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特征、功能及类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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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特征、功能及类型一、公司的特征一、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 企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营利性、经济性和独立性。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完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它是企业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而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既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2、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应当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法人也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指公司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不依赖于发起人和成员而独立存在,法人代表和法人成员的变动不影响法人的存在;财产独立性是指公司对于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起人或投资者对投资财产通常不再保留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责任独立性是指公司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公司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发起人和投资者对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公司是联合体 公司不仅是

3、法人,而且是社团法人,即由两人以上的社员集合而成的法人组织。从财产组成上来讲,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为了共同目的,互集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上的联合体,是由众多股东所组成的经济组织。所以,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均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联合体。二、公司的经济功能二、公司的经济功能 1公司是资本集中的最有效形式 公司的集资方式具有许多优点: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无需在众多投资者之间进行协商,省去大量的交易费用;公司的股本等分为若干个细股,以至于普通社会公众都能参与股票投资;每个股东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吸引投资者;股票可在股市上自由流通,所

4、有权可随时转移。所有这些表明,公司为筹集资本提供了一种简捷、快速、有效的形式2公司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能 公司产权界限明晰,而且可以量化,每个股东的利益和风险都很明确,谁也不可能侵犯其他股东或社会的利益,同样也不可能把风险转嫁给别人。公司为了不致倒闭并赢得社会信任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必然努力改善经营。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可以避免国家或出资人对企业经营的干预,使经营者和企业家真正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由地、科学地进行经营与管理。3公司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首先,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考察,公司可以把分散的企业组织起来,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的内在联系,实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分工,加强对原

5、材料、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其次,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察,公司的股票或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使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合理流动,这样,就可以自然地把社会资源分配到效益最高的行业和企业,而使那些效益不高,经营不善的企业关闭破产,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4公司能够促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 公司的规模巨大,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往往要进行多种复杂的经营活动,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需要一批受过专门训练、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来进行经营管理。这就是说,一方面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使管理者独立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对管理人员专门化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上众多公司的这种需要,使企业家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使得经理

6、市场的形成成为可能5公司有利于重塑社会经济的微观基础。三、公司的社会功能三、公司的社会功能 公司虽然是个经济组织,但其功能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它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1公司的政治功能 公司的政治功能是指公司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在我国,公司的政治功能将主要表现在推动我国民主化建设方面。首先,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没有上级,不受任何上级直接的行政干预,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其次,在长期的实践中,公司已经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能够防止个人专权、暗中谋私等种种弊端,实现民主而有效的管理。这一切都会促使民众增

7、强民主意识,推动整个国家民主化建设。2公司的技术功能 公司一般规模巨大,专业化协作水平高,因而能较好地采用高效专用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技术,从而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在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公司的筹资能力为公司采用新技术创造了有利条件,它能够吸引专门的技术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有利于应用技术的研究,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公司凭借其资金和技术实力,通过建立职工大学、聘请专家和学者讲授技术、开办培训班等方式大力培养技术人才,从而提高了全体职工的技术素质。3公司的文化功能 公司的文化功能是指公司对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起的作用。公司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公司本身就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文化的一个重

8、要组成部分。同时,公司又在创造着新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公司内部看,许多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独特的经营风格和作风,具有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方法,形成一种“公司文化”。此外,公司也直接兴办各种文化事业,并对社会文化事业进行各种善事义举等等。4公司的其他社会功能 公司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它必然会和社会的其他构成单位公司以外的个人、组织、政府发生某种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在现代社会,公司充当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在解决某些重大社会问题方面,公司也愈来愈意识到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比如,公司在防止环境污染、安排就业、赞助社会福利事业、教育事业、以及减少或消除灾害和贫穷给人类带来的社会影响方面,公司

