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9月28日1保险法律实务讲座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28日2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20年9月28日3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一)保险合同成立
2、与生效。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20年9月28日4o1、成立o保险合同成立o 要约承诺 (合意)o 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否(不要式合同)o 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否(诺成合同)2020年9月28日5o2、生效o (1
3、)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o (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180天)”等o (3)附生效期限:o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是否一致?o 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o 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2020年9月28日63.成立与生效的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生效,否
4、则,或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2020年9月28日74.附条件与附期限 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法的、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确定的将来事实)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根据所附期限对保险合同效力限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合同所附的条件或期限,通常通过保险合同的附款来表现。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于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于期
5、限届至时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均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始期届至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无论是否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均负保险给付义务。2020年9月28日8(二)保险单与保险凭证(条款告知形式)保险单,简称“保单”,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一份保单通常包括六个部分:1、申明部分;2、定义部分;3、承保约定;4、除外责任;5、保险条件;6、其他条款。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义
6、务的依据。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2020年9月28日9(三)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间既指保险合同期间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又是指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通常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及一部分人寿险。第二,观
7、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在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及以交付保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停止条件的合同。2020年9月28日10(四)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抗辩期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
8、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20年9月28日11(五)保险利益o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o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o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o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o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o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9、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20年9月28日12o1、保险利益的含义:o(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o(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o(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o2、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o人身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o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2020年9月28日13o3、保险利益存于何人o人身保险:投保人o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o订
10、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o财产保险:被保险人o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020年9月28日14(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o1、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o(1)说明的含义 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o(2)说明的主体 保险人及其代理人o(3)说明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规定的事项o(4)说明的违反 对免责条款未作说明的,该条款无效2020年9月28日15o2、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o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o明确说明的标准:o(1)是对免责条
11、款的解释;o(2)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就免责条款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o(3)明确说明的结果是使投保人个体明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16o明确说明的方式:o在审判实践中,除投保人承认外,保险人以口头方式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应提供口头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笔录、音像资料等;保险人主张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应提供投保人阅后签字的明确说明内容。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对它进行具体化的解释,即“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
12、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o未明确说明的后果:o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0年9月28日17(七)保险法特殊规定的无效情形保险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的无效、结合讲义第一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
13、)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2020年9月28日18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o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o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o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o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o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14、金额2020年9月28日19(八)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与后果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020年9月28日20(九)保险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
15、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020年9月28日21(十)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的请求权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的请求权,保护第三人的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16、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020年9月28日22二、交强险专题o(一)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问题o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确认: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会得到支持。而且,未经审理,直接协助执行的案例也不少。裁判依据:o1、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o2、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o2008年10月1日后,此问题将得以明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即交强险的受害人有权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o因此,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将有明确法律依据,受害人可据此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2020
