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_22023-1-3产品质量法2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的概念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2009年两次修正)所调整的产品范围: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排除了:1.未经加工的天然农产品。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3.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法2案例:1998年,李某从胡某开办所预制板厂购买水泥空心预制板建房。第二天,工人开始在建房工地二楼安装预制板。安好两块后,工人踩在安好的预制板上开始装第三块,突然,安好的预制板断裂,三名工人摔落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技术监督局检验,该预制板为
2、不合格产品。李某请求胡某按照产品质量法赔偿损失。胡某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中的事故,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两大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法2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机构: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法2(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21.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
3、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22.产品质量认证通过认证机构,按照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予以证明的活动。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on)产品质量法2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独立评审,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质量
4、管理水平达到国际通用标准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国际通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产品质量法24、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种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12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2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对象:抽查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方式:抽查方式: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
5、取。抽查机关:抽查机关: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法2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产品质量法2案例:某省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怀疑该省某市服装公司销售部销售的4种高档毛料西服所用面料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在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笔录后,技术监督局下达
6、了封存通知书。现场封存了该销售部正在销售的这种毛料西服共93套,并抽出4套送质量检查机构检验,经检验,认为该西服质量合格。一个月以后,该市政府发起“打假”活动,市技术监督局要求对该公司服装进行检验。服装公司提出已经由省局进行过检验。市监督局说,这次活动使全市性的,各个厂家都应受检查,同时要求交纳8的检验费。问:市技术监督局能否再进行检验,其收取检验费的行为合理吗?产品质量法2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2014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4年5月份,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
7、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但却检出了“猪成分”。后张某承认其从刘某处购进上述“羊肉”时,知道所谓的羊肉是用普通猪肉和羊尾油混合冷冻后加工的。由于当事人既未建立相关账册,也未留存相关销售记录,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确认张某销售货值为36131.5元。产品质量法2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已依法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定性处理时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
8、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9、。产品质量法2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产品质量法有具体规定的,应当考虑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产品责任起源英国案例: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聊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喝到快完时,才
10、发现杯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觉得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那只蜗牛时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D太太和F太太都无法起诉咖啡馆获得赔偿。此案突破了产品制造者和消费者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的限制。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原则:确立了产品制造者和消费者的直接法律关系,生产者对于消费者应负有注意义务。产品质量法2三、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狭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指的就是产品缺陷责任。(一)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11、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法2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由销售者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2(二)产品缺陷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人身人身及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以外的以外的其他财其他财产损害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1)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产品质量法2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瑕疵”-“缺陷”2.主张权利的
12、主体不同:购买者-受损害的人(购买者、使用者、第三人)3.责任主体不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4.诉讼时效不同1年-2年产品质量法2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 2、该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3、损害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质量法2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2007年3月28日,秦锌公司购买由东风公司生产的底盘车一台,东风公司出具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秦锌公司将购买的改装成运油车,楚胜公司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007年4月19日,驾驶员杨家永驾驶该车装运柴油,行至商州车辆驾驶室底部突然起火。公安机关委托技术人技术鉴定,认定事故原因是车辆在行驶途中供
13、油管有损,燃油外溢引发火灾。产品质量法2一审:1.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能初步证明产品无缺陷,若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应认定产品存在缺陷。2.秦锌公司从购车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仅十三天,按常理,这时候的车辆各方面性能和状况应该是非常好的。秦锌公司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燃烧,造成严重损害,在排除了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作为致害原因之一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产品质量法23.此种情况下,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秦锌公司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烧毁,可以推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2法院处理是否正确?李
