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154条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09版食品安全法共104104条条,监管机构从生产、流通、卫生分别为质量计数监督局、工商、食药;改版后统一划归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 (详细展开)(详细展开)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详细展开)(详细展开)第十章附则 第四章 食品生产
2、经营09版15版变化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贮存、运输和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湿度等特
3、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增加“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增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增加“、湿度湿度”09版15版变化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和设备
4、;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定。删除“有小包装或者有小包装或者”增加“容器容器”“和设备和设备”款 增加“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前款第六项的规定。09版15版变化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重金属、污染物质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5、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相关产
6、品:”增加了“生物毒素生物毒素”,由“重金属、污染物质重金属、污染物质”修订为“重金属等污重金属等污染物质染物质”增加“(三)(三)、(四)(四)”款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09版15版变化(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或者要求的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八)
7、未按规定进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构”修订为“未按规未按规定进行定进行删除旧版“(八)超过保(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质期的食品”增加“食品
8、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增加“(十)(十)”增加“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或者”“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09版15版变化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其餐饮服务场
9、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本法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10、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明理由。删除了“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由“流通流通”修正为“销售销售”删除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
11、场所出售其制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通的许可”删除“农民个人农民个人”删除“其自产的其自产的”删除“食品流通的食品流通的”09版15版变化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第二十七条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1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
13、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调整为“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删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理、”增加“地方人民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由“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修订为“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统一规划,改善其
14、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域、时段经营。09版1215版变化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专职或者兼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
15、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删除“加强加强”删除“专职或者兼职专职或者兼
16、职”删除“做好对所生产经营做好对所生产经营”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负责。”增加了“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费用。”款 1.修改旧版第5
17、1条保健品生产经营,合并为新版第74、75、78条2.增加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76-77,79-83条))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九章 法律责任v违法生产经营删除第二、四、七、九、十款。调整后的条款违法生产经营删除第二、四、七、九、十款。调整后的条款如下所示如下所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18、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新增新增: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
19、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给予拘留。新增: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20、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产
21、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
22、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
23、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24、、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
25、)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十三)食品
26、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27、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28、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29、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
30、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第九十三条(一百三十八条)虚假广告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造谣修改第九十四条(一百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条款:修改第九十五条为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二)、(三)(一)、(二)、(三)和(四)(四)款。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相关条款:修改第九十五条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增加(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款。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增加第一百四十九条。增加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