17、年9月28日23(二)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资料提供的协助义务,保险公司能否对受害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o根据保险法2002第二十三条和保险法2009第二十二条以及交强险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票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等。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保险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o从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在受害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得情况下,人民法院照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主要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德角度出发,认为这些
18、资料不应成为受害人获赔的否定依据。然而,法律和条款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垫付和免责,法院的上述做法明显忽略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及责任保险旨在化解被保险人风险价值。o对此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仍然没有解决,没有规定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是否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此项义务。o我们认为,根据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依据保险法2002第二十三条和保险法2009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受害人视为受益人,其应当履行提供资料的义务。当然,有些资料并不为受害人控制,受害人又客观上无法取得的,这样是否会太难为受害人呢?对此,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的途径解决。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在保护受害人
19、利益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2020年9月28日24(三)交强险先行赔付问题o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按照有责任和无责任限额赔偿,不足以赔偿的赔偿,才由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才具体划分和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即是如此,而且,未经审理直接协助执行的也大量存在。o根据责任保险理论,交强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仅有事故责任而没有划分和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而且,在被保险人仅承担较小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又往往超过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20、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看来,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似乎不符合责任保险理论。同时,保险法2009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这个确定到底是事故责任确定还是民事赔偿责任确定,而且,这个责任确定是否应理解成赔偿数额确定呢?对此,我们期待有关解释尽早出台。o目前,我们也只能按照交强险是特殊的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理论有所冲突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的思路来理解这个问题。2020年9月28日25(四)主挂车赔付问题o由于主车和挂车分开投保,且均投保交强险,因此在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造成主挂车交强险同时赔付受害人的情况发生。o对此,人民法院通常按照共同侵权理论,认为主挂车
21、连接使用时,各车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各车被保险人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而判决两个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均赔偿受害人。o就此问题,我们认为主挂车属不同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及承保保险公司往往并非同一主体,在赔付保险金时需要区别是主车还是挂车发生了保险事故,哪个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按照其交强险进行赔偿。o当然,按照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这个问题也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但争议还是难免的,如果交强险条款能够参照三者险条款一样,明确规定此情况下的处理,这就一目了然了。2020年9月28日26(五)多个交强险同时赔付问题o在主挂车连接使用、多辆机动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多个交强险
22、同时赔付的问题。o对此,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交强险条款也没有规定,往往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受害人的主张解决。o在多个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往往判决各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在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往往根据受害人的主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或者平均分配。o我们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上述裁判还是比较合适的。2020年9月28日27(六)被保险人不担责的赔付问题o由于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个人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等情况大量存在,交强险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大都是运输公司,而运输公司不担责或者仅在管理费的金额内担责的情况又常有发生,此时,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实际车主有
23、权作为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吗?o这个问题在(三)中有所提及,交强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在管理费金额内担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是否也无需赔偿或者仅以管理费为限呢?对此,已有论述,不再赘述。o那么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车主,能否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呢?对此,人民法院的处理并不一致。有根据合同相关对性原则,认为实际车主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非约定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判决驳回的;也有按照真实主义原则,认为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实际车主的车辆,实际车主是被保险人,可以主张保险金。2020年9月28日28o我们认为,从交强险的立法
24、本意,以及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字面含义来讲,重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最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首先应当解决受害人的基本赔偿问题。那么在实际车主已经赔偿受害人,而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真实主义原则,确认实际车主是被保险人,向实际车主赔付保险金。o当然,这就需要运输公司或者实际车主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核实。2020年9月28日29(七)伤而未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赔偿问题。o就我们办理的案件而言,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一致的。有些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参照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25、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分情形予以赔偿。出现何种情形,赔偿该情形对应的赔偿责任限额项下的费用。由于仅仅受伤没有死亡或者伤残情形的,无法对应死亡伤残,故死亡伤残责任限额项下的费用一律不赔。也有些法院认为虽然伤而未残,但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如果确实因就医实际发生,交强险也应赔偿。原因在于伤残二字包含了受伤和残疾两层含义,此外,在保监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中确实有这样理解的保监会人员的回复。o我们认为,上述理解均有一定道理,都不为过。要消除该争议,仍有待司法解释或者交强险条款的明确。2020年9月28日30(八)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问题
