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4837463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64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二一六年九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 经营管理条规定有关款解读。二、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2023-1-162主 要 内 容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事项条款条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2-25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2条港口经营许可制度、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港口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许可程序;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有关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

2、6-29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3-35条对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港口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2023-1-163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事项条款条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人的义务和权力港口法第三章中第30-31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6-37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

3、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法律责任港口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对港口经营人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23-1-164 港口法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三章港口经营中第22-

4、31条以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包括港口经营许可、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和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提供资料和港口行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2023-

5、1-1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2023-1-16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是关于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关于

6、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7条以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

7、有关禁止性规定和环保以及抢险救灾物资作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报送统信息及为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023-1-167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港口经营许可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23-1-168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

8、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第七条第(四)项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第十条(新增)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规定第十一条(增补内容)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规定2023-1-169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9、)项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增内容)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删除)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p 第一

10、章: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从事港口经营及试运行期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第三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第四章:港口经营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第五章: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

11、、内容等等。第六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2023-1-1610港口经营许可规定 概述:根据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规费征收等三个方面。在日常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船舶引航管理、港口经营人诚信经营考核、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的基本概念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船舶引航港口规费征收管理港口经营监督检查2023-1-1611港口经

12、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一)港口经营的基本概念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港口经营人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港口设施 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职责权限 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由部、省、市、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2023-1-1612(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分类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分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

13、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2023-1-1613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1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2.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三港口货物

14、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服务1.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2.水上过驳作业3.港内驳运4.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5.港区内车辆滚装服务6.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四港口拖轮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五港口理货服务理货业务2023-1-1614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2六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和生活品供应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5.船员接送服务6.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洗舱水接收)7.围油栏供应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

15、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2023-1-161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u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基于港口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它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必须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港口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港口法第22条)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第61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16、意见(国发201562号)u 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三个要求:一是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二是不收取费用;三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2023-1-1616(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

17、接收除外):(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8、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4)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7)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2023-1-1617(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

19、、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 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 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3)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023-1-1618(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经

20、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

21、,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2023-1-1619(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22、权证;(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5)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2023-1-1620(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许可程序许可程序1、基本要求(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理货业务申请 20个工作日)作出予以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2、许可程序(1)收到申请材料并分情况处理(5种);(2)审查申请材料(含实质性审查);(3)利害关系人意见征询;(4)对符合申请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港口经营

23、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在因特网或者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否则出具不予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2023-1-1621(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1、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公司(港口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经营地域、准予许可的经营业务类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限等。证书规格分B3(正本)和A4(副本),为便于管理,各地可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2023-1-16222、证书样式:见下页。2023-1-1623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3、有效期:3年 ,试

24、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累计不超过1年。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调整水运行业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备案。取消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中关于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审批前到我部备案的规定。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审批情况汇总后报我部水运局。5、证书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管理 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6、地域管理 港口经营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

25、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2023-1-1624(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港口经营变更管理港口经营变更管理1、变更经营范围: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经营变更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023-1-162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2023-1-1626(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延续港口经营活动延续港口经营活动1、时间: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 2、材料:(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n

26、停止港口经营活动停止港口经营活动 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港口理货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申请港口理货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1、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2、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

2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23-1-16272023-1-1628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实施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交水发2004235号)号)1、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 三种类型,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合署“一门两牌”的体制(如深圳、宁波等地的体制;2、交通局(交委)直接管理的体制;3、港口(港航)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独立分设的体制(如上海、大连等地的

28、体制)。各地应当明确“挂靠”或“归口管理”的内涵。如属独立分设的体制,应根据港口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港口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应当是分设的港口(或港航)管理部门。2、现有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现有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1)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许可申请;(2)对现有企业的港口设施,应以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为标准;(3)企业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交有关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件,没有实行岸线审批制度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要求企业提供岸线批准文件;(4)对从事危货作业的,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应申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目前我省仍继续保留。3、关于经营许可与其它审批的衔接、关于经营许可与其它审批

29、的衔接 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港口设施和港口经营许可等三个不同阶段的审批和许可是相互关联和相互衔接的,不可相互替代,在程序上也不可相互倒置。2023-1-1629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实施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交水发2004235号)号)4、经营许可的范围、经营许可的范围 凡是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5、港口设施技术标准和港作船舶证书、港口设施技术标准和港作船舶证书 (1)主要应把握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设施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2)港作船舶则应具

30、备有关部门核发的所有以保证船舶适航和进行安全作业的证书,包括港作船舶的船员证书 6、经营许可的变更、经营许可的变更 (1)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 的,办理变更手续;(2)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经营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未变更的,不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7、港口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港口的长远发展上,各地应在法律、法规的原则下,结合本地的情况,创造性地做好各项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2023-1-1630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

31、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号)1、港口经营许可方面 (1)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的审批权限: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需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外,其他港口经营许可证均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2)港口经营许可与办理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港口经营许可与办理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各地也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双方都同意的做法,做好衔接工作。(3)个人经营港口业务的资质管理个人经营港口业务的资质管理:应当符合和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固定住所可作为资质条件中的固定办公场所。(4)渔业码头、军用码头长期或短期从事港

