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材2第二章 税法原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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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第二章 税法原理税法原理 第一第一节节 税法的含义税法的含义 第二第二节节 税法税法的特征与的特征与作用作用 第三节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税法的基本体系 第四节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税法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节第五节 税法的课税要件税法的课税要件 第六节第六节 税权分配税权分配 第七节第七节 征纳权利与义务征纳权利与义务 第八节第八节 我国的税法体系与立法程序我国的税法体系与立法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的含义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课税权主体依 法课税、课税主体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目的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正常的

2、税收秩序,保证一 国财政收入。 长期以来,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描述一直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以 德国行政法学家O.MAYER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 主体,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是以 “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而以德国经济法学家A.HENSEL为代表的“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 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的一种税收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即可成立。 德国的税法通则体现的是“债务关系说”的观点。 第二节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与作用税

3、法的特征与作用 一、税法的特征一、税法的特征 一般而言,税法的特征可分为本质特征和延伸特征两类。 本质上看,税法具有义务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中,税法的义务性和强制性是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 制性相对应的,综合性是由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税法的义务性是指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 以规定纳税人义务为主,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法的强制 性是指由于税收具有单方面强制性,税法是公法、强行法,对于一切满足课税要件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 缴纳税款,同时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无法律根据地擅自减免税,也不得任意排除税法的适用。税法的综合 性是指税法是由一系列单

4、行税收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涉及课税原则、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各个方面。从延伸特征来看,税法具有成文性和技术性的 特点。成文性是指税法必须采取书面成文的形式,对各项课税要件做出明确规定。技术性是指税法的制定、 实施和修订,既要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做好协调,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还要体 现出经济调控的一定灵活性,并能保证税法有效实施。这些多重性的考虑,使得税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二、税法的作用 税收发挥的作用体现为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调节社会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

5、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各个 方面。作为调节税收关系的税法,主要发挥的是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在规范作用方面,税法的制定为征 纳税行为提供标准,起到了引导的作用;根据税法的规定,评价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起到了评价的作用 ;税法为征课税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起到了强制和教育的作用。从经济作用方面看 ,税法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 法律手段,为维护经济秩序提供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可靠保证。 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 税法体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6、等的总和。税法 体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四 个层次类型。 2.按照税法发挥职能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规定的税种的不同,税法体系可分为五类,即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税 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4.还可根据税法的属人或属地原则,将税法体系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 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 一、税法的目标 (一)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

7、)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交往 二、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性原则两大类。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的税收关系、税法的各要件等均需由法律确定,是税法 基本原则的核心。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各项实体法课税要件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主体、税法客体、税率、税目 和计税依据等课税要件及其与此相关的征、纳税程序的立法权必须由立法机构行使。各级行政机关如没有 立法机构的授权,无权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8、中对课税要件进行规定。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是指课税要件必须由税法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内容、宗旨、范围等方面出现歧义,便于纳税人预测其 税务负担。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件和法 定程序。正是由于依法稽征原则,各级税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等。 2.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当代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必须 体现其基本精神。其中,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间公平分配,课税主体地 位应平等。根据这一原则,税法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征税。

9、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订和执 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和税收行政效率,不应增加课税主体的额外负担。 税法的适用性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事务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信 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和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其中,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不仅要从“形 式”或“名义”上分析,还应分析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的课税要件。根据实质课税原 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应以实质归属人为纳税 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泥于税法中关于各类课税对象的名义上的规定,而应该按其 实质进行。在存在税收规避等行为时

10、,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保障税收征纳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是指课税 权主体与课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都应讲求诚信,诚实履行权利义务。 禁止类推适用原则是指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课税行为应依照税法进行,不得作任意扩张或类推解释,如税 法有缺陷,相应问题应由立法机构解决,不应通过类推解决。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是指新颁布的税法应仅对 其颁布后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课税,不应回溯至新法颁布前的行为。 第五节第五节 税法的课税要件税法的课税要件 税法的课税要件,又称课税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的必备条件,是税法理论中极为重要的概念。课税要 件的确立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内容,任何一部税法均需包括特定的税法要件,而税收执法实际上是按

11、照法定的 课税要件进行征税的活动。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征纳税双方,即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这一要件主 要回答了“谁征税、谁纳税”的问题。 课税主体,或称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指由税法规定的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 然人。实际上,所有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也即该税种“纳税人是谁”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 ,要区分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关系。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不承担缴纳义务,但依照 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支付纳税人收入、结算货款等款项时有义务代扣代缴纳税人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客体 税法客体又称为课税客体、课税对象、

12、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直接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 要标志,也是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依据。税法客体这一要件回答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体现了 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三、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和计税依据是对税法客体在质和量方面的具体化。质方面,税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量 方面,计税依据又称为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和计税 依据回答了“征什么税、根据什么征税”的问题。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这一要件回答了“征多少税”的问题。因此,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 的最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件,反映了国

