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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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山东于欢防卫案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防卫挑拨,防卫过当案例l 2014年7月,山东某工贸公司负责人苏某向赵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某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某、程某、严某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当日21时50分,杜某等多人来到苏某及其子被告人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约22时10分,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

2、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杜某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某、郭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案例l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由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

3、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案例l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二审法院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一)二元论

4、l(1)“个人保全原理”指在个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允许个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性保护措施以保全自己。l(2)“法的确证原理”在个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允许个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性保护措施以保全自己的防卫行为,不仅防卫个人法益,而且防卫法秩序,这种防卫法秩序获得了法的确证。在二元论看来,防卫行为之所以不受比例原则的制约,就是因为不法侵害既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侵害了法秩序,导致法秩序需要确证。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在侵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法秩序需要确证的损失,即同时侵害了公法益。5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一)针对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1)区分事出有因型的非

5、法拘禁与纯粹的非法拘禁 照“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债务人至少具有现场给予“适当时间”予以回应和说明的义务(当然时间不能太长并且不能严重侵害债务人人身自由),不得简单粗暴地进行防卫。l(2)区分强暴力性非法拘禁与软暴力非法拘禁l(3)区分非法拘禁与合法拘禁(以及合法扭送等)l(4)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否符合“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和“法确证原理”?6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二)针对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减轻的攻击行为l (1)首先应尽量采用“保护性防卫措施”(如避让、寻求帮助等),只有在“保护性防卫措施”无效或者存在明显风险时才可以采取“防御性防卫措施”;l (2)

6、在采取“防御性防卫措施”时应适当注意避免扩大损害范围,即相对于其他普通情形的违法犯罪而言其“更容易”构成防卫过当。l(三)针对防卫挑拨,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1.不可非难的防卫挑拨l(1)权利人合法范围内的防卫挑拨l(2)职务行为合法范围内的防卫挑拨l(3)不被禁止并且应予容忍的防卫挑拨?7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三)针对防卫挑拨,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2.可非难的防卫挑拨l(1)可非难的无意图式防卫挑拨 “完全的紧急防卫权说”“保护性防卫说”“保护性防卫无效时可转向防御性防卫说”(防御性防卫权限制说)l(2)可非难的意图式防卫挑拨 防御性防卫权丧失说l3.

7、中国的防卫挑拨理论 “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8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三)针对防卫挑拨,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案例:案例:l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周巧瑜和丈夫张某途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口红绿灯处,因被害人朱某(男,殁年27岁)的朋友段某驾车拉载朱某、刘某等人险些撞到张某和周巧瑜,周巧瑜的丈夫对此表示了不满(被告方说是瞪了一眼,被害方说是骂了他们)而发生口角,朱某下车同周巧瑜的丈夫发生抓扯并互殴。互殴过程中,周巧瑜使用捡拾的水泥板砸击朱某头部,造成朱某因颅脑损伤于同年12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l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巧瑜是在互殴中将朱某

8、故意伤害致死,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周巧瑜有期徒刑13年。本案二审法院改判(因被告人上诉),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性,即认定“双方因交通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各自的行为缺乏防卫性质”,但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9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问题一:周巧瑜夫妇是否构成防卫挑拨?l其一,当“被害方有错在先,被告方表示不满”(即使言语激烈),通常不构成防卫挑拨,因而在对方实施攻击时可以成立防卫。l其二,即使存在“生气骂人”,也只构成“不可非难的防卫挑拨”,因而在对方实施攻击时可以成立防卫。l其三,即使存在“辱骂”,也只构成“可非难的无意图式防卫挑拨”

9、,仍然可以按照“保护性防卫无效时可转向防御性防卫说”(防御性防卫权限制说),在自身面临着对方人数众多严重伤害之时可以进行防御性防卫,依法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问题二:周巧瑜夫妇是否与朱某等人构成互殴?10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三)针对防卫挑拨,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案例:案例:l2001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姜方平得知与其有过纠纷的郑水良当日曾持铁棍在航埠镇莫家村姜金木家向其父姜良新挑衅后,便前往郑水良家滋事。因郑水良不在家,姜方平便返回,并从路过的叶小飞家的厨房内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当姜方平行至该村柳根根门前路上时,郑水良赶至并持铁棍打姜方平,姜

