列情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利益。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 受贈之受贈之:(一一)屬公務禮儀。屬公務禮儀。(二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新臺幣500元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17、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新臺幣1,000元元以下。以下。(四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相互間有隸屬關係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而因訂婚、結婚、生而因訂婚、結婚、生 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標準。(五五)前項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前項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 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排工作機會、便
18、利貸款等利益。15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受贈財物受贈財物情事,應情事,應 依下列程序處理:依下列程序處理:(一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應予拒絕拒絕或或退還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處理。(二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
19、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者所為之餽贈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提出付費付費 收受收受、歸公歸公、轉贈慈善機構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後執行。16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及所屬機
20、關學校員工 之受贈財物:之受贈財物:(一一)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配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同財同財 共居家屬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之名義收受者。(二二)藉由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本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本 人或前款之人者。人或前款之人者。17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參加不得參加與其職務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一一)因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
21、參加且在公開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因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開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 之者。之者。簽報、知會簽報、知會(二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簽報、知會簽報、知會(三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者。者。簽報、知會簽報、知會(四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五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間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22、,而未超過正常社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交禮俗標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18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視察、調查、執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視察、調查、執 行監督工作、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行監督工作、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 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
23、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 酬活動。酬活動。19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第七點第一項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第七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20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十、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一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
24、應於三日內簽三日內簽 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做成書面記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應做成書面記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地點、方式及內容。(二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 斷是斷是否否 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款規定辦理。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款規定辦理。(三三)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依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依 臺北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
25、臺北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 要點處理。要點處理。21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 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應即登錄建檔。22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除依法令規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除依法令規 定外,不得兼任定外,不得兼任 其他公職或業務。其他公職或業務。23Civil
26、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出席演講、座談、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研習及評 審(選)等活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支領鐘點費每小 時不得超過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新臺幣五千元。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學校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本府及所屬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機關學校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27、應先簽報其長 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24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儘量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避免金錢借 貸貸、邀集邀集 或參與合會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 證人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知會政風機構。機機 關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應立即反應及處理。25Ci
28、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 官之規定,於官之規定,於 機關(構)首長,應逕行機關(構)首長,應逕行 通知政風機構。通知政風機構。26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負責本規範之 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 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
29、機構處理。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 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 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27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本規範所定十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本規範所定 應先行簽報長官核准之請託關說、受贈財應先行簽報長官核准之請託關說、受贈財 物及飲宴應酬事件發生,應詳填物及飲宴應酬事件發生,應詳填受贈財受贈財 物、飲宴應酬、請
30、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件登錄表事件登錄表(如附表如附表),報請長官核閱後,報請長官核閱後 ,並知會政風機構,於未設政風機構者,並知會政風機構,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構)首長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構)首長 指定之人員處理。指定之人員處理。28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十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 證屬實者,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29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十九、各機關十九、各機關(構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 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 之規範。之規範。30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政風處政風處 二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二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