14、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产品质量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
15、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2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问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有符合免责条件才可以免责。生产者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
16、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2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因销售者过错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虽不能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但由于销售者不能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2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有不规则抽象花纹的花瓶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是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下列答案中正确的是()A、乙商场应当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
17、公司追偿C、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对此负责,消费者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D、消费者既可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向甲公司请求赔偿E、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直接向甲公司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2A、B、E产品质量法22、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哪些?A、致人中毒的假酒B 、口感不佳的劣酒C、易醉人的高度酒D、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产品质量法2AD产品质量法2案例1:2001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李某让其子去买点啤酒。啤酒买回后,三人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桌上的啤酒瓶发生爆炸,碎玻璃片击中了王某的眼球,经鉴定为伤残六级。王某向百货商店请求赔偿,百货店认为是厂家的责任,
18、推脱不赔,2002年9月,王某又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身体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在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2王某可以向百货商店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啤酒厂索赔,按照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产品质量法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缺陷责
19、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产品质量法2案例2张三伙同李四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张三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王五。王五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耳朵。王五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问:王五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产品质量法2案例2:1995年,福建某村67户农民因栽培蘑菇需要,向村供销社购买“阳光”牌石膏2500公斤,买回后,蘑菇不能正常生长,后经技术员检查,发现培养料不适宜蘑菇生长,重新堆加石膏后,蘑菇开始生长。经检验,“阳光”牌石膏质量有问题,不含有供给蘑菇正常生长的养料,造成村民损失9万元。供销社是否应承担赔
20、偿责任?产品质量法2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2案例3 1995年1月10日,董景春从一汽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下称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由四平专用汽车厂装配的“CA141”型载重量为10吨的半拖挂汽车。同年1月21日,董景春用该车装载10台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三类汽车底盘”(每台重1.29吨,共12.9吨,超重2.9吨),运往江苏省张家港市。当车行至“102国道”1033公里处时,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该车在行驶中向右侧翻车,造成损害。经事故发生地公主岭市交通警察大队范家屯中队认定
21、: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系由于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破碎所致。董景春为维修该车所载货物,花修理费9000元,施救费3200元(其中:吊车费21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看护费500元),钢圈质量鉴定费2000元;停运损失3万元,合计44200元。产品质量法2 董景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此次翻车事故系向被告购买的汽车右后外轮钢圈粉碎造成,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钢圈质量问题造成,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经销公司辩称:董景春在我公司购买一台半拖挂车是事实。但翻车系车速快、拉货超高所致,损失与我公司无关。如正常驾驶、载货,即使钢圈破裂也不致于翻车。钢圈质量不好,应向生产钢圈的厂家索
22、赔,我公司不能赔偿。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破碎的钢圈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轮幅所用钢材有分层、夹渣等明显缺陷;断口附近有原始微观裂纹;轮网与轮幅焊接处可见分层。夹层及裂纹致使钢圈破碎。该钢圈为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2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景春从经销公司处购买汽车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依法保护。因经销公司销售的汽车钢圈质量不合格,造成董景春直接经济损失61400元(其中车载货物修理费26200元、吊车费2100元、鉴定费2000元、租车费600元、看护费500元),经销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景春与经销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行
23、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作为卖方的经销公司,应无条件地承担因其所销售车辆质量不合格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买方有无过错,都不能作为卖方免责的理由。根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经销公司应承担翻车事故给董景春造成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但董景春超重行驶,也是钢圈破碎,致车翻倒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判决经销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董景春承担其余20的责任。产品质量法2案例4:山西某村煤矿1993年从乙县糖烟酒公司购买了太原市丙厂生产的防盗保险柜。1995年,甲村煤矿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现金7万多元被盗。山西某食品公司也购进太原市某厂生产的防盗保险柜,96年,该公
24、司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6万元。案发后,煤矿和食品公司向消费者协会和乙县标准计量局投诉,经检验鉴定,该保险柜出厂时就不符合GB1040989要求,是不合格产品。于是煤矿和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厂赔偿其被盗的损失。产品质量法2东芝笔记本电脑案2000年,两名美国用户向美国得克萨斯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内置的FDC(软盘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并向美国用户提供和解金10。5亿美元。而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提供补丁软件修补瑕疵,由此引起中国用户的不满。2001年3月29日,北京市丰联律师事务所等八位律师,代表吴俊生等22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