9、的作用日趋重要。四、公司的类型四、公司的类型 公司的种类纷繁复杂,有着形形色色的存在形式,分类标准不同,公司的类型也就不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司有以下多种类型。1债务清偿责任标准 依据债务清偿责任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2信用标准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 3行业标准 从公司经营业务所属行业或领域划分,公司分为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工贸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金融公司、咨询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等若干种。4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 依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0、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多数股票,能够控制和支配其经营业务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支配和控制的公司。5上市标准 公司股票获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并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上市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但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称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未必是上市公司。6经营领域及其联系标准 按照公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否具有多样性,以及这些产品或劳务之间有无技术上的有机联系,公司分为专业公司、联合公司和综合公司三类。专业公司是经营单一产品或服务的公司;联合公司是进行多样化经营的公司,并且它所经营的多种产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内在

11、的生产上或技术上的有机联系;综合性公司是指进行多种经营但彼此之间又无内在有机联系的公司 7国籍标准 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国籍的认定,各国则奉行不同的标准和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认许地国籍说”的原则,即以公司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国为国籍。因此,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均为我国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凡不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均被认为是外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在不同国家进行登记注册的公司是跨国公司。五、公司的法定类型五、公司的法定类型 公司的法定类型,是法律上根据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这是公司的基本形式

12、,虽然各国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各自公司的法律形式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对其基本特征的规定大体上是相同的,已逐步形成了趋于一致的国际惯例。按照债务清偿责任公司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所组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 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 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

13、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 指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法定最低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六、公司的信用基础种类六、公司的信用基础种类 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1人合公司 指公司经营活动主要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这种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社会信任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寡。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是以他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虽然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可能是无限的,但他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主

14、要在于他本人的信用。无限公司属于最典型的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 指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完全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是以公司资本是否雄厚、经营是否成功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与股东个人的信誉无直接关系。为此,法律上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有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多而且分散,股票又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只能以所发行股票的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3人资两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共同作为信用基础。公司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的信用两方面属性。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一般情况下,由于有限公

15、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而且比较固定,因而公司经营活动除了以资本信用为基础外,某种程度上还与股东个人的信用有些关系,所以有限公司也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资合公司的信用程度不如人合公司的信用程度高,但资合公司更具有现代化公司的特征。人资两合公司的信用程度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 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司的相同点 1都是法人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自然人企业,它们都是法人企业,都拥有法人财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的公司概念和法人概念都起始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股份有限公司所具有的完备的组织机构、完全独立的财产和责任,都充

16、分表现了法人组织的法律特征。2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由于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破产,不至于影响个人私产,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3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司的区别 股

17、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但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两者之间的差别,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和操作中的混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表现在:1.股东人数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既有最低下限,也有最高上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成立。2设立方式和程序不同 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比较简化,股东人数有限,且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因而公司内外部关系简单,容易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

18、份有限公司还要经过公开招股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其他公司要严格,设立责任也较重,其内部组织和社会关系复杂,因而既不易组建,也不易管理。3筹集资本和转让资本的难易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或公司债,股东出资后获得的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另外,股东转让股本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使资本转让较难。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每股股票的金额较小,因而便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较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由于股份公司的资本可以证券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还可以刺激公众的投资心理,这又为资本的充分流动提

19、供了可能。4组织机构及决策不同 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中即可以章程确定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选任才可以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用董事单轨制,董事和经理均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公司决策权和经营权为一体,对下属实行直线领导,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灵活、简便、效能高,是中小企业理想的公司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资本的社会化和公众化,不仅分散了投资风险,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从而促进公司提高管理水平,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九、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九、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

20、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专门设定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大家知道,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联合性是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公司法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就必须将那些符合公司条件的国有企业纳入公司的行列。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公司法在坚持传统公司理论的同时,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例予以认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虽确认了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上的地位,却并不允许自然人一人设立有限任公司,自然人或一般法

21、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仍须符合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法定股东人数条件。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这些投资机构或部门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惟一股东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授权。因此,虽为投资机构或部门,但国家没有授权,也不得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不仅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做出了特定的限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3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国有企业不同 其一,设立根据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

22、企业法设立的,并受其调整。其二,财产权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国有独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则拥有经营权。其三,管理体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并不是原国有企业冠以公司之名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原国有企

