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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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 导言办理刑事案件,时刻需要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政策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万无一失是我们法律人的职责所在,也是践行公平正义的要求。刑事证据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刑事法律政策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明确 目前报送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每年因事实证据原因不予核准的仍占相当比率,三成左右的案件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证据补查。2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2、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习近平总书记:“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3 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 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三、关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四、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五、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 六、关于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七、关于破案经过等审查 八、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4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冤假错案发生主要都是未能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

3、审判为中心。侦查取证、控方举证都要落实到法院认证上来,都要以法院最终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指引。要坚持疑罪从无。一旦程序穷尽,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必须依法宣告无罪。尚书:“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5 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理怀疑标准、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和我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教训

4、6证明标准的具体把握:证明标准的具体把握:1、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关键性客观证据,未得以提取或者因提取程序不规范导致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严重影响证据证明力的,不能定罪判刑。念斌投毒案 2、仅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即便被告人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大致吻合,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判案时一般要特别慎重。杜培武故意杀人案7 3、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缺失,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缺乏必要的客观性证据核实被告人供述,量刑需要审慎。4、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疑点,证明作案手段、被害人身份、是否有同案犯等重要情节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

5、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定案务必谨慎。8 5、重要量刑情节未能查实,不能排除从宽可能性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酌定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也是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有的案件的起因对量刑的影响不亚于法定从轻情节,因为它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考验我们对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要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观念。9三、关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刑事案件中物证与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验证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能更客观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及时、依法提取并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辨认,能有力证明案件事

6、实并有效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特别是案发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足迹、指纹等物证以及微量物证,是证实被告人出现在现场并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形成有效印证。因此应当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保管、送检工作,为之后的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书证检验等鉴定打下良好基础。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问题、疑点,进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经补充查证仍无法解决问题、排除疑点的,依法不能采信。10 从以口供为中心向以客

7、观性证据为中心转变。客观性证据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检验性,应当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保管、送检。物证: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尸体状况、损伤特征以及生物物证;被害人、被告人衣物及粘附痕迹;血液、体液及微量物证;指纹、足印、车辙、弹痕等。书证:记事本、遗书、通讯录;租购作案工具的凭证;通话清单、租房合同、住宿记录、交通凭证;银行存折、银行卡、交易记录;邮局、快递公司运单;保险凭证;相关医疗记录;案发期间的气象资料;车辆行驶记录等。11主要问题:主要问题:1、对重要物证、书证该提取的不提取。主要是对现场及被告人处的血液、指纹、足迹、作案工具、衣物、生物物证未依法提取,特别是对于作案工具

8、上的皮屑、毛发、纤维、泥土等微量物证的提取有较大不足。2、对重要物证、书证该固定的不固定。主要是对物证、书证不保存、不拍照、不随案移送,即使拍照,也比较简单、概要,对关键部位不拍摄细目照片。12 3、提取物证、书证程序不规范。取证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必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造成致命损害,影响内心确信的形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4、不重视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物证、书证作为间接证据,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才有证明作用。13 5、遗失或丢弃关键物证、书证,使案件认定被告人作案仅靠言词证据,缺少其他客观性证据证实,无法核实、验证。6、对物证、书证与事实之间,物证、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

9、的矛盾点未予解释,导致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14 四、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被告人供述可以直接地反映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事实情况;通过讯问被告人可以从被告人的动机、方式、过程、结果及其人身状况等方面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证人证言或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或可对被告人供述形成有效印证,对于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义重大。应当审查重要言词证据是否已搜集在案;审查判断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无矛盾或反复,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客

10、观性证据进行对比分析。1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在侦查初期的供述,没有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笔录没有入卷。2、讯问笔录不能如实反映讯问全部过程,加工痕迹明显,失去原始性甚至真实性。3、对重要事实、情节讯问不细致。如犯罪起因、动机、犯意提起、衣着特征、进出现场路线、同案犯作用、赃款赃物去向等。16(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是注意分析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疏利害关系来辩明真实性和可采性二是认真审查同监室人员证言的可信度,防止违规使用特情或被”耳目”误导17五、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通常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

11、科学认识,能够延伸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切实重视审查已提取的重要物证是否进行了司法鉴定;加大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力度,重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检材及其来源是否客观、真实、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是否规范,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18 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1、检材来源不清或提取不规范。鉴定时检材名称、特征、质量、数量与提取的物证不一致,检材来源不清,记载的送检时间与案情矛盾 2、鉴定粗疏。尸体、活体检验未能通过对损伤部位、创口数量及形状的

12、分析,查明加害方式、力度;未能通过对损伤特征的分析来推断作案工具;忽视对生物物证的检验;对无法辨认的尸体未进行DNA鉴定。193、缺乏相关鉴定。对已提取的重要物证,在有必要、有条件鉴定的情况下仍未进行鉴定,给定案造成硬伤。常见:1.不作整体分离鉴定、笔迹鉴定、微量元素鉴定;2.死因不明未作毒物、药物鉴定;3、查获手机未作串码鉴定;4.尸源不清未作身份鉴定。4、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如果出现错误,后果不堪设想。20 5、鉴定依据不充分。特别是精神病鉴定。鉴定的检材应当具体明确,否则会被质疑。6、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是证明其具备法定鉴定资