26、o交强险条例和条款均规定了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监会的批复已经明确,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8日31(九)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确定问题o由于保险公司的机构众多,有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营销服务部等,各机构都从事承保业务。而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往往不太注意,没有注意保单上的签章及发票签章,这就造成原告起诉被告错误,把没有在保单和发票上签章的分支机构当成被告起诉。此时,根据民诉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只要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便是法律上的其他组织,系诉讼主体,原告属起诉主体错误,人民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或者由原告
27、自行撤诉。2020年9月28日32(十)交强险具体赔偿问题交强险责任限额:o 根据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于2008年2月1日零时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有责任赔偿限额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2020年9月28日33 2020年9月28日34 。2020年9月28日35o交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实际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通常由人民法院依法酌定。o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
28、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此计算,城镇:8837元*18-年龄 或20年或20-年龄-60年或5年*110%-伤残等级*10%或100%*1/抚养人人数,农村:3044元*18-年龄 或20年或20-年龄-60年或5年*110%-伤残等级*10%或100%*1/抚养人人数)o住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限于确需外地就医,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的支出。o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此计算,收入状况*误工时间o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院判决
29、或调解的数额赔偿,通常在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支持,数额在5000元-100000元。2020年9月28日36o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的项目及计算: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的项目及计算: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统称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扣除非医保部分的费用。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区分医保与非医保。o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此计算,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住院时间o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
30、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与医疗费计算为例外。2020年9月28日37o营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伤残程度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每日不超过10元。o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的项目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的项目o通常是车辆、物品等有形财产损失。o对于上述赔偿项目之外的费用,交强险不予赔偿。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仅是在上述赔偿项目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8日38三、三者险专题o(一
31、)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问题o新保险法施行前,大多数人民法院均认为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保险金。不过,也有少数省份的法院以保险法2002第五十条为依据,在第三者起诉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时一并判决支付三者险保险金。o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后,第三者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保险金。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有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也逐步统一。2020年9月28日39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说,新保险法施行后,人
32、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新保险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三者险保险金?按照司法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但是,如果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事件或者行为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后的,则适用新保险法。事实上,新保险法施行后,不少法院已经开始判决三者险。我们认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而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新保险法直接判决三者险是理所应当的。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事故的发生均在新保险法施行前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三者险亦无可厚非。原因在于,新保险法之前并无法律规定第三者直接起诉三者险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新
33、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判决。2020年9月28日40(二)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资料提供的协助义务,保险公司能否对第三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o根据保险法2002第二十三条和保险法2009第二十二条以及三者险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票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等。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保险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o从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在第三者没有提供上述资料得情况下,人民法院照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主要是从保
34、护受害人利益德角度出发,认为这些资料不应成为第三者获赔的否定依据。然而,法律和条款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法院的上述做法明显忽略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及责任保险旨在化解被保险人风险价值。2020年9月28日41o对此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没有解决,没有规定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是否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此项义务。o我们认为,根据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依据保险法2002第二十三条和保险法2009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第三者视为受益人,其应当履行提供资料的义务。当然,有些资料并不为第三者控制,第三者又客观上无法取得的,这样是否会太难为第三者呢?对此,完全可以通
35、过申请法院调取的途径解决。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在保护第三者利益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2020年9月28日42(三)多个三者险同时赔付问题o在主挂车连接使用、多辆机动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且均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多个三者险同时赔付的问题。o对此,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三者险条款也仅是明确了主挂车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受害人的主张解决。o在多个三者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往往判决各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在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往往根据受害人的主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或者平均分配。o我们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上述裁