23、业要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要进行公司化改组。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原则一、公司的设立原则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看,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经过了五个阶段,即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1.自由主义原则 又称放任主义原则,即创办人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国家完全不予干涉。这一原则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快被特许主义原则所代替。2.特许主义原则 是指公司只有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许才可设立。在这一原则下,成立公司是一种由国家元首或法令赋予的特权。虽然这种作法杜绝了滥设公司的现象,但公司设立过于严格,特别是从19世纪以后,实行特许方式设立公司已

24、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因而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公司由特许设立向核准设立的转变。3.核准主义原则 又称许可主义原则,即公司设立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但由于其设立程序的严苛,有碍于公司的发展。4.单纯准则主义原则 是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做出统一规定,凡是公司创办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不需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公司即可设立。然而这种单纯的准则主义一经实行,即造成滥设公司现象的严重后果。为此,各国开始寻找一种新的公司的设立方式,以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5.严格准则主义原则 是指在严格规范公司设立条件、

25、加重公司设立责任的同时,增加了法院判定设立或行政机关设立登记的监督公司设立的程序。这种设立原则既不像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繁琐严格,限制公司发展,又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放任自由,造成滥设公司,所以自19世纪末,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原则设立公司。二、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二、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 我国公司法一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先进经验,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原则设立,只要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司就能成立。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公司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需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

26、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必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在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在设立登记前取得金融主管机关的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事先报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者受托机构审批。第二类是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依法报经审批的公司,如设立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经营范围拟包括法律服务业务,那么就必须在设立登记前报经各省、市司法局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我国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中央

27、部、委直属企业的,公司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授权部门,一般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地方企业的,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司审批部门。实际上由于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企业大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在报送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之前,公司的设立申请尚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并得到许可。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得到两次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公司审批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三、公司的设立方式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足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

28、公司。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所以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但也有的国家没有规定募集设立的方式,只是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不得发行股票。也就是说,只允许发起设立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开办公司,自己不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我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四、公司设立的条件四、公司设

29、立的条件 1.公司设立必须有创办人 2.公司设立必须订立章程 3.公司设立必须有资本 4.公司设立必须登记 1.公司设立必须有创办人 创办人是指那些积极筹备组建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任何公司的设立,必须先有创办人。创办人的资格:如果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允许无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在法律、法规限制、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之外的人;如果是法人,必须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党政机关法人不能以党政机关名义作为公司的创办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30、有住所”,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较长的过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初负有较重的责任,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也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2.公司设立必须订立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划的书面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公司内部来说,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们的共同约定,反映了股东们的共同利益,对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对公司外部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向公众申明其宗旨,表明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公司权利能力以及公众所要了解的有关内容的重要文件,也是国家机关对公司实行

31、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3.公司设立必须有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公司资本在资合公司中尤显重要,它不但是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还是反映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显著标志。即使在人合公司,公司同样也需要适当的资本进行经营。因此,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也为了保证公司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将其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公司设立必须登记 纵观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公司设立无需登记外,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必须办理公司登记。因为登记注册表明公司得到了法律承认,登记是保证公司设立

32、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的统一要求,登记有利于公众对公司进行监督,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自1994年7月1日即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新设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的登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为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五、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五、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般的行政文件,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1.章程的法定性 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是章程不可或缺性,章程的本质是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法律约束下的“契约”,

33、如果不赋予公司章程以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者与经营者不可能成为合作伙伴,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产生;二是章程的确定性,其内容设置十分严格和规范,都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三是固定性,是指章程一经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度不得随意变更。2.章程的真实性 它是指章程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它是章程具有绝对效力的法律基础,也是章程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为了确保股东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公司必须制定章程。而章程的真实性与否,均影响到股东权利义务的实现。为此,公司法必须对章程进行虚假记载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大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拒绝登记;二是承担责任;三是罚款处罚。

34、3.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文件之一。它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对投资者公开,而且还包括向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公众公开。公开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便于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状况,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二是便于债权人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三是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六、公司章程的订立形式六、公司章程的订立形式 各国在章程订立形式上都是采取法定主义,从草案到生效途径都由公司法作出规定。由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章程订立的形式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三种订立形式:1.通过制定 通过制定是指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只要有全体创办人(即股东)的签字即为通