13、质的基础,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前提。7、鉴定报告未全面反映鉴定情况。鉴定意见对于送检的检材不管作出鉴定与否均应在报告中全面反映,不应人为选择,最终应由法庭作出判断。21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要有充分认识。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得出的鉴定意见,如DNA鉴定,客观性相对较强;需要科学技术与鉴定人员技能经验相结合得出的鉴定意见,如痕迹鉴定,客观性中等;主要依靠鉴定人员技能经验,结合科学技术或公认经验法则得出的鉴定意见,如精神病鉴定,客观性相对较低;22 DNA鉴定并不都是同一认定证据,Y-DNA、线粒体DNA、混合DNA均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标准DNA需要排除同卵双胞 DNA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性的证据

14、,如 果出现错误,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发现DNA鉴定意见发现差错的已有超过百起.毒品案件监听电话录音缺少声纹鉴定导致无法对上游毒品罪犯定罪处罚。23六、关于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的审查(一)辨认笔录:在刑事侦查中,辨认既可以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提供依据,也可以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辨认笔录或结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它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广泛采用。应当组织的、有条件组织的辨认是否组织辨认,辨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与规则进行,辨认笔录形式上是否规范。辨认对于查明被辨认人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有何种联系,被辨认物品属于何人所有,辨认场所是

15、否是案发现场或与案件有关联的场所,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辨认,可以验证和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和可靠性,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补强有关的物证、书证。24辨认笔录 主要问题:1、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明确表示见过犯罪人或者相关物证、书证的,未依法组织辨认。2、辨认过程不规范,辨认不独立,未作混杂辨认,有指认嫌疑。3、未制作专门的辨认笔录,或者虽有笔录但不规范。4、辨认不及时,导致辨认结果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25主要要求:审查应当组织、有条件组织辨认的是否组织辨认,辨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与规则进行,辨认是否存在暗示和引诱,辨认笔录形式上是否规范。审查辨认前是否已询问、记录了对于辨认对象特征、形态的描述,尤其是

16、独有特征的描述。未按规定作混杂辨认的,或者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给辨认人明显暗示和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辨认前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除外。26应当组织辨认情形:1.接触过嫌犯的人员:目击证人、房东或宾馆人员、销赃者;2.提取的作案工具;3.查获的被害人物品;4.案发现场及死者、伤者;5.共犯人员。辩认前让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特征等作出描述,不仅能加强辨认的证明力,还能应对翻供。改革现有辨认方式27(二)侦查实验(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模拟重演的方法,是确定相关行为能否发生、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作用是用以检验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如确定在一定条件

17、下能否听到看到某种声音或现象,能否发生某种现象,能否完成某种行为,能否留下某种痕迹等等 28侦查实验要求:是否依法进行,笔录是否规范,相关人员是否签名、盖章笔录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实验条件与案发状况是否接近结果是一次还是多次实验得出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有无矛盾 29(三)电子数据(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需要注意是一是只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而不能扩大收集范围;二是必须依法、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收集;三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具有保密义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数据主要有(一)网

18、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30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保管过程,查明制作时间、制作人、制作及储存、传递过程。审查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否与原内容一致,必要时应当审查原始的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委托鉴定。31 七、关于破案经过等的审查 审查破案经过的意义:审查罪犯被逐步认识的过程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查明是否从宽情节或从严处罚情节主要问题:数份破

19、案经过相互矛盾,或与供述、证言不一致;破案经过过于简略,笼统表述为“通过摸排”、“通过走访”、“接到举报”,甚至隐瞒关键情节。32主要要求:破案经过一般要写明如何案发、如何展开侦查工作、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具体环节,并提供相应证据。破案经过是证人证言,内容需要审查,形式应当规范。对破案经过,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一定要从内容和形式上严格审查。33 技侦材料不移送、不提供、不转化,只会导致证据不充分,最终会因案件证据存疑需要补查影响办案效率,甚至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法院发回重审,影响打击犯罪甚至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情况说明”不具有客观性、直

20、接性,最好能转化为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34八、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一)非法证据的认定(一)非法证据的认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刑诉法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的是绝对排除标准,对违法获取的客观性证据采用的是相对排除规则。35(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三)刑讯逼供的界定:(三)刑讯逼供的界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21、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一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二是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 刑讯逼供的程度疲劳讯问的时间认定36(四)威胁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四)威胁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威胁的范围威胁的范围威胁的程度威胁的程度(五)引诱、欺骗的方法(五)引诱、欺骗的方法引诱、欺骗方法的范围引诱、欺骗方法的范围 裁量排除(六)非法拘禁方法取得的证据(六)非法拘禁方法取得的证据应视为与刑讯逼供和威胁相当的应视为与刑讯逼供和威胁相当的“其他非法方法其他非法方法”37(七)指供方法取得的证据(七)指供方法取得的证据(八

22、)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八)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1、关于庭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关于庭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2、关于排除庭前重复性供述的例外情形、关于排除庭前重复性供述的例外情形:一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一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 二是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例外二是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例外(九)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九)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十)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十)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十一)羁押讯问的场所及录音录像制度(十一)羁押讯问的场所及录音录像制度 38结束语严格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经得起检验。切实落实刑事司法责任制,以法治为引领,在侦查工作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移送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规定,依法依法收集、固定、保存、鉴定证据,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39 谢 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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