10、方平即持菜刀与郑水良对打,并用菜刀砍郑左手腕关节,姜方平也被随即赶至的郑水良之女郑华仙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水良所受损伤属轻伤。l【辩护意见】本案辩护人认为,姜方平是在郑水良先用铁棍打其时,为避免自己遭受进一步伤害才用菜刀砍伤郑水良的,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11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四)针对轻微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 (五)针对亲子或者夫妻之间的攻击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 (六)针对通过胁迫的勒索性攻击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 (七)针对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l (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12一一、正当

11、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l案例案例1 1:l 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咏平在厦门市某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张成兵(在逃)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成兵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咏平,并提前离厂。胡咏平从同事处得知张成兵的扬言后即准备了两根钢筋条磨成锐器藏在身上。当日下午5时许,张成兵纠集邱海华(在逃)、邱序道在公司门口附近等候。在张成兵指认后,邱序道上前拦住刚刚下班的胡咏平,要把胡拉到路边。胡咏平不从,邱序道遂打了胡咏平两个耳光。胡咏平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序道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张成兵、邱海华见状,立即追赶并持钢管殴打胡咏平。尔

12、后,张成兵、邱海华逃离现场,邱序道被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邱序道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13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l案例案例1 1:l【判决】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咏平在下班路上遭受被害人邱序道不法侵害时,即掏出钢筋条刺中邱序道,其行为属于防卫性质。被害人邱序道在殴打被告人胡咏平时未使用凶器,其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告人胡咏平性命构成威胁的程度,被告人胡咏平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

13、,判决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l【法院理由】l(1)胡咏平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l(2)胡咏平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l(3)胡咏平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14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l案例案例1 1:l【批评意见】l(1)将事先准备工具就推定为具有斗殴故意。不能简单地把面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错误地推定为斗殴的故意,当人身受到威胁以后准备防卫工具可以说是人之常情,具有的正当性。l(2)正当防卫须出于迫不得已。我国刑法根本就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迫不得已,只是对紧急避险规定了迫不得已,在刑法理论上都以此作为正当防卫

14、与紧急避险的区分之一。l(3)防卫工具只能是就地取材或者是夺取对方工具。这也是对正当防卫的严重误解,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防卫工具只能是就地取材或者是夺取对方工具。15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l案例案例2 2:l2010年1112月间,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曾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龚军、朱刚(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该笔赌债。2011年4月2日上午,何强与张胜、陈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杨佳等人就如何归还该

15、笔赌债谈判未果。当日中午,何强在与杨佳手机通话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后何强主动打电话给曾勇时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何强随即三次打电话给张胜并由张胜纠集陈强、张人礼、龙云中及李毅夫到忠发公司集中,准备了菜刀等工具。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毕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通话中言语刺激、互相挑衅,再次导致矛盾升级激化。曾勇便纠集杨佳、龚军、胡炜等人持刀赶至忠发公司办公室,何强、张胜、陈强、张人礼及李毅夫与曾勇等人相互持械斗殴,造成何强及龚军、胡炜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物品毁损。16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l案例案例2 2:l【指控与辩护】辩护人

16、指出,在整个事件中,当事的6人是坐在自己单位的办公室里,不是在惹是生非,在对方非法讨债、拿着砍刀上门行凶时,不得已才反抗的,其行为特征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不应被定性为聚众斗殴。l【判决】法院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构成聚众斗殴罪(互相斗殴),认定何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l【法理分析】本案在法理上存在较大争议,陈兴良认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储陈城认为应定性为防卫挑拨,却没有履行该退避义务,这就是何强等人最后没有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真正原因;陈璇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由于侵害人仅遭受轻微伤,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17一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l(八)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

17、l案例案例2 2:l【问题】:l其一,相互挑衅(相互的防卫挑拨)就可以判断为斗殴(相互斗殴)吗?l其二,对于一方主动找上门来闹事的行为,应当适当考虑住家和办公场所的安全、在自家地点消极被动驻守的合法性(类似于美国“城堡法”的合法性规则)。18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l其一,针对动物的侵袭可否实施正当防卫。l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但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如果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此时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l