35、过生效。2.委托制定 委托制定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受全体股东委托制定章程的行为。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具体方式,从而排除了共同制定的形式。它的特点在于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3.共同制定 共同制定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订立章程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规定为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这里的订立是指实质意义上的订立行为,并形成记载该章程的书面文件,章程一经发起人共同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七、公司章程订立的原则七、公司章程订立的原则.1.不重复原则 所谓不重复是指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在章程中再作记载。这是就章程内容的整体协调性而言的。如股东的权利,像分

36、红、表决权、质询权及诉讼权等,都已由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也是任何公司股东所普遍共有的权利,章程中不得再作记载,否则一旦记载不全,还容易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2.不冲突原则 所谓不冲突是指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就章程内容的法律性而言的,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章程的法律特性也是章程最本质的特征。3.不变更原则 所谓不变更是指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便成为公司的法律文件,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做出变更和修改。这是指章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不变更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不得随意变更;另一方面,由于章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章程内容变更必须经股东大会这一

37、复杂程序,故对那些非重要的、易变的事项不要载入章程之中。八、公司章程的内容八、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主要事项,其中包括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组织机构的构成和职责范围等。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9.股东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九、公司资本的含义九、公司资本的含义 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在我

38、国,公司资本即公司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它同时等于公司的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为公司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股东实际交付的股款总是高于公司的股本额,超出的部分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此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实际交付的股款是不一致的。股东权益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金;但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资不抵债,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公司资产是公司的全

39、部财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因此,公司资产=负债十股东权益 十、股东的出资方式十、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这是股东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出资方式。任何一个公司进行生产经营,都离不开一定量的货币或现金。以货币出资,股东的出资价值准确,无须作价,而且公司日后经营可运用自如。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一般地,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是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3.无形财产出资 无形财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40、等。其中工业产权出资,在我国主要是指以无形财产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指那些因保密需要或因丧失新颖性等情况,而又无法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目前在我国除了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外,从2000年7月开始国家允许以勘探权、采矿权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公司,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公司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资本的集合为基础的,劳务出资则表现为股东为公司提供一定的劳动经验或劳务技能,信用出资则

41、表现为股东向公司提供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信誉,它们都不能直接表现为财产,不属于资本范畴,自然不应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十一、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十一、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决定了股东的责任范围,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也为了保证公司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将其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

42、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需高于该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十二、公司登记事项十二、公司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2.公司的住所指公司的主要

43、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应当对其住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长。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的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加以证明。5.企业类型是指公司的法律形式,依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因此,凡设立公司,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择其一。6.经营范围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

44、营活动。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经营时限。经营期限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8.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十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十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设立公司,首先要进行经济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确立设立公司的意向。为此,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拟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作出意向性规定。所以,发起人协议是各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之共同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2.订立

4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后,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记载法定事项,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3.必要的行政审批 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需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必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以及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依法报经审批的公司,必须在设立登记前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4.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是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在公司设

46、立登记前,不仅认足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且要全部缴足,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确定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名单。只有在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6.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47、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与其他类型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质和地位而在设立上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一是设立条件比较严格;二是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三是设立程序比较复杂。1.发起人发起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48、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人确立了设立公司的共同意向后,应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包括以下内容:发起人姓名(名称)、住所;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各发起人认股数额、出资类别及出资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发起人发起工作的职责分工;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使用、监督、结算方式;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及发起人内部分担责任的比例与方式;发起人协议的生效时间或所附条件等。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后,即应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具体的公司筹建工作。2.制订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订者为发起人,而不是公司全体

49、股东。但是,发起人所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尚不能作为公司的章程,当公司募集设立时,其后召集的股东创立会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并须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由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有全体发起人的签名、盖章;日本、瑞士、德国等许多国家还规定,章程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3.申请设立批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我国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中央部、委直属企业的,公司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授权部门,一般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地方企业的,一般由省级

50、人民政府作为公司审批部门。实际上由于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企业大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在报送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之前,公司的设立申请尚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并得到许可。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得到两次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公司审批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申请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主要有: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会议决议和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草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书、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准书;未来一年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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