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详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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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 编 曹明德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类型及其特征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及其危害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一、海洋、海洋污染的概念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及危害三、防治海洋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五节 噪声污染防治法一、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危害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六节 固体废物

2、污染环境防治法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第七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八节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一、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二、农药污染防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重点问题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特点2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3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途径4固体废物污染及其防治原则5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环境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

3、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明显,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我国亦如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这个定义将污染明确地限定在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变化中。按照这个定义,危害(包括损害或妨害等)是污染的结果形式与环境污染紧密相连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害”。一般认为,环境法上的“公害”概念是从英美法上的“Public Nuisance”演化而来的 21

4、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978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后来在1982年的宪法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都以“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来描述环境污染等现象。可见,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中是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列起来,将环境污染作为公害的一种加以对待,并未对“环境污染”与“公害”进行严格的区分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污染与公害的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环境污染不一定对人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而公害则必须对多数人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环境污染主要是行为,直接作用对象是环境;而公害主要是结果,直接作用对象是人群,着重

5、强调的是因环境受到污染进而造成对人类的危害;它们在某种情况下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导致公害,是原因;而公害是由于环境污染引起、造成的,是结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类型及其特征(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类型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污染源排放了污染物造成的。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分为环境

6、要素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进行分类,如根据环境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性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4.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5.环境污染和

7、其他公害危及的范围广6.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环境法中发展得较早和较快的领域。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起步于70年代,快速发展于80年代,初步完善于90年代,现在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正处于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迄今,已经颁布的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除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国务院也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现已

8、初步形成了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大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宪法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范(3)环境污染防治单行立法(4)其他部门法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范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一)大气及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大气污染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过程本身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质,如火山爆发时

9、喷发的火山灰和其他有毒气体,天然森林大火排放的烟尘等;另一方面是人类的生产、生活、科学试验和军事等活动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质。前一种大气污染是局部的、暂时的和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也不能被人们所控制,后一种大气污染是普遍的、经常的、可以预防的。一般来说,环境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是指由后者即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所谓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它的种类繁多,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也非常复杂,毒性也各不相同。其中,将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又称

10、原发性污染物 进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中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也称继发性污染物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以及氟化物等十大类。此外,在非正常情况下向大气排放的气体或可以挥发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如氯气、煤气、油类等物质也可能成为大气污染物,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也是一种大气污染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大气污染的危害1.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大气污染

11、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3.大气污染对动植物的危害4.大气污染对器物的危害5.大气污染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

12、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1.大气环境质量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条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 我国已颁布了许多国家级和地方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和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的特殊防治两个方面。1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这主要体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至第30条的规定 2

13、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的特殊防治。燃煤除了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环境之外,还会产生二氧化硫并引起酸雨污染,这种污染危害极大,是燃煤污染防治的重点。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第24条、第26条、第30条等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第34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

14、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五)防治沙尘、扬尘污染的规定1防治沙尘污染。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这类污染的防治作出专门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防治扬尘污染。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防治建筑扬尘的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及其危害在环境科学中所讲的“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沼泽、地下水、冰川、海洋等表层水。而水污染防治法所要保护的水,是指我国领域内的陆地水体,包括所有的江河、湖泊

15、、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中的悬浮物、溶解物、水中生物和底泥等。海洋污染的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水污染实际上就是水体污染。它是指由于物质或能量排入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水污染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可分为许多类型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水污染主要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而且其主要污染源是来自企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物以及人类生活污水和垃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水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6、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 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3 对生态系统的破坏4水污染造成水资源短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卫生部门开始进行水质监测。1955年制定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1956年卫生部和国家建委颁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195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和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1959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3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防治水污染提出了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作了原则性的规

17、定。198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后来大多被编入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部出台于1984年、修正于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

18、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导思想明确,内容比较全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尤其是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这次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修订前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处罚手段上凸显了更多的刚性,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新修订

19、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第1条就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并且在第3条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总量控制制度适用范围扩大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为实施减排的目标责任状提供了法律

20、支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区域限批”制度是以解决区域严重环境问题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推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走出低水平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五)构建全面防治水污染机制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将水污染防治简单的分类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构建了一整套全面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机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六)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理顺了水环境监测机制,在第25条中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确保了向社会公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今后将避免产生不同部门发布数据的差异,保证公众有效获得相关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帮助,充分

22、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七)加大违法成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重典”治污,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八)增加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一是完善了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应急演练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海洋污染的概念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它是一个巨大而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人类的

23、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可为人类提供多种多样的鲜美食物;其储量巨大的矿产资源和永无休止的波浪、潮汐、海流,可以为人类提供所需能源;其广阔的水面,可以为人类提供航运之便,为人类的海上运动、娱乐、疗养活动提供天然场所,并起到调节气候、愉悦身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包括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八个国际组织联合设立的“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认为,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

24、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完全接受了这一定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这一定义包括了有害物质和能量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着广泛的外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及危害(一)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1.海洋污染源多2.海洋污染扩散面广3.停留时间长4.治理难度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各种污染物大量排入海洋,

25、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造成了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洋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2.海洋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3.海洋污染对海水水质的危害4.海洋污染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防治海洋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目的就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层次:1 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 2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6、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宣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人的效力即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时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

27、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

28、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防治海洋污染的具体规定1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陆源污染物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农药、有机污染物、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热污染和传染病原体等。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两方面对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作出了规定(1)入海排污口设置(2)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 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对防