18、其二,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但防卫人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其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便成立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19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综合说l我国通说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纳如下:l(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国通说采用了“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即“综合说”)。l(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我国通说实质上采用了“结果形成时间说”和“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的“综合说”(而非“折中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9、:一是“结果形成时间说”,即不法侵害已经完成或者不法侵害结果已经形成的时间是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二是“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20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综合说l我国通说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纳如下:l(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国通说采用了“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即“综合说”)。l(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我国通说实质上采用了“结果形成时间说”和“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的“综合说”(而非“折中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果形成时间说”,即不法侵害已经完成或者不法侵害结果已经形成的时间是不法侵害的结束时

20、间;二是“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21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 判例判例l1.不法侵害的“开始”: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 当被害人朝被告人放有实弹手枪的上衣口袋抓来之时,被告人试图枪杀他。被害人在几天前用一把左轮手枪威胁过被告人,被告人这次想先发制人,掏枪向被害人射击。陪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有“力图故意杀人”,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l【德国学者的法理分析】罗克辛结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总结了三点法理:l(1)不法侵害的“开始”,包括了“现实攻击”和“迫在眉睫的攻击而造成的危险局势”,可以说采用了“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22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

21、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 判例判例l1.不法侵害的“开始”: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 l【德国学者的法理分析】罗克辛结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总结了三点法理:l(2)如果某个攻击只是处于计划之中,尚未处于紧迫的现实危险之时,比如攻击可能在半个小时后才发动,那么就绝不能说这时危险已是现实的,因而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这时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德国刑法理论又称为“预防性正当防卫”“正当化紧急避险”)。l(3)如果本案被害人根本就没有被告人误以为存在的夺枪目的,被告人的行为也只构成假想防卫,但假想防卫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而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由于没有出现实害结果,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定罪、

22、尤其不能定性为未遂的故意杀人罪。23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 判例判例l2.不法侵害的“结束”:“结果形成时间说”和“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的“综合说”l2011年5月28日晚,90后少女旋某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日车票,因无钱住宿,旋某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对方实施的性侵犯,慌乱之间旋某拔下电视机墙上挂着的军用匕首与杨某发生争斗,争斗过程中旋某双手持刀连捅杨某数刀,致其受伤倒在床上。随后,在旋某准备离开时,其又“担心杨某未死会事后报复”,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数刀并致杨某当场死亡。l【判决】2011年9月10日,广州

23、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旋某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且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旋某有期徒刑4年。24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 判例判例l2.不法侵害的“结束”:“结果形成时间说”和“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的“综合说”l2011年5月28日晚,90后少女旋某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日车票,因无钱住宿,旋某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对方实施的性侵犯,慌乱之间旋某拔下电视机墙上挂着的军用匕首与杨某

24、发生争斗,争斗过程中旋某双手持刀连捅杨某数刀,致其受伤倒在床上。随后,在旋某准备离开时,其又“担心杨某未死会事后报复”,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数刀并致杨某当场死亡。l【判决】201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旋某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且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旋某有期徒刑4年。25二二、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合法条件l(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对象条件)l(四)防卫意识(主观条件)l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l(五)没有明显超

25、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l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即根据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紧迫程度等,防卫行为明显缺乏必要性。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26三、防卫过当的归责原理三、防卫过当的归责原理l 其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l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据此,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l(1)一是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l(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l 其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l我

26、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对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是因为防卫过当不仅在于法益侵害减少了,而且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也减轻了。27四、特殊防卫的解释适用问题l 案例案例1 1:l2014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某某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周世烈、周世明、容某、容浪和纪亚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被告人陈天杰和孙某某吃完饭后就去加班。22时许,周世烈、容某、容浪和纪亚练在工地调戏孙某某,还骂站在孙某某身边的被告人陈天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世烈冲上去要打被告人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世烈,孙某某

27、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某某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天杰就上前去扶孙某某,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被告人陈天杰拳打脚踢,被告人陈天杰也用拳脚与他们对打。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被告人陈天杰,周世烈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陈天杰。28四、特殊防卫的解释适用问题l 案例案例1 1:l其中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被告人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开并持钢管朝被告人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被告人陈天杰的左上臂。周世烈持铁铲冲向陈天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

28、世烈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刘某某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看见后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被告人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29四、

29、特殊防卫的解释适用问题l 案例案例2 2:l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

30、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30四、特殊防卫的解释适用问题l 案例案例2 2:l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一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四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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