32、口经营业务,是否应纳入港口管渔业码头、军用码头长期或短期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是否应纳入港口管理理:渔业码头、军用码头的规划、管理等行为等不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但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时需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5)公务码头是否办理公务码头是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海关、边防、公安等部门的公务码头除了满足公务需要外,需要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6)修、造船厂的码头是否应纳入港口行政管理修、造船厂的码头是否应纳入港口行政管理:修、造船厂的码头应纳入港口规划、建设的管理范围。如还从事规定中规定的

33、港口业务经营的,应纳入港口的经营管理范围,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2023-1-1631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号)1、港口经营许可方面 (7)乡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办证:乡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办证: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外,其他港口经营许可证均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8)企业专用码头不作为公共码头对外从事经营企业专用码头不作为公共码头对外从事经营:应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9)临时性港口经营许可临时性港口经营许可:各

34、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履行日常的监管责任制度,及时掌握港口设施及港口经营人经营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管理。(10)港口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各地应根据实际,针对业务性质确定相应条件。从确保安全和提供有效服务为原则,以服务于企业为宗旨。(11)船舶燃物料供应许可船舶燃物料供应许可:根据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只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船舶燃物料供应经营。与此同时,也应加强

35、管理和规范,保证港口的安全经营和作业秩序。目前,国家对于燃油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各地在审核港口燃物料供应经营资质时,除具备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2023-1-1632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号)1、港口经营许可方面 (12)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垃圾处理等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垃圾处理等港口服务:应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范围进行管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13)老码头老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核发:港口经营申请

36、人应当组织专家或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评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应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发放经营许可。(14)港口企业新增经营设施和经营范围:港口企业新增经营设施和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设施,不超出已经批准经营范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增设施相关信息;如果新增经营设施后,需要扩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则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5)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海关、边防、公安等部门的公务码头除了满足公务需要外,需要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

37、监督管理。(16)违规经营、作业的处罚违规经营、作业的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如有必要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港口经营管理,加强执法监督。2023-1-1633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号)2、港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023-1-1634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做好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

38、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交水发201046号)号)1、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2、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须报部备案;(3)港口经营业务分类;(4)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5)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3、港口经营信息管理:开发建

39、设好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4、对港口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2023-1-1635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关于做好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交水发201046号)号)6、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

40、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但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整合、限期整改等方式尽快符合规定要求;逾期不符合要求的,要通过劝退等方式使其退出该行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市场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合同港口经营合同作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港口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港口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港口经营人有关材料的报备港口经营人有关材料的报备 港口经营行为的管理港口经营行为的管理 2023-1-1

41、636(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经营合同港口经营合同 1、港口经营合同的形式 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2、港口经营合同的内容(主要适用于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经营业务的港口经营人)(1)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称 (2)作业项目 (3)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 宽 高)(4)作业费用及结算方式 (5)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6)包装方式 (7)识别标志 (8)船名、航次 (9)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2023-1-1637(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作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1、作业委托人必须在相关主管机

42、关办理各种手续或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移交港口经营人,以表明该作业的合法性;2、港口经营人只是对作业货物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与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有关文件是否具有主管机关核准的印章等进行检查,但不负有对作业委托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港口经营人无须对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进行鉴别,也不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3、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害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2023-1-1638(10)落实疏港工作;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

43、关。(五)港口规费征收管理(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理货业务申请 20个工作日)作出予以(3)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9类)。(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4)港口企业新增经营设施和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设施,不超出已经批准经营范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增设施相关信息;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为船

44、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利害关系人意见征询;(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1、基本权利(1)要求作业委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及时地交付货物;(2)拒绝作业委托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的货物或者没有满足危险货物作业规定的货物的作业;(3)对集装箱表面状况进行检查。2、基本义务(1)配备适当的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等义务。(2)按照经营合同约定,接受委托作业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向一方当事人签发收据作为已接受货物

45、的证明的义务;(3)应当保证从接受到交付货物的完好性;(4)港口经营人负有对接受货物进行妥善、谨慎的保管和照料义务;(5)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否则应负赔偿责任。2023-1-1639(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港口法中规定的港口经营人的义务(1)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3)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46、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4)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质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6)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外的收费项目和标准;(7)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023-1-1640(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港口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 1、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2、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

47、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4、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2023-1-1641n港口经营人有关材料的报备港口经营人有关材料的报备 1、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8、。(三)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经营行为的管理港口经营行为的管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查处无证经营;(2)限制超范围经营;(3)禁止兼业经营;(4)监督超限经营;(5)遏制不正当竞争;(6)强化公平竞争;(7)做好公用基础设施维护;(8)做好应急管理;(9)加强环境保护;(10)落实疏港工作;(11)实行价格公开。2023-1-1642(四)船舶引航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基本概念(2)引航机构设置原则(3)地方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4)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的基本条件(5)申请船舶引航须提供的资料(6)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的情况(7)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时应当做好的有关工作 2023-

49、1-1643基本概念基本概念1、船舶引航: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2、引航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3、引航机构: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4、引航员: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5、船舶: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引航服务范围:引航服务范围: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

50、籍船舶。2023-1-1644(四)船舶引航引航机构设置原则引航机构设置原则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2、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2023-1-1645(四)船舶引航n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筹建引航机构;3、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4、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2023-1-1646(四)船舶引航n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的基本条件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