29、止海岸工程污染损害作出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还作出具体的规定。(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6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 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就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的污染损害作了具体的规定。(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对特殊污染物质和污染行为的专门规定(3)海洋工程建设废弃物排放的规定(4)防止海上作业油类污染的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4.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

30、的规定为了控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国际社会于1972年签署了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并在同一年发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设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5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 向海洋排放或泄露的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成为海洋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节 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危害噪声是来源于固体、液体或气体的振动而有害于人体

31、健康的声音 环境法中的噪声既不同于物理学上的噪声,也不同于心理学上的噪声,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是针对这四类环境噪声污染而规定的,它们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噪声,而对自然现象产生的噪声,如山崩、风啸、雷鸣等,法律不予调整也不能调整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也是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防治对象。噪声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

32、人体健康的影响,并且噪声也会给人类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噪声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休息和睡眠 二是损害听觉。三是引起疾病和造成其他危害 四是影响胎儿发育及儿童智力发育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噪声对人类财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损坏建筑物,二是损害设备环境噪声污染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二是环境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 三是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四是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分散性五是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

33、规定(一)规划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

34、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落后设备淘汰制度3.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4.征收超标排污费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环境噪声监测制度7.现场检查制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解释,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设立专章对防治工业噪声污染作了以下规定:(1)达标排放制度(2)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3)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 建筑施工

35、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30条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规定有:(1)达标排放制度(2)实行申报制度(3)禁止在某些区域进行夜间施工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交通运输噪声大多属于移动污染源,在我国,目前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呈日益恶化的严重态势,已成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作出专章规定,主要内容有:(1)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2)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3)禁行、禁鸣区域和时间的规定(4)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

36、产生的噪声污染的措施(5)交通指挥作业时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6)铁路车辆运行时噪声污染的防治规定(7)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4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分散、流动、面广、量多、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等特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专章规定(1)控制商业噪声污染的规定(2)控制文化娱乐业噪声污染的规定(3)对高音广播喇叭和音响器材的使用进行控制的规定(4)控制家庭噪声污染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37、一)固体废物的概念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05年4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作了如下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以将固体废物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照它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如颗粒状废物、粉状废物、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以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从管理的角度还可

38、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态废物、工业固态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态废物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对固体废物未经处置或者虽经处置但处置不当致使其存在于环境系统中,引起或可能引起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正常运行的环境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有所不同,由于固体废物自身便是污染物,所以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及环境所产生的危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1.固体废物占用土地,污染土壤2.固体废物污染大气和水体3.固体废物传播疾病,危害人

39、体健康4.固体废物对其他方面的危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由于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在途径上与其他污染物不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原则2.实行“三化”管理的原则3.禁止排放固体废物与产生者处置原则4.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5.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6.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监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

40、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所不同的是,与旧法相比较,分管部门,即城市建设、卫生、国

41、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并一般都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般规定1.产生固体废物防治义务的规定2.禁止向水体等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3.产品包装物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回收利用问题4.防治农用薄膜的规定5.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者应当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6 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规定(1)跨省转移固体废物需经批准(2)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3)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42、四)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专节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黑名单”和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规定 2.有关行政部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职责的规定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者防治职责的规定4.采用清洁能源、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的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5.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6.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防治设施须经核准的规定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终止或者变更后污染防治责任的规定(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后

43、的污染防治责任。(3)本法实施前已终止的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8.处理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五)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三节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职责的规定2.不得任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4.及时清运、分类收集、运输和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规定5.改进燃

44、料结构、组织净菜进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购网站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六)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所谓危险性,主要是指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除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制度的规定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的规定3.制定管理计划和申报危险废物的规定4.编制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定5.强制处置、达标处置和代为处置的规定6.缴纳危险废物

45、排污费和预提退役费的规定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的规定8.分类控制、安全处置的规定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七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一)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自然界中某些原子核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元素或物质会发生核衰变现象,即自然地改变核结构从而转变为另一种物质。在核衰变的过程中,这些元素或者物质会放射出由粒子或光子组成的射线,并辐射出原子核里的过剩能量,变成原来物质的较低能态。这些元素或物质在核衰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放射线的属性称为放射性。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46、 放射性污染是指因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排放的放射性物质使环境的放射性水平高于天然本底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使环境质量发生改变,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的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放射性物质,一类是人工放射性物质。环境法中所指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人工生产的放射性物质,也包括人工开采、运输、冶炼和储存的天然放射性物质,因为天然放射性物质经过人工开发提炼,也会放出射线污染环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放射性污染的特点1.放射性污染影响面广,特别是核事故危害更

47、大2.对人体和环境损害严重3.放射性污染难于消除且危害时间长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1.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2.对水体的污染3.对大气的污染4.对土壤的污染5.放射性污染的其他危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职责:(1

48、)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3)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4)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动力厂以外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和其他需要严格监督

49、管理的核设施。1.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方针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3.核设施现场的安全监督4.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5.核材料管制制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核技术应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的法律规定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作用。1.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性防护评价制度的规定2.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3.强制设置防护设施的规定4.贮存和使用的规定5.运输的规定6.进口管制的规定7.设备和产品防护要求的规定8.放射事故管理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防护放射性废物污染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污染防治法规对防

50、治放射性废物规定主要有:1.减少放射性废物排放2.放射性废物安全收集、存储 3.放射性废物的妥善处理4.放射性废物的综合利用5.放射性污染物的回收利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八节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一)有毒化学品的概念及其危害有毒化学品的概念和范围,与化学危险物品、化学品的概念和范围有一定的区别。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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