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二、民法的定义 第一章 民法概述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理念 一、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古罗马法(市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各国现代民法 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私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查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拿破仑主持编纂,又称拿破仑民法典。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
3、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共2285条。于1896年和1900年分2次颁布。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反映,德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反映。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2)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3)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
4、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4)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1956年、1962年、1979年全国人大3次起草民法典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二、民法的定义1、民法词源3、民法的内容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一词是清末法学家从日本移植而来。清末变革,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等协助起草民法,遂从日本引入民法一词,结合“律”的传统,自创“民律”用语,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在日本,“民法”一语由学者
5、津田真道由翻译荷兰语(Burgerlyk Regt)而来。再往上溯,荷兰语Burgerlyk Regt、法语droit civil都是来自于罗马之Jus civile(市民法)。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2、“主体”4、“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相互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问题 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的理想和追求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6、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主要由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横向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前者体现为物权(所有权),由物权法调整;后者表现为债权,由合同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的内容 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法的核心权利。讲主体是讲谁有权
7、利;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4、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是在这种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反过来由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凡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都需要民法。商品经济发达,民法就发展;反之,民法则衰落。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主要由宪法规定,民事权利则主要由民法规定。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8、。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在于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市民社会,英文名civil society,最早出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般解释为“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按经典说法,市民社会由三个要素组成。一个是依托市场通过自愿交换,获得独立生活来源,从而获得经济上自主的个人。第二个要素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及其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第三个要素是个人为安排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而结成自愿组合,即结社自由、自我负责。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一般认为,调整公共权力之间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且国家直接干预的,为公法;调整私权利之间关系、国家干预较少且以间接方式干预的,为私法。四、民法的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 3、意思自治 现代民法理念中,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