13、家的税收政策,也是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税率可分为比 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而言,在我国,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 税率三种。 五、税收特别措施 (一)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是通过影响税率或税基,对纳税人应纳税额产生优惠,以减轻纳税人税负为主要内容,进 而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以起到政策引导作用。税收优惠在各类税法中规定较为普遍。在我国,税收优惠 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优惠税率、出口退税等。 (二)税收重课措施 税收重课措施是指以加重纳税人税负为主要内容的措施,如税收加成(对税法客体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

14、、税收附加(在纳税人应纳正税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 例的附加税)等,目的在于调节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或体现政策引导作用。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税法客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国民经济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收的 环节。国家通常会将上述整个过程中的税种划分为不同纳税环节。按照某税种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某税 种一次或多次征收。 七、纳税期限 广义上的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方面的安排,回答了纳税人“何时纳税”的问题。纳税期限 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时间点的概念。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指纳税人依据税法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回答了纳税人“在哪里纳

15、税”的问题,也 回答了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在税法中规定纳税地点,对纳税人正确、有效履行纳税义务 ,确保征纳税行为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九、罚则和附则 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附则规定了其他与税法相关的内容,如解释权归 属、生效时间、废除旧法等、制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等。 第六节 税权分配 一、税权与税权分配 所谓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拥有的征税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从内在组成来看,税权包括税收立法 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一项根本性权力,指颁布、修订、解释、废止税法的 权力,因此各税法中确定和调整税目和税率、规定税收优惠等均在此权力范围;

16、税收征管权是指税收征收 和税收管理的权力,是保障税款征纳和税收收入使用的权力;税收收益权包括税收入库权和税收分配权, 获取税收收益并将其纳入国库等。 所谓税权分配,是指税权在国家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通过税权分配,一方可提高征纳税 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效益。鉴于税权的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一般由行 政部门行使,税权分配主要讨论的是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从国际上看,一国税权分配的具体模式,与该国 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因素、法制环境等息息相关。 税权分配的分类:水平式的税权分配和垂直式的税权分配 二、我国的税权分配模式 目前,我国的税权分配是集权、分享模式。我国税

17、权一直高度集中于中央层面。集中税权,有助于中 央统筹考虑财政收入,“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证转移支付、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 政策的实施。 在水平税权分配方面,我国的税权由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共享。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权是由宪法 这一根本大法赋予的。 第七节第七节 征纳权利与义务征纳权利与义务 一、征纳权利与义务的定义一、征纳权利与义务的定义 征纳权利与义务(简称征纳权义)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权

18、主体与课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税法的基 本范畴。从理论上看,征纳权义是税法课税要件和税权分配在广义上的延伸:依托于对税法不同课税要件 进行规定,才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化;而课税权主体和课税主体的权利本身,是广义税权更为具体 化的延伸。 实际中,征纳双方权义的明晰、依法充分享有各自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也是保障一国税务秩序的重要方面。鉴于此,征纳税义的相关规定,在各国税法中均是重要的内容,而 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细化程度和实施的程度,也往往反映了一国的税收法治化水平。 二、课税权主体的权利和二、课税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义务 从广义上看,如将课税权主体视为享有征税权

19、利的国家,课税权主体的权利范围也极为广泛。实际中 ,各国行使课税权主体权利的一般是经国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课税权主体的权利范围相对较窄 、权利内容更为具体。此处介绍的内容也属于后者。 一般而言,课税权主体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获取信息权、强制执行权和违法处 罚权等六项。课税权主体的义务是指根据税法的各项规定,课税权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征税、 为课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保守课税主体的秘密和隐私、依法告知课税主体税务信息等四项。 三三、课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课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与课税权主体的权利相对应,课税主体的权利包括依法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获取信息

20、权 、检举权、接受服务权、要求信息保密权、陈述申辩赔偿权等,均为课税主体在纳税行为过程中可享有的 权利。 从纳税人的细分义务来看,我国纳税人的义务具体包括依法纳税、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接受税务 机关的税务检查等,细分为登记、账证、备案、税控、申报、缴款、接受检查、信息和报告等。 四、依法征纳税的保障四、依法征纳税的保障 依法征纳税的保障,是指征纳税双方如违反各自履行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承担法律责 任,首先要明晰地确定法律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处罚。 第八节第八节 我国的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我国的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一、我国的税法层级 第一级:全国人

21、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第二级:国务院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税收规定或条例 第三级: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第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第五级: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第六级: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二、我国税法体系现状 从我国税法体系的具体法律及其发挥的职能上看,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其中,税收实 体法分别规定了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税收程序法方面,我国按照税收管理机构的不同分别规定税收征收 管理中适用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并规定“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 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则规定了由海关机关负责征 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 一级标题(黑体加粗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48pt) 一级标题(黑体加粗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48pt) 一级标题(黑体加粗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48pt) 一级标题(黑体加粗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48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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