25、,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状告东芝公司隐瞒产品缺陷欺诈消费者。产品质量法2问题:1、在产品缺陷问题上,中国法和美国法有何不同?这种不同会导致什么不同的后果?2、中国消费者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产品质量法2点评:1、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有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赔偿实际损失,所以,在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更换、退货。美国产品责任法上规定产品缺陷有: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通知瑕疵缺陷三种。认定设计缺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宣告所有同一设计的所有产品为缺陷产品,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对用
26、户进行赔偿。2、消法规定了欺诈消费者可以请求双倍赔偿,但要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产品质量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品质量法2 刑事责任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王某甲伙同郝某某、王某乙,在西宁市城北区某粮油店内使用购进的AB粉及无根豆芽剂,加工有毒、有害“毒豆芽”,并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毒豆芽”。2014年1月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从3人经营的豆芽作坊内查
27、获价值6139元的豆芽4900斤、半成品绿豆芽432斤,无根豆芽剂1497支、AB粉4包。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查获的豆芽中的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2.6ug/kg。审判结果 3名被告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物证无根豆芽剂1497支、AB粉4包,没收销毁。产品质量法2 行政责任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8日,新京报记者接到汉丽轩烤肉昌平店原店员的举报,记者应聘进店暗访,发现其存在剩菜回收、重复利用、发臭食物
28、重新加工、后厨卫生差等情况。经报道后,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查处结果 报道刊登后,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检查小组来到事发的烤肉店。经查,该餐饮企业员工有10人无健康体检证明,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其存放的真空包装羊腰子、预包装鱿鱼片,存在无标签标识和冷面过期的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昌平区永安路的汉丽轩烤肉店被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还被开出全市首张餐饮企业违法行为公示书,张贴在该店门前,以示警戒。产品质量法2 行政责任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央视报道,福建三铭公司从制革厂大量采购经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处理过的垃圾皮料,通过一系列漂洗处理,最后生产出所谓的药用明胶。这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处理过的垃圾
29、皮料,不但做成了所谓的药用明胶,而且还被加工成大量的食用明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原料被广泛用于糖果、乳品、饮料和冰激淋等食品加工。经调查,雅客、金冠、蜡笔小新等大型糖果企业都使用此类所谓食用明胶生产糖果。查处结果 自3月15日央视披露了与福建省有关的明胶事件后,福建省、市、县食药监局启动应急预案,联合调查住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其中,福建三铭胶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有关的药用明胶库存量也被查封。调查组对库存的所有批次产品进行抽验,并对原材料供应商评估情况进行核查。福建省食药监局根据国家总局统一部署,下发关于对明胶、明胶用空心胶囊和软胶囊药品开展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产品质量法2 召回基本案情 杭州市市场监督
30、管理局在2014年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发现亨氏联合有限公司生产的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严重铅超标。对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向省内各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清查行动,对全省涉及经营该批次亨氏米粉的食品经营户进行了检查,封存9.4吨问题批次产品。浙江省食药监局已约谈了生产企业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并责成生产企业密切配合各地查处工作。产品质量法2查处结果 2014年8月15日,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致歉,称召回问题批次的“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并预防性召回与该批次产品所用同批“脱脂豆粉”原料的另外3个批次。消费者可以将包装盒、小票、个人收款银行卡信息、联系方式等
31、以邮费到付形式将问题产品快递寄送到其广州公司,公司协调退货。对召回的产品,亨氏公司进行了单独封存,在政府监督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彻底销毁。产品质量法2 海参养殖污染水域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央视曝光辽宁大连普兰店市皮口镇大连周边海域养殖海参最大的一片区域,由于养殖户大量添加抗菌素等药物,导致近海物种几乎灭绝。记者调查发现,每当海参圈放水的时候,周边就会有死鱼,对于近海的候鸟来说充满威胁。据一位海参养殖场老板介绍,他们清理海参粪便或污渍,使用的都是次氯酸钠和医用双氧水。最终,这些养殖废水都将排到海里。除了漂白剂,养殖中还要投药杀死海参圈里的其他生物,以便其他生物不会与海参争营养。为了
32、提高海参幼苗成活率,防止生病,养殖户会在参苗池里大量添加抗菌素等药物。不仅仅是大连庄河,整个渤海湾的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一带,生态系统已经处于亚健康状态,水体呈严重富营养化,氮磷比重已严重失衡。产品质量法2 各方意见 针对央视曝光“大连养殖户大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养海参”事件,2014年9月16日,辽宁省海洋水产养殖协会组织专家召开发布会回应称,报道以偏概全,已对当地海参产业造成冲击。与会专家强调大连海参养殖“工艺已经非常成熟”,仅在育苗期用药,上市时已降解。国家对养殖业使用抗生素有严格的规定,正确使用抗生素是安全的。也有观点认为水产养殖中不应使用抗生素。这种做法十分有害,不仅会加重养殖业者的经济
33、负担,还会造成药品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因抗生素的过滥使用而造成水产养殖动物产生耐药菌和正常菌群失调的结果,从而影响机体健康。产品质量法2惩罚性赔偿2014年8月16日,昆明退休市民楚先生在沃尔玛超市挑选食用油时,因见“一级菜籽油”的金菜花菜籽油广告宣传,就选购了2升包装的菜籽油,售价27.9元。回家后,他仔细观察发现,所买的食用油是转基因食用油。楚先生认为,如果厂家在外包装上明显标注“转基因”,他可能就不会选购,称厂家对“转基因”标识不够显眼。产品质量法2 各方意见 原告认为,“转基因”标识不够明显,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
34、产品标签上进行“明显”“醒目”的标识。金菜花的生产厂家为了不让菜籽油销售受到影响,故意以较小的字体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请求法院确认其所购买的菜籽油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转基因标识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该产品为缺陷、不合格产品,具有欺诈行为,同时双倍返还货款55.8元。产品质量法2超市代理人为,超市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进购的金菜花菜籽油属于合格产品。涉案的菜籽油产品标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有过错,涉案产品并没有质量缺陷,更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并没有对原告构成欺诈。厂家的代理人认为,厂家已经在外包装上标注了转基因食用菜籽油,原告作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厂家和超市都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不存在隐瞒和诱导。产品质量法22013年6月26日,韦坚在南百超市25倍积分促销活动中购买了3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这些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韦坚以南百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产品质量法2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南百超市退回韦坚货款1404元;南百超市赔偿韦坚14040元。产品质量法22023-1-3产品质量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