36、判还是比较合适的。2020年9月28日43(四)过渡期三者险的赔付问题o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未届满的,可以待期满后,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对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三者险,未期满,未投保交强险的这一过渡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该三者险是比照交强险赔偿还是按照三者险合同赔偿。o根据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保险公司要按照现有三者险来履行交强险。正是基于此,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将那是的三者险当做交强险,支持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o最高人民法院明传(法(民一)明传(2
37、006)6号)施行后,这一问题得以明确,过渡期内的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就表明,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没有依据,o当然,由于过渡期已经结束,随着2年索赔期间的届满,此情况以后会便不会出现。2020年9月28日442020年9月28日452020年9月28日462020年9月28日472020年9月28日48四、涉诉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建议o(一)关于医疗费中的基本医保问题 o虽然交强险和三者险条款都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医疗费,但由于多数案件并无清单或者虽有清单但律师无法核实是否医保,因此,法院通常不予区
38、分,一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o建议:保险公司如果能在案件诉前将费用区别,律师会争取法院按照医保标准赔偿。2020年9月28日49o(二)关于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结论、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问题伤残鉴定结论、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问题 o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是交警队委托的,或者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而做出的,或者鉴定结论有护理期限、休息时间、后续治疗费用、残疾用具价格和更换周期的内容,或者价格评估的损失金额高于保险公司的损失情况确认书,对此,法院大都认为鉴定结论和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且为第三方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来认定有关损失数额。o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在律师介入案件时,告知本公司的鉴定结论与交
39、警部门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的差异点,由律师与法院沟通,调整鉴定结论中不合理的部分,以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2020年9月28日50o(三)关于涉嫌保险诈骗的问题关于涉嫌保险诈骗的问题 o在诉讼实务中,车损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等险种极易发生涉嫌保险诈骗的问题,由于目前公安部门对于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处理不力,导致保险诈骗的风险降低,收益增加,此类案件将是车险诉讼实务中一个难点。o建议: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嫌疑的,公司应该尽早报案,协调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我们的经验,在非省会地级市以下的公安机关由于事务较少,较容易处理保险诈骗案件;对于郑州而言,由于公安机关事务多,价值涉案标的大多不高,公安机关一
40、般不愿处理。因此,建议地市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好关系,发现诈骗嫌疑的要尽早让公安介入,往往能事半功倍;如拒赔后涉诉的,即使证据从常理上能够证明有骗保、假现场嫌疑的,法院也一般不会认定。公司应该建立黑名单,对于车辆出险率高或不太正常的,直接拒绝承保。2020年9月28日51o(四)一起事故,多名受害人,不同法院起诉和受理,此类诉讼之间的协调问题o此类事故往往赔偿金额高、时间跨度长,受理法院多,导致保险公司在应对中存在前后无法协调的问题,从而极易出现重复赔偿、保险限额用尽仍被其他法院判决赔偿的问题。o建议:诉讼统一管理,协调好理赔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支付;或在一家法院、一个案件已查
41、封的情况下,却支付给了另一家法院另一个案件。及时与律师沟通,律师与不同承办法院、不同案件之间协调分配保险金。2020年9月28日52o(五)关于具备拒赔情形或者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案件,应对不善导致法院判决拒赔违法、属于保险事故的问题o无证驾驶、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超载导致车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私开车辆等问题,是车险中高发的区域,出现此类情况,本不属于保险责任,现法院判决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形成司法惯性或者惯例。o建议:此类案件拒赔后涉诉的,公司一定要重视一审诉讼,要加大人力物力和承办法官做好沟通,向其灌输相关保险知识和法律规定,使其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立法精神;争取最
42、好的结果。2020年9月28日53o(六)对判决的审核、上诉、履行、申诉问题 o在国寿财险现在的管理机制中,没有对以下问题专门作出规定:(1)收到法院判决后,由什么部门以及什么人员进行签收,审核;o(2)收到一审判决后,谁来决定是进入二审程序还是进入履行程序;o(3)如果履行生效判决,如何保证在法定履行期间履行,从而避免因履行不及时产生的执行费用以及高额罚款;o建议:保险公司的合规部与业务部、财务部结合,要用制度解决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题,及时做好生效判决的履行工作,避免遭受法院不必要的罚款。2020年9月28日54o(七)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生纠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不参与,双方在法院主持
43、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履行完毕后起诉保险人,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生效的调解书以及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标准如何应对?o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此类情形,不排除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串通,对于赔偿标准、项目、证据等进行自认,由法院以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过高的赔偿金额,然后由被保险人依此生效文书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抗辩,但是该抗辩如何对抗法院的生效文书?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的理赔权利?o建议:对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查勘人员要和被保险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关注事故的处理动态;对于重大事故,要介入交警事故处理;对于长期不和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事宜或发现有某种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跟
44、进参与处理。如果涉诉,要高度关注,关注案件审判情况,根据情况及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9月28日55o(八)涉诉案件中调解时机的把握存在难度 o诉讼案件中存在大量保险合同案件,该类案件多数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诉诸法院。由于目前法院以及法律倾向于社会稳定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所以法院对于拒赔的理由掌握趋于严格。此时调解是很好的解决途径。另外,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对于保险人也有益处。及时调解,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互谅互让,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形象,防止客户流失。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调解时机的把握,调解数额的确定,履行期限等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使
45、得律师在很多案件中,无法发挥调解的作用。o建议:案件无法及时调解,导致法院判决后,如果不服提起上诉,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申诉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因此,对于诉讼中调解以及判决的把握,不仅需要律师操作,并且需要保险人内部的理赔中心以及法律部/合规部相互配合,从而在涉诉案件中,为了公司的利益,使得各个部门形成联动体制,配合律师进行诉讼案件的工作。2020年9月28日56p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 Study Constantly,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The More You Know,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2020年9月28日57谢谢大家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